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1305)(7)

2018-11-22 20:15

1 总 则

1.0.1 本条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主城区和部份区县(自治县)相继建成了不少大型商业建筑,这些大型商业建筑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功能复杂、形式多样,这些商业建筑的出现极大地发展了传统商场的功能和形式,丰富和满足了人们日常消费与生活的多样化需求。由于我市地形特点,建设用地常出现坡地情况,在设计中为了利用地形,节约投资也普遍采用带有吊层的商业建筑形式。在主城商业中心地带,结合地下人防工程,还修建了很多平战结合的地下大型商业建筑。这些大型商业建筑的出现,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等现行国家规范,在设计、建设、管理诸方面都难以做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为了适应和促进我市大型商业建筑的发展变化,提高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对国家规范在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方面进行补充完善,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1.0.3 本条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对于建设规模达不到本规范界定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得采用本规范。为避免在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选择性采用不同规范进行设计的情况,不得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

1.0.4 在符合大型商业建筑定义的建筑的防火设计中,可以选择使用本规范也可以执行国家规范。但采用防火设计规范应成系统,避免断章取义、只截取有利条文,避免在同一建筑中选择性采用不同规范造成规范引用混乱。

2 术 语

2.0.1 本规范编写组在编制期间,对重庆市辖区内具有不同业态的181个商业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商场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的共76个,占42%的比例;大于20000m2的共51个,占28%。从14个区市县分布的情况看,12个区县都有商场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的商场,占86%,其中有10个区市县有商场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的商场,占71%。参照现行国家《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表1.0.4,大型商店建筑面积为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15000m2;菜市场类建筑面积>6000m2;专业商店建筑面积>5000m2划分标准,再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的面积标准:任一楼层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儿童活动、电影放映、餐饮、健身、休闲、商业交易等各种不同经营活动场所面积,以及为商业经营活动服务的仓储、交通、办公等附属设施面积。

2.0.2~2.0.4 大型商业建筑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交易方式的不同,可能有多种商业营业厅的布置方式。采用货柜、货架、无隔断的称为柜架式营业区域,而采用内走道将若干个用各种隔断分隔成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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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空间相连的则称为商铺式营业区域。商铺式营业区域又分隔断到顶和隔断不到顶两种方式,隔断到顶的称为隔断到顶商铺式营业区域,隔断不到顶的称为隔断不到顶商铺式营业区域。此两种商铺隔断方式在商业营业活动中均有出现,均属于商铺式营业区域。

2.0.5 因大型商业建筑面积较大,为满足楼上各层营业厅内疏散距离的要求,经常在营业厅中间设置防烟楼梯(间),首层无法直接对外开门,而必须通过通道或营业厅才能到达室外安全区域。为此,本规范引进“安全疏散通道”的概念,即连接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为安全疏散通道。

2.0.6 ~2.0.7安全出口是通向安全区域的出口,如从商业营业厅通向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从室内直接通向室外场地的门都是安全出口,而与此相对应的门的净宽度即为相应的安全出口宽度;对于防烟楼梯间,其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为墙面至扶手内边缘或扶手内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室外安全区域还包含符合安全疏散条件的室外平台、屋面。

2.0.8 正常营业时,除直通室外的商业营业厅,人员疏散一般是通过自动扶梯、电梯和楼梯来完成的,很少发生拥挤现象。但是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自动扶梯、电梯和开敞楼梯不能作为疏散通道,只有通过安全出口才能完成安全疏散,此时的安全出口前必是疏散中人员最为拥挤、疏散速度最慢的地方,而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因为人流方向多样,更易拥堵,为了解决此问题,特别规定在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安全出口前设置一定面积的集散区。

2.0.9~2.0.10 疏散门是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门,安全出口是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从顺序上来解释,人员疏散时会先通过疏散门,经由疏散通道到达安全出口。当该区域能直通室外时,疏散门可视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宽度是指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0.13 为了解决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业建筑而采取的一个技术措施:即在防火分区间或商场之间所设置的防火安全隔离区域。该防火安全隔离区域视其顶部情况又分为两种,顶部敞开的为开敞式防火隔离区,顶部不能敞开、全部埋在地下的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2.0.14 室内商业街是指建筑室内用于通行的街道及上部空间,不包括商业营业场所。 2.0.15 天桥允许层层叠加,两侧应开敞。不得作为商业营业活动场所使用。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本条是根据大型商业建筑内商业营业活动的火灾危险性、商品燃烧性能,以及火灾荷载大小进行分类。表3.0.1内的A类为新增防火类别,其中A1类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儿童活动场所,A2类为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A类场所均为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涵盖的业态也很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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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包括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儿童活动场所、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B类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经营的商品大多具有可燃性,也包括了一些餐饮、健身、休闲场所。涵盖的业态包括餐饮场所、茶楼、美容院、保龄球馆、旱冰场、足浴、美容、保健按摩等。C类的火灾危险性则相对较小,经营的商品大多为难燃或不燃商品。

