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度。
5、 学院对重点实验室实行半年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期满评价。
十八、《滨州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滨院办〔2005〕
41号)
1、 科研处半年和年度对重点实验室按照《计划合同书》各进行一次检查,两年进行一
次中期检查。检查评估按重点实验室自评与学院学术委员会终审的方式进行。完不成年度计划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完不成计划的,学院予以撤销。凡在评估时间内不具有相应的科研经费,没有承担过市级及以上有资科研项目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为不合格重点实验室。
十九、滨州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滨院政〔2005〕42号)
1、 重点学科应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与科研;积极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教风、学风良好。(2)具有一定的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总体水平居省内前列,或在某些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当前及长远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3)师资队伍整体水平较高,已初步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具有创新精神,科研、教学成果突出。(4)教学规章制度健全,课程建设成绩显著,已建成2门以上优质课程;教学研究成绩突出,已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新生报到率、专升本率、毕业生就业率或考研率居校内前五位。(5)科研成果数量多、层次高,已承担或目前正承担着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在某个研究方向上已达到或接近本学科发展前沿,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或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研经费较充足。(6)教学设施、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有一定基础,教学、科研的物质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 2、 重点学科每两年评选一次,管理期限为三年。
3、 重点学科的管理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学院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工作细则,负责
对其检查评估;重点学科所在系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院、系对重点学科建设的权利与责任以签订合同书的形式加以确认。
14
4、 学院每年为每个重点学科安排3—5万元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中青年学术骨干的进
修、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课题论证、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的购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
5、 学院对重点学科实行半年、年度检查和期满评价。重点学科每年十二月底须填写计
划执行年度报表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表,报送科研处,以此作为下年度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十、《滨州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滨院办〔2005〕40
号)
1、 各重点学科每半年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汇报本学科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和存在的
问题。重点学科成员向本学科带头人提交书面报告,汇报个人阶段性成果和存在的问题。
2、 各重点学科带头人须在每年底召集本学科全体成员会议,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检
查,并就本学科建设的绩效开展自评,如实填写评估表,及时报送科研处。
二一、滨州学院科研秘书工作条例(滨院政〔2006〕201号)
1、 科研秘书在行政上受所在单位及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组领导,业务上受科研处指
导。
2、 科研秘书享有的权利:(1)按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科研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2)参加
学校有关科研工作会议,或受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派代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3)参加本单位有关教研室或研究室的科研活动,列席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科研工作研究专题会议,列席本单位学术委员会会议。(4)经学校批准,参加有关科研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3、 科研秘书的待遇:(1)科研秘书的津贴由各单位按学校校内津贴分配办法统筹安排
发放。(2)专任教师兼任科研秘书可减免教学工作量,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 学校设立“科研管理先进个人奖”,对成绩优秀的科研秘书进行奖励。
二二、滨州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滨院政〔2005〕64号)
15
1、 科研处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2、 学院提倡、鼓励会议主办单位积极筹措会议所需经费,应向与会者收取必须的合理
费用用于会议开支。确需学院提供经费资助的,须在与会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会议申请时提出会议详细收支预算和拟请学院给以资助的金额。资助与否和资助金额,须经分管科研、财务的院长审批。学院提供资助的额度根据会议层次、会期和人数等确定,国际性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50000元,全国性学术会议不超过30000元,省级学术会议不超过10000元,市级学术会议不超过5000元。
3、 我院教职工参加各类学术会议,须提前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4、 学院对学术报告实行计划管理。每学期初,各单位要作出学术报告活动计划安排,
并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临时安排学术报告活动,必须在72小时前向科研处提出申请,说明学术报告的题目、内容、报告人和组织人。科研处最迟在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各系和教学单位每学期至少安排五场学术报告(其中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报告一场)。
5、 邀请校外的专家学者来院作学术报告,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
硕士以上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是某一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经科研处同意来院作学术报告的校外专家学者,其费用(包括食宿、用车、学术报告费等开支)由学院支付。
6、 系(部门)组织的本院教职工作学术报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或具硕士以上学位。学术报告费每场100元,学院支付。
7、 院内各层次的学术报告,组织单位均须在三天前张贴海报,广为宣传。
二三、滨州学院学会组织管理办法(滨院政〔2005〕65号)
1、 挂靠我院的各级学会按其隶属关系,由上级学会组织或主管部门领导,学院科研处
对各级学会实施管理和服务。
2、 对挂靠我院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学会,学院每年分别资助10000元、5000元、
3000元的业务活动费,主要用于学会年会或学术研讨会,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学会每年年底须向科研处、计划财务处报送业务活动费使用情况报表。
二四、滨州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滨院政〔2005〕66号)
1、 学院成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科研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学术委员会
16
委员组成。知识产权办公室与科研处合署办公,日常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2、 教职工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
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根据有关法律,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授权后,专利权归学院持有。学院对职务发明
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4、 非专利权技术成果完成者执行我院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了我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
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根据我国专利法和技术合同的规定,职务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属于学院,教职工侵犯学院的职务技术成果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5、 非职务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属于技术成果完成者个
人,学校侵犯教职工的非职务技术成果权益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6、 著作权属于作者。
7、 教师的课堂讲授属于口述作品,学生可以作为学习和考试做笔记或复印笔记,但未
经教师许可,不能以任何形式整理使用。教师的公之于众的演讲稿或录音,属于已发表的口述作品,发表权已经用尽。
8、 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利用因特网上的资料阅览、复制时,只能用于非赢利目的,应
注意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进行网络教育,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不被他人侵犯。
二五、滨州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滨院政〔2005〕148号)
1、 我院教职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学院,任何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擅自申请
职务发明(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
2、 职务发明的范围:(1)我院教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学院交办
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在职时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4)利用学院的经费资助、设备仪器、原材料、零部件或保密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3、 我院教职工通过纵向有资科研项目而取得的成果、申请后被批准的职务发明创造专
利,其专利费用由申请人自理;通过横向有资科研项目或与外单位合作研究完成的成果、申请后被批准的发明创造专利,其专利费用按协议约定;无经费来源完成的、
17
申请后被批准的发明创造专利,其专利费用(包括申请费、维持费、代理费、年费等)由学院资助。
4、 我院教职工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有权不经学院同意自行申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
专利申请。专利权归属个人,一切费用自理。
5、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被批准授权后,专利权归属学院,我院按《滨州学院科研奖励
办法》之规定,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6、 我院教职工的职务发明专利,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转让申请权和使
用权,不准私自进行许可证贸易和收取费用,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二六、滨州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滨院政〔2005〕149号)
1、 滨州学院院长是我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有权委托并授权主管科研的负责人为签订
各类技术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核我院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经办人(即项目负责人)为所签订合同的联系人。
2、 技术合同必须经我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审核、签章,并加盖“滨州学院技
术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除我院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签订技术合同。
3、 合同文本填写完整后报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审查,委托代理人须对院长
负责,对签订、履行合同的风险、技术指标、经济合理性、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上的可行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签章。 4、 科研处代表学院在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后的技术合同文本上加盖“滨州
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合同印章要与合同文本上填写的单位一致。
5、 执行我院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我院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所有权均属学
院,我院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包括退休、离休、已调离学院的人员)未经学院允许不得私自泄露、利用或转让职务技术成果,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6、 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擅自订立的技术
合同,学院不予承认,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追究违者责任。
7、 不具法人资格的学院下属单位擅自签订技术合同并导致学院对外承担义务的,应补
偿学院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对有关责任者,学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二七、滨州学院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滨院政〔2005〕147号)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