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科研管理规章制度辅导材料(5)

2018-11-23 21:13

1、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1)经国家批准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863、973和各类基

金项目)、国家军工部门下达的国防科技项目和获得的科技成果。(2)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3)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4)事关我院利益,影响我院在国际、国内先进程度、竞争能力的科学技术信息。

2、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包括:保密文件管理,保密项目管理,保密成果管理,密级的划

定和解密,保密审查上报,保密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

3、 保密的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等过程性的保密材料,从申报计划、立项、计划执行到

成果鉴定,由我院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并留存科研处备案;成果鉴定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将资料收集整理,报科研处审查后移交档案室。

4、 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国

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以申请保密专利,但应报有相应审批权的上级科技主管机关批准;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须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5、 对未经学院书面同意,擅自泄漏、转让、使用学院科学技术秘密,给学院利益造成

损害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学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6、 故意或过失泄漏科学技术秘密,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

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八、滨州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滨院政〔2005〕67号)

1、 凡在科学研究管理和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

均属科研档案。

2、 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科研准备、研究实验、总结鉴定、申报奖励、推广

应用等方面。

3、 取得负结果或因故中断的重要项目与科研文件材料也应归档。 4、 科研档案由学院档案室负责分类编号、编目和保管。

5、 由项目组、科研处和档案室三结合小组,根据科研档案的科学价值,以及对经济建

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的作用,进行档案整体价值的鉴定和确定每个案卷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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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滨州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滨院政〔2005〕68号)

1、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30名左右的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秘

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正高、副高)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40岁以下中青年学术骨干和院级领导应占一定比例。院长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2、 学术委员会下设文科、理工科两个学科组。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分别为各学科组

组长、副组长。

3、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后换届。任期期间,如有学术

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更、退休等原因缺员,可按组织程序增补和调整。 4、 学术委员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5、 学术委员会审议与委员直接有关事宜时,有关委员应回避。

三十、滨州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学术委员会评审办法(滨院政〔2005〕69号)

1、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科研基金项目评审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

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办理评审的日常工作。 2、 对评审的科研基金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 学术委员会委员作为第一申请人申报的科研基金项目评审时,该委员回避,不参加

投票。

4、 学术委员会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可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但不能委派代表

参加。

三一、滨州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学术委员会评审办法(滨院政〔2005〕70

号)

1、 对评审成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 经评审通过的获奖成果,自公布之日起十天以内如有争议,则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裁决。

3、 学术委员会委员作为第一完成人申报的成果评审时,该委员回避,不参加投票。 4、 学术委员会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可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但不能委派代表

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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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滨州学院科学研究学术道德规范(滨院政〔2006〕202号)

1、 教职员工学术活动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

时俱进,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开拓进取,不断创新。

2、 基本学术规范:(1)进行科学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

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2)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各种数据材料应据实填写。(3)承担的科研项目应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保持良好的学术信誉度。

3、 教职员工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1)偏离学术研究,侵犯他人或单

位合法权益,或者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散布非法言论。(2)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3)抄袭他人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4)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5)非法出版图书或盗版图书。(6)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7)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8)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9)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10)明知学生有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教师置之不理。(11)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4、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科研处负责日常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

三三、滨州学院关于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意见(滨院办〔2006〕25

号)

1、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是指依托兄弟院校或兄弟科研院所使用其自身国家统招计划

招收,由我校导师承担部分或全部培养任务的办学形式。

2、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科基本条件:学科建设取得较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整

体水平接近省内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学术梯队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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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好,学术水平高;具备培养硕士研究生所需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条件;达到联合单位对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科条件的基本要求。 3、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的基本条件:(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具有正高(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博士学位)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56年9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能开展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有一定的课题研究经费,能保证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研究费用;近三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过1部以上专著。(4)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主讲过本科生主干课程,能开出1—2门本专业研究生课程。(5)符合联合单位对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要求,得到联合单位的认可。

4、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工作原则上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即第一、二学期基础

课教育时期)原则上由联合单位负责,第二阶段(即第三学期后专业课教育和完成硕士论文时期)由我校负责。

5、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学校免费提供两人间学生宿舍及良好的学习、研究条件,

并按国家统招研究生标准享受生活补贴,按学校教师享受图书资料借阅,按学校在读学生享受医疗待遇。

6、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指导教师负责支付研究生的科研补助费,每月不低于100

元。

7、 我校划拨一定的研究生培养经费,由导师包干使用。

8、 导师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工作量按每生50课时计算,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课时系

数按同类本科教学课时的1.5倍计算,由学校另行制定标准支付课时酬金。 9、 已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在指导期内学校每月每生补助150元津贴,科研处汇总填报,

人事处审核后,由学校年底发放。 10、

学校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动态管理,实行评估淘汰制,每学期调度一次,

每年检查一次,每三年评估一次。

三四、滨州学院校级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滨院党〔2005〕

22

22号)

1、 校级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应具备的条件:(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2)校级学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3)专业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广。教师系列人员能较熟练的讲授两门课程(一门基础课、一门专业课),治学严谨,能够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学效果优秀。在教学改革中有创新,并有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或专著,或获得过校级及以上的优秀教学成果奖。(4)能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5)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有比较明确的研究方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作为第一作者近三年内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著作1部;或作为第一位取得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过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或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的前八位、二等奖的前五位、三等奖的前两位);或获得过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首位);或争取到国家级科研项目(前三位)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前两位)或市级有资科研项目(首位)。 2、 校级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每两年评选一次,管理期限为三年,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3、 学院每年为校级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提供科研经费5000元。

4、 学院每年对校级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考核一次。校级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每年

十二月底将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科研处。

三五、《滨州学院校级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滨院办〔2005〕42号)

1、 管理期内,学院每年为校级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提供科研经费0.5万元,主要用

于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购置、学术交流、咨询、进修学习、科学研究和成果申报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2、 校级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需经科研处审

核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购置,购进后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本人再借出使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用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后报销;购置大宗图书资料,由图书馆购进并办理入库手续后,本人再借出使用,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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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费用须经图书馆和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3、 科研处每年对校级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组织考核一次。校级学术骨干、学科带头

人每年12月底前,按照《年度计划合同书》,个人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书面总结及相关材料报科研处。

4、 考核按个人自评与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考核方式进行。凡在考核期内未取得相应学

术成果或争取到科研项目或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为不合格者。对年度内不合格者,学院缓拨下年度科研经费。凡两年度内考核不合格者,学院撤销其校级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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