3.0.2 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行规定,除单层外,其它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定为一级,它是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规模大、人流密集、装修材料及经营物品的特点而制定。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可采用下列防火保护措施: 1钢构件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不大于1.5h时宜采用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2钢结构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为1.5~2.5h时宜采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3钢结构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为3.0h或3.0h以上时,宜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4屋面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喷涂各种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 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保护钢结构构件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选用各种防火保护型式还应根据钢构件的使用环境、钢材的型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4 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 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规划布点一般是位于一个城市的商贸中心、城市副中心或区域中心所在地,辐射范围较大而聚集了大量的人流、车流,所以在进行大型商业建筑设计时,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应组织好人流、物流、车流的关系。

4.1.2 本条提出大型商业建筑的建造原则是应独立建造,当难以做到独立建造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三款的具体规定:

1 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不应与居住部分楼梯间共用,这是现行国家规范中明确规定的。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楼梯间宜分开设置,一是便于商场管理,二是可以保证商业建筑和其它建筑的安全疏散自成系统;

2 大型商业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部分的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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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设置,应将商业建筑的安全出口设在比较显眼的地方,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使商场内的人员能够流线简捷地快速从室内疏散到不同方向的室外安全场地;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车库及设备用房除外)建筑合建:水平贴邻合建时,其交通组织、安全疏散、防火设计、管理相对较简单,需将两种功能建筑之间的墙体按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设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楼层重叠时,下部多为大型商业建筑,为避免大型商业建筑火灾时对上部建筑的影响,本条对其分界处的楼板,分界处之间门、窗洞口的分隔,以及防火挑檐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4.2 平面布置

4.2.1~4.2.4 此部分内容是参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现行国家规范对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的要求而作出的规定,因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面积规模大、人员多、商场地面距室外地面高度过大,发生火灾时对人流疏散极为不利,所以限制了埋地深度应≤12m和不应设在地下二层以下。并特别要求A类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一层以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应≤10m。地下轨道交通与地下商业建筑相连时也应符合此要求。

本规范在编写中与现行国家规范在平面布置方面保持统一并适当加强。所以特别规定,A1类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A1类儿童活动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必须布置在地下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明确了在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所应采用的防火分隔措施。特别需要说明的是:1)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为不与其他功能共用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在平面及竖向上均不得与其他功能部分合用;2)因为部分建筑故意使其层高较高(或通过夹层等方式回避层数的问题),如A1类儿童活动场所应保证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竖向疏散高度符合现行的城市规划要求中对于层高的设定要求,如总体疏散高度超过相应层数的高度,应按不利的情况进行防火设计。

地下商业建筑为坡地建筑时,吊层有一个长边能开门窗、其余三个边全埋在地下的楼层,且当埋置深度不超过40m时,不属于地下商业建筑,否则为地下商业建筑。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房间高度1/2的楼层、室内到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超过40m的部分、不具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无法开启外窗的下埋楼层均为地下商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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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本条提出室内商业街是为了规范与普通商业步行街的区别。本规范提到的室内商业街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市街道,而是建筑室内用于通行的街道及上部空间。

1 室内商业街的净宽要求为大于13m,达到大型商业建筑与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距离的最大要求。此处的净宽要求为商铺邻室内商业街外墙面的最小距离。示意图详见条文说明图5.1.7 。

2 室内商业街特别在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要求应每间隔80m设置人员直通室外的出口,此条要求与建规中要求设置的到达封闭内院和天井的人行通道的要求是一致的。当室内商业街设置在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时,宜通行消防车,宜在商业街内部设计消防车回车场,方便内部灭火救援。

3 室内商业街应为有盖的室内部分,排烟要求应符合本规范7.2章节内的有关要求。

4.3 消防扑救

4.3.1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一般情况下,大型商业建筑的人流、车流、物流都要求在建筑四周设环形车道,以便于人员(含顾客和工作人员)、车辆、货物能够方便快捷进出以提高经营管理效能。一旦发生火灾时,也便于消防车能够快速驶入,以最快的速度控制火险和快速施救。货物出入口不宜设置在消防扑救面。

重庆属山地城市,建筑场地有时极为复杂,当个别大型商业建筑充分利用地形而难以做到环形消防车道时,则应保证该商业建筑的两个长边或大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此条大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的要求比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适当放宽。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m,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4.3.2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非长方形平面)应设置长度不小于建筑周边长度1/3,或长方形平面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和消防扑救场地,在其范围内作出了五款具体的规定:

第一、二两款规定,是为了保证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到达现场后,能迅速开展灭火、施救工作。登高消防车的功能试验证明,进深不超过4m的附属建筑(裙房、雨蓬等)不会影响迅速登高、扑救作业,同时,在此范围内也不应设有任何可能阻碍消防车道和扑救登高的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

第三、四两款规定在扑救面的范围内,应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当建筑物设有消防电梯时,应将消防电梯设置在此扑救面范围内,并设出入口,这两条都是为了保证消防车到达现场后消防队员能够快速找到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后,通过楼梯间和消防电梯迅速到达着火层(火场)以开展灭火和人员施救工作。

第五款规定在扑救面的外立面设计窗户和玻璃幕墙时,应设置能够开启的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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