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安徽五河县委书记徐社新刑事判决书(3)

2018-11-24 15:14

(2)郑忠军、倪涛证言:2004年,徐社新同意组织部门推荐曹永茂为乡镇长人选,2005年3月,曹永茂被任命为浍南镇镇长。

2007年初,徐社新提议让曹永茂任浍南镇党委书记,2007年8月,曹永茂被任命为浍南镇党委书记。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七)收受五河县国税局局长朱郁人民币2.2万元

2004年4月,朱郁被蚌埠市国税局任命为五河县国税局局长。2005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朱郁为感谢被告人徐社新对其职务安排上的支持及在工作上继续得到关照,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2万元。2007年3月,朱郁为请徐社新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前五河县国税局局长杨益军予以关照,到安徽省党校徐社新学习的住处,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万元。后徐社新打电话给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过问此事。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朱郁任职及送钱的资金来源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朱郁证言:2005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他为感谢徐社新在蚌埠市国税局向五河县委征求提拔他担任县国税局局长意见时表示同意及继续得到关照,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2万元。2007年3月,他为请徐社新出面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前五河县国税局局长杨益军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到徐社新在安徽省委党校学习的住处,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万元。 (2)陈林林、周占金、潘理、张琦证言:2005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前,朱郁都提议给徐社新送人民币3000元,感谢徐社新对国税局工作的支持,钱在单位的招待费里报销。2007年3月,朱郁召集陈林林、周占金、潘理提议为杨益军的事给徐社新送人民币1万元,请徐社新帮助协调,后朱郁与张琦到省委党校送给徐社新1万元,徐社新答应帮忙。国税局在每年参加五河县的行风评比、综合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3)张晓丽证言:2007年4月10日,潘理让她从酒店票据上帮国税局处理1万元费用。 (4)郑忠军证言:2004年3月,蚌埠市国税局拟提拔朱郁担任五河县国税局局长,向五河县委征求意见,徐社新表示同意。

(5)丁伟证言:从2005到2008年,县国税局每年考核都是优秀单位。

(6)张野证言:2007年上半年,徐社新打电话提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杨益军予以关照。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八)收受五河县苏皖学校(原五河县双语学校)董事长周维民人民币2万元 2005年下半年,周维民为投资接管原五河县双语学校,找被告人徐社新帮忙,徐社新答应支持,并打电话让时任五河县分管副县长张辉具体落实。后经张辉协调,周维民接管了原五河县双语学校,成立五河县苏皖学校。2006年5月,周维民为表示感谢,到徐社新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周维民收购原五河县双语学校情况。 2、证人证言

(1)周维民证言:2005年,他为投资接管原五河县双语学校去找徐社新帮忙,在徐社新的支持下,张辉和县教育局同意他投资接管双语学校。2006年5月,他为表示感谢,到徐社新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

(2)张辉证言:2005年下半年,周维民打算投资接管原五河县双语学校,县政府怕周维民管理不好,没有同意。后徐社新提出可以由周维民接管双语学校,他按照徐社新安排,同意

周维民接管。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九)收受五河县临北回族乡乡长刘光祥人民币2万元

2005年10月至2007年中秋节,刘光祥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五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2006年3月,刘光祥被任命为临北回族乡乡长。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刘光祥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刘光祥证言:2005年10月至2007年中秋节,他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五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

(2)李成梅证言:2006年中秋节前,刘光祥到她家送人民币2000元,2007年中秋节前,刘光祥又到她家送人民币3000元。事后她告诉并把钱交给了徐社新。

(3)倪涛证言:2006年元月,徐社新同意组织部门推荐刘光祥任临北回族乡乡长,并让他按规定履行程序。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收受五河县交通局局长徐家友人民币2万元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五河县经贸委主任的徐家友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办公室,请徐社新帮忙调整工作,徐社新答应考虑。后徐社新向齐瑾辉和郑忠军提议让徐家友任五河县交通局局长。2005年9月,徐家友被任命为五河县交通局局长。2006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徐家友为表示感谢,先后六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徐家友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徐家友证言:2005年下半年,他到徐社新的办倒室请徐社新帮忙调整工作,徐社新答应考虑。2005年9月,他被任命为五河县交通局局长。2006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他为表示感谢,先后六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

