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2)

2018-11-22 22:53

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其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其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上述监管、矫正和服务的任务是三位一体的,它们相互影响、不可分割。监管既是对社区服刑罪犯的惩罚,同时又能为教育矫正措施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矫正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和重点,矫正目标的实现又能最有效地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服务既能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又能促进其自觉地、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管理和配合教育矫正措施的施行。

但是由于有人把社区矫正的性质作了单一的刑罚执行的定位,所以在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中,最偏重监管目标的实现,而把其他两方面的任务当作次要的、从属的、可做可不做的,即便关注对矫正对象实际工作和生活困难的帮助解决,出发点也是为了换取其对监管措施的配合与服从,似乎矫正对象不出事、不重新犯罪就万事大吉了。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开展的社区矫正的实际工作,一切围绕当下的“平安”目标,一切为了对矫正对象实施控制,根本无暇也无力去实现教育矫正的目标。

更为严重的是,有的矫正对象摸准了矫正工作人员的思想脉搏,每逢重大节庆、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前夕或者期间,总会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因为他们知道,为了确保“平安”,矫正机构总会想方设法来满足这些过分的要求,以换取自己对社会控制措施的配合。这样久而久之,看似实现了社会“平安”的眼下目标,但是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非但没有得到矫正,反而变本加厉,社会稳定的长期目标实际隐含着严重的危机。

3.由于把刑罚执行看做是社区矫正的唯一性质定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定位和素质能力大多不能满足社区矫正艰难和繁重工作任务的要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始终处于低水平运作的状态。

社区矫正是一个需要众多机构和专业人士合作实施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的专业涵盖法律、心理、教育、社会工作、社会保障等领域,只有发挥各专业的特长,形成优势互补,才能实现社区矫正的全面目标。

但是由于有人(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人员)把社区矫正的性质作了单一的刑罚执行的定位,认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才是首要的工作任务,所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只强调其能否承担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的任务,而不重视能否承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的任务;对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也仅仅停留在法律、公安刑侦等领域,不重视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所以,一些试点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设置,只是简单地把基层司法所换牌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在人员的配置上,主要以司法所的负责人,专职矫正工作的干警和监狱、劳教场所调出并经过培训的司法警察为骨干”。[5]即便有心理学、社会工作学专业的人员参与,也只是把他们当作是社会的志愿工作者而非专职工作者来看待。

我们考察欧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聘用和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时,对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是极其强调和重视的。例如:

1945年美国观护及假释制度协会公布的观护人与假释人员的三条遴选标准

是:(一)特别知识:需要具备社会工作的个案工作之知识及实务经验,包括人类生理、心理及情绪变化之了解,以及处理家庭问题,运用社会资源之能力与经验;此外还需要熟悉有关法律之内容,以便行使职权;熟悉管辖区域内各机构活动之情况。(二)特别学历:具备学士学位并选读社会科学之课程(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三)特别经历:需曾在社会机构从事工作一年以上,但是在社会工作学院的实习或曾受有关训练被认同为实际工作经历。[6]

英国在1998年之前,是将具备“社会工作资格”当作担任社区矫正官的必备条件看待的。[7](P55)

在香港,社区矫正工作者被称作为“感化主任”,感化主任必须具有社会工作的教育训练背景,并经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实践,再学习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胜任。

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有些地方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定位显得过于狭窄。他们从社区矫正是单纯的刑罚执行这一性质定位出发,把社区矫正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也简单定位在法律和公安刑侦领域,没有意识到:社区矫正虽然在本质上有刑罚执行活动的属性,但是因为其适用对象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再犯罪几率较低的初犯、轻型犯和未成年犯,所以其刑罚的惩罚性属性大大降低,教育、感化、矫正等工作任务大大突出,而要完成这些任务,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工作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而现实状况却是: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者不具备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工作学方面的专业教育训练背景,不善于运用心理、教育、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去对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的教育矫正,社区矫正的内容和方法停留在低层次和低

水平的状态。就像有的基层司法所人员所描述的: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8]

二、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的社会学视角

在社区矫正性质定位的争论意见中,有关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是具有较高共识的解说,在这一点上没有多大的分歧意见。有关社区矫正性质定位的分歧意见在于:除了刑罚执行之外,社区矫正是否还有其它角度的性质定位。对此问题的不同理解和观点,形成了所谓社区矫正的单一性质说和双重(多重)性质说之争。

与单一的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定位不同的是,双重(多重)性质说认为:社区矫正除了刑罚执行的性质之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给予性质定位。例如:

张昱教授主张:社区矫正具有“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和矫正罪犯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双重性质;[9](P112)

石晓芳提出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双重属性的观点,认为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属性;而它的社会工作的属性,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监禁矫正,作为一种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的刑罚执行所必须具备的属性。[10]

刘永强博士和何显兵博士持社区矫正多重性质观,他们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性质是专门机关工作与社会工作的结合体,是融合社区刑罚执行、监狱行刑社会化和出狱人社会保护等多方面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制度。[6]

综上可见,与单一的刑罚执行说持不同观点的社区矫正的性质解说中,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社会工作是社区矫正的属性之一。正因为如此,持单一刑罚执行性质说的人们也把反对和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属性说。其中,刘东根博士的观点较具代表性,他明确表示对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工作的观点“不能苟同”,认为:“社区矫正在性质上不能等同于社会工作。如果将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等同,势必会忽视或淡化社区矫正的刑事执法功能,影响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的发挥,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定位的偏颇。”[11]

是否具有社会工作的属性似乎成为了社区矫正性质定位争论的焦点。对此争论意见,笔者的观点是:不赞同对社区矫正的单一的刑罚执行的性质解说,赞成社区矫正的双重性质说;不赞同将“社会工作”表述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赞成将“社会福利”表述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基于上述见解,笔者对于社区矫正性质的理解是: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社会福利双重属性。理由是:

1.社区矫正是现代刑法观念、刑罚制度与现代福利思想、福利政策发展交汇的产物,其中既蕴含了对罪犯惩戒的社会公义性要求,又蕴含了维护罪犯权益和尊严的人道主义精神。

人类社会对罪犯的处置,从最初“以牙还牙”式的血亲复仇,到中世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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