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性标准又称为正式标准,实际使用的定性标准是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文件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量标准主要是基本标准,以历史标准和外部标准为辅助标准。
二、评价标准特征的内容和适用要求 对于按照会计数据填报的事项,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评价标准。比如收入项目的填报,根据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对这个收入项目的鉴证,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评价标准。 对于按照税法要求纳税调整后填报的事项,应以有关的税收法规文件为
主要评价标准,其他的法规文件为辅助评价标准。比如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视同销售收入”事项,应以税收法规文件为主要评价标准。
三、法定鉴证标准与其他鉴证标准的选择次序
注册税务师在运用适当的评价标准时,应坚持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法已做规定的事项,应以税法规定为评价标准,避免滥用会计规范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原则。相关性的特征不仅指与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还应包括鉴证事项经济性质上的因果关系。 在评价证据有效性时,应对鉴证事项
有关证据的合法性保持警觉,鉴证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法规。在处理方法上,主要运用税务会计。 第九条 清算鉴证证据
《清算准则》第八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获取证据应执行的程序及遵循的原则。对这部分内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职业怀疑态度
《清算准则》要求注册税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违反税法或错误申报的情况。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经济鉴证主体在
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对客户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质疑的思想状态。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证据 清算鉴证的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在实施清算鉴证过程中根据职业判断所搜集的,为自己发表鉴证意见、出具鉴证报告提供证明的一系列事实凭据和资料。
现行税法规定的清算鉴证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
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三、重要性原则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重要性,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