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1305)(8)

2018-11-22 20:15

台是为了消防人员到达着火层发现需要施救的人员后,通过大型消防车的臂伸向可开启的外窗处,能够以最短的时间通过“非常出入口”进行灭火或救援。能够开启的外窗或阳台可开启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且玻璃应采用夹胶玻璃,防止破坏时伤害消防人员和需要施救的人员。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或阳台禁止任何形式的遮挡、封闭、阻碍通行(如悬挂广告位、焊接防盗网、室内柜台遮蔽等)。强调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是因为标识对现场施救有重大现实意义,既保证不被占用和破坏,也能及时提醒消防救援人员正确作业位置。

此条应布置长度不少于周边长度的1/3,且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的要求比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要严,是因为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扑救相对较难,扩大扑救面的范围有利于消防队在火场中实现多点扑救。

4.3.3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应设计室外消防扑救场地,这是因为一旦发生火警,首先调动消防车到现场施救,为满足消防车现场作业所需,对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作出的规定。对于不小于建筑周边长度1/3消防扑救面的要求,由于重庆市是山地城市,建筑周边连续长度做到1/3确有困难时,可以不连续,但分段布置时的最短一段扑救面长度不应小于18m。但是分段后的每段消防扑救面均应符合本规范4.3.2条的规定。是为了方便消防扑救时可以在任何扑救场地进行救援。强调消防消防扑救场地应有明显标识是因为标识对现场施救有重大现实意义,既保证不被占用和破坏,也能及时提醒消防救援人员正确作业位置。

4.3.4 本条规定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载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重庆市目前的大型消防车的重量是60t。

4.3.5 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楼层应在建筑首层,使消防人员到达消防扑救场地后,通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快速到达消防控制室,以操控其中的消防设施、设备。在坡地建筑的情况时,可为平顶层或底层,并应利于消防人员到达及操控设备。

4.4 防火间距

4.4.1 本条规定是当大型商业建筑与其他类型建筑相对时,把大型商业建筑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对待,即不分多层或高层的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有关条文的规定。

4.4.2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间距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建筑高度来确定。

即不管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统一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建筑高度来确定。目的是简化管理,同时在实际工程中,不乏设计功能或类别与实际运营不符的情况,为规避此类情况,统一按照建筑高度为防火间距设计原则,能够为大型商业建筑的远期经营提供安全保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两栋楼的间距大于表中规定时,其连接天桥当不能直接与地面等安全区域联系时,考虑到使用的实际情况,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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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将天桥作为两个建筑的借用出口。

4.4.3 本条规定两座高度不同的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时的防火间距要求,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5 内部装修

4.5.1 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内部装修所用的建筑材料,原则上不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的可燃性装修材料,宜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不燃性装修材料,部份装修材料可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难燃烧装修材料的规定,是尽量减少大型商业建筑内的火灾荷载。本条参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不分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是多层或高层,都统一为一个标准,主要是根据商场内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类别来确定内部各个部位所使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5.1的规定,考虑到如A2类、B类等大型商业建筑墙面装修材料采用A级确有困难时,除疏散走道两侧外,未敷设电线、电缆等可燃物,面积不超过20%的墙面可采用B1级材料。但疏散走道两侧应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因《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有规定,可根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与否,考虑把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作降一级处理,本规范为加强安全,特别明确建筑室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4.5.2 本条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表3.4.1内的“商场的营业厅”而制定的,将表内隔断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由B1级提高一级到A级,而将表内其它装饰材料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由B2级提高一级到B1级,主要是考虑在地下室装修材料不应使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可燃性的B2级装修材料。

4.5.4 因国家及部委对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越来越关注,并持续出台各类规定,我市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的管理工作难度也愈发加大,考虑到国家对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有明确规定,所以本规范要求大型商业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要求。

4.6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6.1 本条规定地下商业建筑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间,当必须与上层共用楼梯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隔开,并能直通室外。此条是参照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并适当调整,在隔墙上不开设乙级防火门,而是地下层和地上层分别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如不能直接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也可以通过前室、门厅、疏散通道直通室外,其主要目的是将地上、地下的人流作一个严格的分隔,这样的分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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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地下烟气和火焰蔓延到地上层外,同时也避免地上层的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室。坡地大型商业建的平顶层疏散楼梯间也应按此要求设计。

对因确有困难在首层无法设置直通室外出口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楼梯间,应能满足本规范第6. 5.3条的要求,当直通室外的距离大于15m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的楼梯间可共用安全疏散通道通至室外。

4.6.2 本条限制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营业范围和对储存物品的要求,具体的甲、乙类商品划分详见现行国家规范。

