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是,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受让人是指依法通过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而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3.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权》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
方案。
(3)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4.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2) 假冒他人专利;
(3)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4)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 发生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Z201045 掌握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专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一) 胜诉权取消
胜诉权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胜诉权的存在。可以使得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保护。而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二)实体权利不消灭 《民法法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时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实体权利并不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消灭,如果债务人在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自愿履行,
债权人依然可以受领。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要求返还。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普通诉讼时效是相对于不普通的诉讼时效而言的,去除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余下的就都是普通诉讼时效了。
(二)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期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运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的时间点可以依照下列不同的情形确定: 1 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
虽然诉讼的本意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但是此处的诉讼应作广义的理解,还应该包括仲裁。
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做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时重新计算。 2 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
提出要求即债权人表达出了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要求。书面通知的,应以书面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口头通知的,应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 请求的相对人包括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主债务的保证人。 3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同意的方式,法律没有限制。同意履行义务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书面形式同意的,应以书面通知到债权人时重新开始;口头形式同意的,应以债权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 同意的相对人包括权利人、权利人的代理人。 2Z201050 物权法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
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共分为19章247条。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Z201051 掌握抵押权
在《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鉴于那部分内容未列入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此处不做介绍,仅介绍《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后文的质权和留置权也如此处理。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
1 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 抵押财产的确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 对买受人的效力 《物权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 对承租人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
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 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额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实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Z201052 掌握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物权法》在动产质押部分作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进一步规定。
1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 质权人的义务
1 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实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质权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1201053 掌握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留置人。被留置的财产就是留置物。
1 留置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 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收取的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Z204054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等级,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表示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而合同的生效表示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
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不生效。此时,当事人需要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的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等级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预告登记
正是由于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即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可能导致当事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等级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 动产支付
(一)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失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这种交付经常是一种私下的行为,不容易为外界所知晓,所以,当事人可能利用这一点规避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