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经费提取10%,纵向经费提取5%。业务活动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主要用于项目组人员奖励或项目研究必不可少的其他开支。
4、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账,由科研处会同计划财务处逐项建立收
支账薄,计划财务处负责收支结算,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5、 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直接有关的差旅费、资料费(包
括复制、打印及购买少量的本院没有的图书资料的费用)、版面费、出版费、仪器设备费、研究实验所用材料和药品费、咨询费、查新费、评审费或鉴定费、报奖费等。需购买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要将购置计划提前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执行。购买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项目组再借出使用,报销时须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的签字。
6、 项目负责人须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报送科研处。计划财务处须
于次年1月前将全院科研经费收支决算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抄送科研处。
五、滨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滨院政〔2005〕59号)
1、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每年5月份评审一次,每年资助5—10部学术著作出版。 2、 申请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者必须是我院在职教职
工(含返聘教师)且为第一作者。(2)申请者必须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3)尚未正式出版的、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的高水平学术著作(20万字以上)。
3、 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自愿申请。申请者须填写《滨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
书》,并附校外三位以上同行专家学者(隶属不同单位)的推荐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并签署具体意见后连同书稿(打印稿)和出版合同材料,于规定时间报科研处。 4、 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经费数额:20—30万字(含30万字)的学术著作每部
资助15000元,3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每部资助20000元,列入国家级出版社重点图书出版计划的学术著作每部资助25000元。
5、 获准资助的学术著作必须在当年内正式出版,逾期未出版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经
费,资助经费如数退还学院。
6、 列入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正式出版时必须在封面或扉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滨
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学术著作出版后十五天内,提交学院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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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册。
7、 已获得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第一作者,三年内不再予以资助。
六、滨州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滨院政〔2006〕285号)
1、 本办法所指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以下简称科研启动费),是根据学校人才引进文
件精神,提供给与学校签约引进人员(包括按规定我校自己培养应享受科研启动费的人员)用于开展科研工作的经费。
2、 科研处下达项目申报通知书,博士学位人员及具有硕士学位的高级职称人员作为项
目负责人按规定填写《滨州学院博士学位人员及具有硕士学位的高级职称人员科研启动费项目申请书》(经费总额不得高于人事处科研启动费建议通知数额,研究达到的目标应符合高层次人才的研究水平或以项目负责人与人事处签订的《聘用协议书》为准),科研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立项。 3、 硕士毕业生科研启动费使用学校“青年人才创新工程”年度预算专项经费。 4、 科研启动费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1)研究项目的资料收集费(包括购买、打印、
检索、查新、复制、翻译、邮寄费等);(2)项目所需仪器设备费(包括标准仪器设备的购置费与非标准仪器设备制作费及其运杂费、安装费、调试费等)、材料费、药品费、分析测试费等;(3)为本项目工作的差旅费;(4)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学术会议或技术讨论会议的有关费用;(5)研究项目的验收、鉴定或评估会的费用;(6)知识产权事务费;(7)作为本项目成果的学术论文或专著的出版补贴费,学术交流费等;(8)外协费及必要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9)分管校长批准开支的其他费用。
七、滨州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滨院政〔2005〕61号)
1、 科研处负责我院除教育教学、实验技术外的科研成果的鉴定、登记、申报、奖励、
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档案室负责科研成果的建档工作。 2、 凡经鉴定或评审的科研成果,均须及时上报登记。
3、 上报的每项科研成果均须附送如下材料:(1)《科研成果报告表》;(2)《鉴定证书》
(《评审证书》或其他同等性质的证明);(3)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调查考察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学术论文著作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有证明);(4)成果推广、应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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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含有专利成分的科技成果,在申请专利前应注意保守秘密,不得在报刊上泄漏专利
名称及内容,不得在任何刊物上发表有关学术论文,不得形成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
八、滨州学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滨院政〔2005〕63号)
1、 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有关科技行政机关委托科研处主持。
2、 科技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形式具有同等效
力。
3、 提供的鉴定材料主要包括:(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
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和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4)设计与工艺图表;(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科技厅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4、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1)是否完成合同任务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2)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