(2)齐瑾辉、郑忠军证言:2005年初,徐社新提出徐家友是交通局局长的合适人选,齐谨辉和郑忠军表示同意。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一)收受原五河县建设局副局长兼规划局局长吴延武人民币1.6万元

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吴延武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办公室,提出想担任单位正职,徐社新答应考虑。2005年6月,徐社新向齐瑾辉和郑忠军提议让吴延武担任县规划局局长,2005年7月,吴延武被任命为五河县规划局局长。2006年和2007年的春节、中秋节前,吴延武为表示感谢和希望继续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先后四次到徐社新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6万元。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吴延武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吴延武证言:2005年上半年,他向徐社新表达想当单位一把手的想法,徐社新答应考虑。2005年7月,他被任命为县规划局局长。2006年和2007年的每年二节前,他为表示感谢和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先后四次到徐社新的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6万元。

(2)李成梅证言:2006年春节至2007年中秋节,吴延武四次到她家送人民币1.6万元。事后她都告诉了徐社新。

(3)齐瑾辉、郑忠军证言:2005年上半年,在酝酿县规划局局长人选期间,徐社新讲吴延武是学规划的,对业务比较熟悉,任规划局局长比较合适。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二)收受五河县房地产管理局职工杨建议人民币2万元

2007年春节前,杨建议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和吴延武一起到徐社新的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后杨建议因不是公务员,未能得到提拔。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杨建议送钱的资金来源。 2、证人证言

(1)杨建议、吴延武证言:2007年春节前,杨建议为能担任县规划局副局长,和吴延武一起到徐社新的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后因杨建议不是公务员,没能办成。 (2)李成梅证言:2007年春节前,吴延武带着杨建议到她家送人民币2万元,说想请徐社新帮忙将杨建议调任县规划局副局长。事后她告诉了徐社新。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三)收受五河县武桥镇镇长查凤岐人民币2万元

2006年10月,查凤岐通过蚌埠市华光集团财务总监倪世臻给徐社新打招呼,请徐社新对查凤岐在竞选乡镇长上给予关照,徐社新答应考虑。2007年1月,查凤岐被任命为武桥镇镇长。2007年春节前,查凤岐为表示感谢,到徐社新的办公室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查风岐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查凤岐证言:2006年10月,他妻子温玉侠通过翁庆芳找到倪世臻在他任职上给徐社新打招呼。2007年1月,他当选为武桥镇镇长。2007年春节前,他为表示感谢,到徐社新的办公室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

(2)温玉侠、翁庆芳、倪世臻证言:2006年10月,温玉侠通过翁庆芳找到倪世臻,让倪世臻给徐社新打招呼帮查凤岐竞聘乡镇长,后倪世臻打电话给徐社新。

(3)倪涛证言:2006年,徐社新提出让查凤岐担任武桥镇镇长,并让他按规定履行程序。2007年1月,查凤岐当选为武桥镇镇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四)收受五河县人民法院院长许平人民币1.8万元

2004年中秋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许平为在职务安排和工作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五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8万元,徐社新均收下。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许评任职情况。

2、证人许平证言:2004年中秋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他为在职务安排和工作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五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8万元。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五)收受安徽省淮酒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左春琴人民币1万元和6000元购物卡 2005年初和2008年初,左春琴为在企业生产的白酒销售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万元和6000元购物卡。后徐社新多次给顾登奎

和刘善训打招呼,要求县委、县政府接待用酒尽量用本地产的白酒。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证言

