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纳税会计综合测试题5答案:
一、单选题1.C 2.A 3.D 4.B 5.A 6.B 7.D 8.D 9. B 10.B
二、多选题1. AB 2. BD 3.ACD 4.AD 5. ABC 6. ABC 7. CD 8. ABCD 9. ABCD 10. ACD 三、判断题1. ×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答: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记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 “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 “库存商品”账户;按照出口货物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或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与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应退税额的差额,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 “应收出口退税”或 “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应收出口退税”或“应收补贴款”科目。
2、答: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因此,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是包括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的。企业代职工支付的房租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答:准予扣除的项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五、计算与账务处理题 1.年末,应作结转分录如下:
借:营业收入 500 000 贷: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500 000 借: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320 000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20 000 营业成本 200 000 销售费用 100 000 借: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30 000
贷:营业外收支 30 000
本年经营所得=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成本-销售费用-营业外收支 =500 000-20 000-200 000-100 000-30 000 =150 000(元)
本年生产经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0 000×20%-1250=45750元 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5 750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45 750 2.应交关税=400 000×40%=160 000(元) 物资采购成本=400 000+160 000=560 000(元) 代征增值税=560 000×17%=95 2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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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关税和增值税时:
借:物资采购 560 000 贷:应交税金--进口关税 160 000 应付账款 400 000 支付关税和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进口关税 160 000 贷:银行存款 160 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5 200 贷:银行存款 95 200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560 000 贷:物资采购 560 000
纳税会计综合测试题6答案:
一、单选题1.C 2.D 3.D 4.D 5.A 6.A 7.A 8.B 9. A 10.B
二、多选题1. AB 2. BC 3.BCD 4.ACD 5. ABCD 6. ABCD 7.ABCD 8. ABD 9. BD 10. CD 三、判断题1. ×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1. 答: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答: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用于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扣缴消费税准予按规定抵扣;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在这两种情况下,委托方的账务处理是不同的,受托方的账务处理是相同的。受托方按代收税款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委托方的账务处理为: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不再缴纳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的消费税及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其账务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方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 3、答:.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在会计主体、计量尺度等方面相同;纳税会计的计税依据是财务会计所提供的资料。 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会计目标不同、核算依据不同、提供的信息不同、会计 原则的运用不同。 五、计算与账务处理题
1、答:(1)发出材料进行委托加工时,应将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A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1 000×100×10%=10 000 (元) A材料的实际成本=1 000×100+10 000=110 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B材料 110 000 贷:原材料———A材料 100 000
材料成本差异 10 000
(2)支付运费,计算运费应计提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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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200)×7%=56(元)
应计入委托加工材料的运费成本为:1 000-56=944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B材料 9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56
贷:银行存款 1 000 (3)借:委托加工物资———B材料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850
贷:应付账款———甲厂 5 850
(4)计算委托加工物资———B材料的实际成本: 110 000+944+5 000=115 944 (元)
B材料入库时的计划成本为:1 200×99=118 800 (元)
借:原材料———B材料 118 800 贷:委托加工物资———B材料 115 944
材料成本差异 2 856
2. 分析: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此例中的各项支出为法定扣除项目,其中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计算,销售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另外,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计算:
第一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 转让房地产收入=28 000 000元。 第二步,确定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2 500 000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500 000+5 000 000+1 000 000=6 500 000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2 500 000+6 500 000)×10%=900 000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8 000 000×5%×(1+7%+3%)=1 540 000 元 (五)依照规定,加计扣除=(2 500 000+6 500 000)× 20%=1 800 000元;
上述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 500 000+6 500 000+900 000+1 540 000+1 800 000=13 240 000元。 第三步,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 28 000 000-13 240 000=14 760 000元。 第四步,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14 760 000÷13 240 000×100%=111 48%。 第五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依照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则 14 760 000×50%-13 240 000×15%=5 394 000元 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5 394 000元。 账务处理:
计算提取税金时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 394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5 394 000 实际缴纳税金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5 394 000 贷:银行存款 5 394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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