5、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专家的技术咨询费
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九、滨州学院有关科研方面认定的暂行规定(滨院办〔2006〕19号)
1、 认定为我校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向科研处提交项目委托书、合同
及资助经费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2)依照合同向我校计划财务处划拨经费并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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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3)按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我校科研管理。
2、 国内公开发表的正式论文是指刊载于有“国内统一刊号”的连续出版物、“以书代
刊”形式的正式出版物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的学术论文。
3、 中文核心期刊按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版次和论文发表时间予以认定。 4、 CSSCI收录论文按照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版次和论文发表时间予以
认定。
5、 SCI、ISTP、EI、SSCI、A&HCI、ISSHP等收录论文及影响因子必须有国家法定信
息检索部门出具的检索证明方予认定。
6、 成果被转摘、索引、推介,须附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方予认定。 7、 会议论文必须正式结集出版方予认定。
8、 除医学学术论文外,其他学术论文每篇一般应在1500字以上。
9、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按照惯例需要单位署名的,署名我校的才能认定为我校科研
项目和成果。我校教职工的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署名单位非我校第一署名单位的,承担者位次认定为原位次加一。我校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等所取得的科研项目和成果按学校规定认定。
10、调研报告必须经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签批或应用方予认定,签批、应用的须出
具签批、应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1、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正式竞赛的指导老师认定,须有我校具体组织本次竞赛的单位
事前正式指定或聘请,并于事后出具正式书面证明(附学生获奖证书复印件)。 12、凡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发生违反科学研究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我校一律不予认
定。
十、滨州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滨院党〔2005〕21号)
1、 争取到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且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每项奖励15000元;国家级重
点项目,每项奖励12000元;国家级一般项目,每项奖励10000元。我院为第二承担单位,每项奖励3000元;我院为第三承担单位,每项奖励1000元。争取到省级科研项目且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每项奖励3000元。我院为第二承担单位,每项奖励1000元。争取到市级科研项目且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每项奖励800元。 2、 争取到国家级有资项目且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每项匹配到帐总经费的100%;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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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到省级有资科研项目且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每项匹配到帐总经费的50%;争取到市级有资科研项目且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每项匹配到帐总经费的30%。 3、 争取到国家级无资科研项目且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文科类每项资助经费20000
元,理科类每项资助经费40000元,工科类每项资助经费60000元。争取到省级无资科研项目且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文科类每项资助经费10000元,理科类每项资助经费20000元,工科类每项资助经费30000元。争取到市级无资科研项目且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按学院科学基金同类项目资助经费匹配。
4、 争取到横向委托项目且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每项奖励到帐总经费(不含外拨合作
单位经费)的10%。
5、 获国家级奖励的成果且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学院按奖励等级和奖金
额给予奖励:一等奖每项奖励奖金额的400%;二等奖每项奖励奖金额的300%;三等奖每项奖励奖金额的200%。获省、部奖励的成果且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学院按奖励等级和奖金额给予奖励:一等奖每项奖励奖金额的300%;二等奖每项奖励奖金额的200%;三等奖每项奖励奖金额的100%。获市级一等奖奖励的成果且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每项奖励奖金额的80%。 6、 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在正式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分别奖励指导教师
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在全国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分别奖励指导教师10000元、5000元、3000元。在全省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分别奖励指导教师3000元、2000元、1000元。
7、 获职务专利且专利权人为我院、第一位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
利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1000元。
8、 国家级出版社、地方级出版社(含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文科类20万字
以上,理工科类15万字以上),每部(不包括学院资助出版的著作)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
9、 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指定正式出版的高等学校教材,每部分别奖励5000元、3000
元。
10、发表在《SCIENCE》、《NATURE》上的学术论文,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院教
职工为首位作者的,每篇奖励20万元;我院为第二及其他位次的,每篇奖励金额按下式计算:20万元÷我院位次÷我院教职工最高位次。
11、发表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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