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7)

2018-11-22 20:58

被鉴证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清算证据、资料,对确认和计量清算项目影响的严重程度。它在正常纳税环境下,可能会影响清算项目计量结果的确认。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项相关;

(二)影响确认和计量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严重程度;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重要性的判断受法定条件影响,而不受企业环境影响;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应考虑可能出现的误差。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不属于错误的鉴证结

论:

1.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不同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2.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是由于鉴证的证据发生了变化,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3.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

税务检查的结论与鉴证结论不一致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四、法定性原则

税法强调法定性原则,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务处理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五、证据的取得与分析评价 (一)鉴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获

取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是指证据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1.鉴证证据的相关性

在确定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特定的鉴证程序可能为被鉴证单位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证据,而与被鉴证单位其他认定无关; (2)针对被鉴证单位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鉴证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鉴证证据; (3)只与特定被鉴证单位认定相关

的鉴证证据并不能替代与被鉴证单位其他认定相关的鉴证证据。 (4)证据的相关性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独特的要素:

①必须有助于证明或否定一个事实结论;

②这个事实结论与一个鉴证事项的子项有因果关系。 2.鉴证证据的真实性

注册税务师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时应考虑下列事项:

(1)真实性是证据发生证明力的首要条件,真实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它的对立面是虚假证据。 (2)虚假证据在鉴证实践中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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