4.6.3 此条是根据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在主城商业中心解放碑和部份商业副中心(如沙坪坝、观音桥、杨家坪等),平战人防工程和地铁、轻轨建设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已超过20000m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3.1.4A条等现行国家规范规定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在重庆市出现的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由若干个防火分区组成的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执行以上国家现行规范非常困难。为解决此问题,由市城乡建委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多次联合组织全国和我市的部份专家针对此问题进行过认真的讨论和研究,个别项目还请了具有国家认可的“消防安全性能化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了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本条规定就是对专家组多次论证的意见进行总结归纳,条文中的“开敞式防火隔离区”(下沉式空间)、“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概念,对我市今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有积极意义的。条文对“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都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再加上消防电气、消防给水、防排烟等设施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该防火隔离区消防安全和人员安全疏散。条文中的20000m2为地下商业建筑中某单层总建筑面积的限定,当地下商业建筑为多层建筑且采用防火隔离区分隔时,应满足任意相邻两个防火隔离区域面积总和不超过20000m2。防火隔离区的下沉式空间如设置顶棚,顶棚应高于下沉空间屋面1.0m,如采用百页,敞开面积按60%折算。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1.1 本条第1款规定参考了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地下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地下部份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结合重庆市现在许多大型超市都设在地下一层的实际情况,而且有条件利用地形设计直跑楼梯或水平通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而此条规定:当直跑楼梯或水平通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宽度能满足某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表4.5.2的规定),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扩大到4000m2。此条规定扩大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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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地下二层的商业建筑,发生火灾时的危害更大,对组织人员安全疏散也更为不利,所以本条第二款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2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无论是单层、多层或高层都同一标准,只要是位于建筑物能直通室外的首层,而且室内装修设计符合表4.5.1的规定时,商场的每个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达到10000m2;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设置大型商业建筑,其室内装修设计也符合表4.5.1的规定时,商场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达到5000m2,这是因为本规范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在设施上采用加强措施来提高商场的安全性,同时对室内装修也提高了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将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扩大到首层10000m2和二层及二层以上5000m2,对商场的营业和管理将带来更多的便利。

5.1.3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和天井短边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4.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划分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如叠加面积超过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应采取加设防火卷帘等分隔措施。

5.1.4 本条规定主要是区分通过天桥将两栋或两栋以上的(单层、多层或高层)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时,应根据它们之间的防火间距来确定防火分区划分和建筑构造,如果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表4.4.2的规定,可以不考虑天桥相互连接的因素,可按若干个独栋的商业建筑计算防火分区面积。如果防火间距达不到本规范表4.4.2的规定,则必须考虑天桥互相连接因素,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应将若干个相互相连接的商业建筑作为一个整体计算,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必须作防火分隔设计,以保证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符合本规范5.1.2的规定。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天桥部分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若两栋或两栋以上的商业建筑之间的中庭、边庭、内院、天井等空间围合区域加盖时,有关防火分区划分和建筑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5.1.5本条规定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有关坡地建筑的术语和规定详《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1的规定,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

第1款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允许防火分区面积扩大到10000m2。 第2款规定上层和吊层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到5000m2。

第3款规定吊层另一种情况的防火分区面积,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出口宽度,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6.1节或6.2节的规定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扩大为10000m2。

吊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与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地下商业建筑一般都是埋在地下的,而吊层至少有一个以上的面是在地面上临空,而且还有可能在另外两个边上开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根据吊层的不同情况,其防火分区面积分别可以扩大到5000m2或10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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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游泳池水面、保龄球球道面积可不计入。

5.1.6本条规定防火分区之间的隔断应采用防火墙,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防火卷帘分隔。相邻任一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2时或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但是中庭、室内商业街、自动扶梯四周不受此限,可以全部采用防火卷帘。此条规定是为了保证防火分区的隔断在火警时能更有效的起到阻断烟火的作用和加强防火隔断的安全性。

5.1.7~5.1.8 商业建筑中上、下层连通时的防火设计方法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中有关规定。本规范特别规定了室内商业街上、下层连通时的防火分隔办法。室内商业街上、下层连通时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并应满足5.1.6条之要求。我市国金中心、万达广场等项目的实际性能评估提供的结果显示,允许在室内商业街部分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进行分隔,这种消防设计的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具有其一定的先进性。本条规定制订过程中,编制组特别考察了广州太古汇商场及广州万达广场,也为本条规定的完善找到了实际的案例。室内商业街部分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进行分隔,应满足本规范所做的相应要求。同时当室内商业街的商铺部分采用了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分隔以后,室内商业街可作为安全区域。商铺的疏散也可借用室内商业街进行。商铺区域的防火分区计算时,可不把室内商业街计算在内,室内商业街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应设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可与商铺区域的安全出口合用,其间距不大于80m。且室内商业街不得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无可燃物、建筑间距也必须能有效防止火灾蔓延。规范特别提及商铺应有不经过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商铺通向该疏散通道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大于1.6m。需要强调的是,疏散通道内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要坚决杜绝在实际使用中作为货物储藏、配套服务等的非法使用。

此处规范中使用的安全玻璃应为防火玻璃或钢化夹胶类的普通玻璃,此处安全玻璃的使用不独立作为防火隔断使用,而是为侧向喷淋提供附着面,通过玻璃与喷淋共同形成防火隔断。所以安全玻璃的使用要求保证对火灾前期有抑制作用,要求此处使用的玻璃不易炸裂,不易破损,碎片也不易伤人,这也是对消防抢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的一个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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