单向疏散 15 6.1.2 A1类场所中儿童活动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A1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
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门的直线疏散条件 距离(m) 双向疏散 单向疏散 15 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m) 25 20 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
6.1.3 A2类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A2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门的直线疏散条件 距离(m) 双向疏散 单向疏散 30 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m) 30 15 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
6.2 B、C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2.1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疏散条件 双向疏散 单向疏散 最大直线距离(m) 37.5 20 最大行走距离(m) 45 25 6.2.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
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门的直疏散条件 线距离(m) 双向疏散 单向疏散 15 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m) 37.5 20 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 注: 1 当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表6.2.2规定的最大双向行走距离可增加5m;单向疏散行走距离可增加3m。
2 建筑面积小于120㎡的小型一、二层商铺可设一个外门;二层跃层商铺最远点到一层疏散门的水平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其中梯段按1.5倍投影距离计算。门宽应大于1.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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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疏散通道
6.3.1 A类场所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3.1的规定。
表6.3.1 A类场所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最小净宽 营业厅布置方式 疏散通道名称(通道位置) 度(m) A1类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单侧设置经营房间的通道 双侧设置经营房间的通道 主通道 单侧设置经营房间的通道 A1类 双侧设置经营房间的通道 儿童活动场所 主通道 A2类 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 单侧设置放映厅出口的通道 双侧设置放映厅出口的通道 主通道 3.00 2.00 3.00 4.00 2.20 1.60 2.20 3.00 1.60 6.3.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3.2的规定。
表6.3.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最小净宽 营业厅布置方式 疏散通道名称(通道位置) 度(m) 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双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柜架式营业区域 货架区与闸机(收银台)之间 (超市) 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 主通道 柜架式营业区域 (百货商店、 购物中心等) 单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双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主通道 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商铺式营业区域 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主通道 3.00 3.00 1.60 2.20 3.00 2.00 3.00 4.00 5.00 1.60 2.20 6.3.3大型商业建筑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6.3.4柜架式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短边应大于4m,面积不小于25m2,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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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安全出口
6.4.1 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6.4.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中庭内设有营业场所时,该中庭的安全出口应按营业厅的要求设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6.4.3 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设计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
W=S·D·E (6.4.3)
式中:W-安全出口计算宽度,m;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
D-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 m2; E-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6.4.4 商业营业厅面积:
S=A·B (6.4.4)
式中: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用于计算安全出口宽度的面积);
A-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m2; B-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比例,见表6.4.4。
表6.4.4 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比例
营业面积比例 商场经营商品种类 (%) 家具市场、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市场 灯具、装饰材料市场 大型百货市场、服装等纺织品市场、综合市场、机电市场、家用电气市场、电脑城 地下商场、超市 餐饮、健身、休闲场所 其它 注:未明确经营定位时,B值取75%。
70 75 75 30 25 25 75 25 90 85 10 15 (%) 辅助面积比例 6.4.5 A类场所的人员密度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录像厅、放映厅按1.0人/m2取值;
2 电影院人员密度按实际座位数与等场人数之和确定,等场人数应根据等场区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但不大于座位数的50%;
3 其它场所按0.5人/m2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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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
6.4.6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4.6的规定。
表6.4.6 B、C类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 (人/ m2)
地下 市场名称 二层 家具市场 电脑城、书城 机电市场、家电市场 石材、陶瓷、板材建材市场 五金、灯具、洁具装饰材料市场 0.07 0.08 0.09 0.08 0.07 0.06 0.03 0.04 0.05 0.04 0.03 0.02 0.07 0.08 0.09 0.08 0.07 0.06 0.08 0.35 一层 0.09 0.40 一层 0.10 0.55 二层 0.09 0.40 三层 0.08 0.35 层以上各层 0.06 0.30 地下 地上 地上 地上 地上四层及四6.4.7 表6.4.6未列出的其它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4.7的规定。
表6.4.7 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 ( 人/ m )
楼层 位置 人员密度 地下 二层 0.35 地下 一层 0.45 地上 一层 0.60 地上 二层 0.45 地上 三层 0.35 地上四层及四 层以上各层 0.30 2
注:1与轻轨、地铁车站相连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m2计算。 2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60人/m2计算。
3底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10000 m2时,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m2计算。
6.4.8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应按表6.4.8的规定取值,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6.4.8 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序号 1 2 3 4 5 层 数 地上一、二层 地上三层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地下一层 地下二层 安全出口净宽度 0.65 0.75 1.00 0.75 1.00 注:1、坡地商业建筑吊层的营业厅需向平顶层疏散时, m/100人宽度应分别按表6.4.8中序号4和5确定。
2、A类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疏散门的宽度,均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
6.4.9 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时,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3m,且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疏散宽度的30%。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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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连。
6.4.10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过甲级防火门进入共用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时,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
6.4.11 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除外:
1 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2 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6.4.12 大型商业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A1类场所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其他场所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房间位于走道尽端时,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地下、半地下房间,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
6.5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5.1 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6.5.2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6.5.3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m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疏散楼梯间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与相邻营业厅分隔,安全疏散通道严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的设置不应影响相邻营业区域的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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