(1)左春琴证言:2005年初和2008年初,他为在企业生产的白酒销售上得到徐社新的支持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万元和6000元购物卡。

(2)顾登奎、刘善训证言:徐社新多次讲对外接待用酒尽量用本地酒,此后在县委、县政府接待中基本都用淮酒酒业公司产的白酒。 2、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六)收受五河县商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凌跃人民币1.5万元和1000元购物卡 2005年下半年至2008年春节前,凌跃为在职务调整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5万元和1000元购物卡。2006年1月,凌跃被任命为县商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凌跃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凌跃证言:2005年下半年,凌跃为在职务调整上得到徐社新的支持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5万元和1000元购物卡。

(2)张毅证言:2005年下半年,凌跃为在职务调整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与他一起到徐社新家送给徐社新人民币5000元。

(3)李成梅证言:2007年,凌跃到她家送1000元购物卡。

(4)倪涛、李振义证言:2006年初,徐社新提出让倪涛和李振议沟通一下,从商务管理中心产生一名副主任,后推荐凌跃作为副主任人选,徐社新表示同意。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七)收受五河县建设局副局长张敬砹人民币1.5万元

2006年中秋节至2008年初,张敬砹为在职务晋升和职级调整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5万元。2007年5月,张敬砹被任命为五河县建设局副局长。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张敬砹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张敬砹证言:2006年中秋节至2008年初,他为在职务晋升和职级调整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5万元

(2)倪涛证言:2007年初,县建设局空缺一名副局长,徐社新同意张敬砹为副局长人选,2007年5月,张敬砹被任命为五河县建设局副局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述事实供认讳。

(三十八)收受五河县新集镇镇长王少柱人民币1.5万元

2006年春节前至2007年5月,王少柱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5万元。2006年12月,王少柱被任命为新集镇镇长。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王少柱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王少柱证言:2006年春节前至2007年5月,他为担任新集镇镇长和党委书记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5万元。

(2)李成梅证言: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王少柱到她家送人民币2000元。事后她告诉了徐社新。

(3)倪涛证言:2006年12月,徐社新提议让时任武桥镇镇长的王少柱调任新集镇镇长,并让他按规定履行程序。2007年1月,王少柱当选为新集镇镇长。2007年3月,徐社新同意让王少柱担任新集镇党委书记,后因王少柱曾受过处分,组织部门没有批准。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九)收受五河县浍南镇镇长黄林人民币2.1万元

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黄林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五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1万元。2006年2月,黄林被重新任命为新集镇党委副书记。2007年10月,徐社新提议让黄林任浍南镇镇长,2008年4月,黄林当选为浍南镇镇长。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黄林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黄林证言: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他为继续留任新集镇党委副书记和担任镇长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五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1万元。

(2)倪涛证言:2006年初,徐社新同意黄林留任新集镇党委副书记,2007年10月,徐社新提议让黄林任浍南镇镇长,2008年4月,黄林当选为浍南镇镇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十)收受五河县头铺镇镇长张从磊人民币1.5万元

2007年10月至2008年春节前,张从磊为在职务调整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二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5万元。2008年4月,张从磊当选为头铺镇镇长。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张从磊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张从磊证言:2007年10月至2008年春节前,他为顺利当选镇长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二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5万元。

(2)倪涛证言:2007年10月,徐社新同意组织部确定张从磊拟任头铺镇镇长,2008年4月,张从磊当选为头铺镇镇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十一)收受五河县大新镇镇长傅玉湘人民币1.4万元

2007年中秋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傅玉湘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二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4万元。2007年10月,徐社新提议让傅玉湘担任大新镇镇长,2008年4月,傅玉湘当选为大新镇镇长。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傅玉湘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傅玉湘证言:2007年中秋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他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二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4万元。

(2)倪涛证言:2007年10月,徐社新提议傅玉湘任大新镇镇长,并让他按规定履行程序,2008年4月,傅玉湘当选为大新镇镇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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