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1305)(5)

2018-11-22 20:15

图6.5.3 安全疏散通道

6.5.4大型商业建筑可结合(裙房)屋顶、退台、架空层、阳台等设置人员应急避难空间,避难空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避难空间的面积应满足最大防火分区疏散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5人/m2计算;

2 大型商业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座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顶避难空间,且能在屋顶实现连通; 3 避难空间宜设逃生用具。

6.6消防电梯

6.6.1当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超过15m时,地上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到达包括地下室在内的每一楼层。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必须与所在建筑其余功能的消防电梯分开设置。

7 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2大型商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1.2的规定 。 表7.1.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火灾危险 类别 A、B类

建筑高度(m) ≤24 消火栓用水量(L/S) 室外 30 室内 30 每根竖管 最小流量 (L/S) 15 每支水枪 最小流量 (L/S) 5 20

C类 A、B类 >24 C类

30 30 30 20 40 30 10 15 15 5 5 5 7.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1.4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持续时间除多层的C类按2.0h计算外,其它建筑均按3.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持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消防水箱的储水量不应小于36 m3。

7.1.5大型商业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卷盘;但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1.6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但不应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内。 7.1.7 当利用架空层作为避难空间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1.8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水灭火系统。

7.1.9 大型商业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A类和B类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C类可采用标准响应喷头。 7.1.10 保护商铺安全玻璃隔墙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和供水管网及水泵接合器;消防用水量应计入总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流量系数K=80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 喷水保护长度应按室内商业街中单个铺面安全玻璃隔墙的最大总长度计算。 2.系统的喷水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

3.喷头应布置在商铺安全玻璃隔墙的内侧,喷头间距应为2.00m至2.50m; 喷头距离玻璃墙应为200mm,喷头与吊顶的距离应为120 m m。

7.1.11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和内外壁热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件(卡箍) 、丝扣或法兰连接。 7.1.12大型商业建筑中的变配电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2.1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楼梯间与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3 室内商业街及营业房间直通楼梯间的疏散通道;

21

4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 5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其防烟前室。

7.2.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地上有外窗,且面积大于500m的营业房间;

2 A类场所建筑面积超过50m的地上无外窗的营业房间; 3 B、C类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00m的地上无外窗的营业房间; 4 建筑面积超过50m的地下营业房间;

5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室内商业街、室内商业街两侧的室内商铺和中庭;

6 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现行国家规范规定需设机械排烟的其它场所。 7.2.3 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楼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n=3确定;

2 楼层数为二层及以下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实际楼层数确定;

3 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计算值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加压送风量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4 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应按通道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5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30000m3/h。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0000m3/h。

注:计算时,门按1.50m×2.10m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6 防烟楼梯间、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室内商业街压差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与室内商业街压差值应为25~30Pa。

7.2.4 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应分开设置。 7.2.5室内商业街与中庭的排烟设施按以下规定设置:

1净空高度小于或等于12m的室内商业街与中庭宜设置自动排烟窗排烟;排烟窗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启闭控制装置;排烟窗的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商业街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设置就地手动开启装置;

2 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室内商业街与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排烟量的计算执行表7.2.5的规定;

表7.2.5 室内商业街机械排烟计算排烟量(m/h)

条件和部位 计算方法 室内商业街 (防烟分区面积+相连通的一个最大商铺面积)×60 室内商业街内中庭 按现行防火规范设计 22

3

2

2

2

2

系统设置 备注 独立设置 当相连通的一个最大商铺面积大于300m时,计算最大商铺面积取300m 22独立设置 中庭周边应设置防火卷帘或挡烟垂壁 3净空高度大于24m的室内商业街,设置机械排烟的同时,应于底层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送风口宜靠近疏散通道入口处布置;

4 室内商业街采用机械排烟时,两侧室内商铺应设置机械排烟,每个商铺内应设置排烟口,商铺的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7.2.6 连通室外空间的营业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然排烟的房间建筑面积应小于等于500m,且最远点到达临街(或室外)门(洞)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自然排烟洞(孔)口(不包括房间门)计算排烟面积的高度应从地坪2. 0m以上起算;

2 当房间内的最远点到达可开启外窗的水平距离大于30m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2.7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顶部为透明或大部分透明的中庭,排烟设施应于中庭顶部周边的侧面设置; 2 横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3室内净空高度大于等于6.0m的场所(不包括中庭),防烟分区超过500m2时,其排烟量应通过计算确定。热释放量数值按表7.2.7-1选取,火灾增长系数按表7.2.7-2选取;

表7.2.7-1 热释放量

建筑类别 A1 A2 B C 热释放量Q(MW) 6.0 6.0 4.0 3.0 2

表7.2.7-2 火灾增长系数(kW/s2)

建筑类别 A1 A2 B C

4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A类场所防烟分区内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连接封闭隔断的房间的排烟支管上应设有280℃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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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增长系数 0.188 0.047 0.047 0.012

5设置机械排烟的A类场所、地下商场及大于5000m2的地上独立营业区域,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设置机械排烟的A类场所以及地下商场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营业房间,室内应设置送风口。

7.2.8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加压送风和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

2 加压送风管道需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应在送风管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墙处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3 位于室内空间的加压送风风机、补风用送风风机和排烟风机均应设置在风机房内,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7.2.9 空气调节机房于机房隔墙上采用集中回风风口时,应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7.2.10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

7.3 消防电气

7.3.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

7.3.2营业场所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当探测点少于10个时,可通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3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A、B类营业场所的配电线路应设置总线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C类营业场所的配电线路可设置独立式剩余电流探测电气火灾监控器,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在楼层或区域配电箱进线处。

7.3.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控制器可设在专用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

7.3.5 室内商业街及每层回廊应设火灾探测器。

7.3.6 防火卷帘门控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外,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安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控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门应两次降落;

2 除首层外的其它楼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3 首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降到底。

7.3.7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分隔商铺的安全玻璃门两侧应设专用感烟探测器组;当门任意一侧探测器报警时,安全玻璃门应自动关闭;安全玻璃门释放器宜采用断电闭门型。

7.3.8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传输线路、消防广播线路、消防电话线路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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