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第53条 消防规划
主城区保留现状消防站,并新规划建设5座普通消防站,兼顾新店镇和临淮岗乡消防,副城区规划新建4座普通消防站,冯井、长集、姚李、孟集、周集各规划建设1座普通消防站。
第54条 人防规划
霍邱县内的重要厂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桥梁、水库等重要经济目标是重点防护目标,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人防工程面积按战时留城人数确定,留城人数按规划人口的30%计,规划留城人口人均人防工程面积为1.0平方米。
第55条 防洪排涝规划
防洪排涝标准:淮河100年一遇,淠河50年一遇,史河、汲河、沣河20年一遇,万亩以上圩口及万亩以下居住人口较多的重要圩口为20年一遇。一般圩口排涝标准为5年一遇,沿沣河、汲河等居住人口较多的重要圩口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沿岗河以北围垦区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
防洪排涝措施: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讲究实效”的原则,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兼顾,坚持防洪与除涝相结合,治涝与灌溉统筹考虑,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除害与兴利的关系,因地制宜地采取蓄、排、截等综合措施。
第56条 气象灾害防治规划
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全县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设全县气象灾害数据库和综合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水平。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等重要江河流域、森林、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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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条 抗旱规划
加强农业灌溉设施建设,对干渠、支渠、提水电灌站进行系统改造和提升,保证其发挥最大效能。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农业灌溉系数,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加大雨洪和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培养树立群众的节水意识,构建节水型社会。
第十节 县域空间管制
第58条 目标和原则
以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为目标,结合土地资源的实际利用状况,依据资源、环境、安全保护要求,对县域范围九类地区实施空间管制,以协调城市建设、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
第59条 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
1. 城镇建设用地区: (1) 范围
包括县域内各种城镇、村庄建设用地及独立工矿用地。 (2) 管制措施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不得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范围;通过旧城改造盘活存量用地,并注重梳理内部空间;加强社区公共配套和公园绿地的建设,提高现有设施的维护和利用水平;健全完善综合交通体系;改善生态环境与城市面貌,促进公共安全。合理引导农民按照就业特点分别进城镇居住或在规划保留村庄集中居住。
独立工矿企业用地中的矿山用地应依照《矿产资源法》规定进行开采、利用和保护,不得破坏风景和生态环境;独立工矿企业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划审批和使用土地,一般应安排在非农用地或农用价值较低的台地、丘陵或荒地上,并尽可能集中于工业区内,以利管理和进行环境整治;污染工业应避免污染水源和农田,并应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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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1) 范围
安徽霍邱东西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安阳山省级森林公园(三宵园)范围内的全部水域、陆域。 (2) 管制措施
自然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管治;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生态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以生态自然保护、水源涵养、山林养护为主导,核心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多样性,开展与主体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建设活动;禁止进行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防止对景观、自然资源的破坏。 3. 公益林地保护区 (1) 范围
县域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含国有林场)。 (2) 管制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管制。控制钢城片区丘陵地带的土地开发、采矿等活动,减少因人类活动的干扰而产生的地质灾害;通过围封、禁樵等方式,保护南部山区内的森林资源,同时继续加快宜林荒山、荒地植被建设,提高县域植被覆盖率。 4. 湿地与水源保护区 (1) 范围
县域重要湿地及水源保护地包括城东湖、城西湖、龙潭水库、淮河、汲河、史河、淠河以及沣河等。 (2) 管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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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东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等规定,开展保护和合理利用。
禁止围垦河流和湖泊等湿地,已经围垦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要求进行治理,逐步退还为河湖;除规划许可的水面和滨水景观设施以外,禁止新建、扩建与防洪、改善水环境无关的建(构)筑物。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以及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禁止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产养殖场。 5. 农田保护区 (1) 范围
农田保护区包括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
基本农田包括: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生产条件较好、集中连片、产量较高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国家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农田等。除基本农田之外的现状农田为一般农田。 (2) 管制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严格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区内的耕地擅自转为非耕地。 在城镇周边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与城镇发展规划相协调;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并实施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实现占补平衡。
严格按照土地部门要求保护一般农田。近邻农田可作为城市战略控制用地,征用农田必须依法进行,实行“占多少,垦多少”政策,并保证补充耕地的质量;遵循客观规律,实行退耕还林,退耕还湖等措施。 6. 蓄洪区 (1) 范围
城东湖、城西湖及淮河流域蓄洪区内的全部水域、陆域。 (2) 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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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洪区范围内应以生态建设为主,限制城镇发展。严格控制在蓄洪区规划搬迁区内新建和改扩建房屋,原则上不再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调整区内经济和产业结构,限制高风险的经济开发活动;严格控制区内总人口,禁止区外人口迁入,鼓励人口外迁。 7. 矿产资源分布与地质灾害防治区 (1) 范围
周集—李楼—马店为霍邱县主要矿产资源密集分布区域,并形成以采空塌陷和崩滑灾害为主的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2) 管制措施
限制对矿产资源快速、无序的开采;按照矿产资源开采量的增长与矿床的储储量相适应,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严格限制供过于求的矿产开采;适当开采急需的矿产资源。
采取避让措施,要停止一切不合理的经济活动,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分阶段、有重点的搬迁位于矿山采空区内的危险居民点;区域内的工程建设要进行严格的地质灾害评价,在断裂带、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的地方要严格限制工程建设;根据具体情况对塌陷坑进行必要的填埋和复垦治理,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恢复与改善生态环境。 8. 历史文化保护区 (1) 范围
霍邱县域现有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李家圩地主庄园、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霍邱文庙、红墩寺遗址),扁担岗、松滋县城和圆觉寺等县级保护单位55处。 (2) 管制措施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禁止新建任何与文物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改变历史上形成的格局和面貌,对不合理利用文物古迹或不利于文物安全的邻近单位和建筑,都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尽快迁出。
9. 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控制区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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