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收受五河县沫河口镇镇长张道奎人民币1.4万元
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张道奎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4万元。2007年10月,徐社新同意推荐张道奎任沫河口镇镇长,2008年4月,张道奎当选为沫河口镇镇长。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张道奎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张道奎证言: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他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4万元。
(2)倪涛证言:2007年10月,徐社新同意推荐张道奎任沫河口镇镇长,2008年4月,张道奎当选为沫河口镇镇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十三)收受五河县申集镇镇长程冠明人民币5000元
2007年11月的一天,程冠明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送给徐社新人民币5000元。同月,徐社新提议让程冠明任申集镇镇长。2008年4月,程冠明当选为申集镇镇长。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程冠明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程冠明证言:2007年11月,他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送给徐社新人民币5000元。
(2)倪涛证言:2007年10月,徐社新提议让程冠明任申集镇镇长,2008年4月,程冠明当选为申集镇镇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十四)收受五河县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唐章勇人民币1.4万元。
2004年春节前至2006年中秋节前,唐章勇为在职务晋升和工作调整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六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4万元。2004年4月,唐章勇被任命为申集镇党委书记。2006年11月,徐社新提议唐章勇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人选,并让倪涛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唐章勇顺利当选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7年3月,唐章勇被任命为县人大农工委主任。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唐章勇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唐章勇证言:2004年春节前至2006年中秋节前,他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六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4万元。
(2)郑忠军、倪涛、齐瑾辉证言:2003年底,徐社新同意推荐唐章勇任申集镇党委书记。2004年4月,唐章勇被任命为申集镇党委书记。2006年11月,徐社新提议唐章勇为县人大党委会委员人选,并让倪涛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唐章勇顺利当选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7年3月,唐章勇被任命为县人大农工委主任。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十五)收受五河县发改委体改办主任郭佩振人民币1.2万元和2000元购物卡 2002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郭佩振为在工作安排和职级晋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
关照,先后五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2万元和2000元购物卡。2002年郭佩振被安排留在县计划和发展委员会工作,后因时机不成熟,未能解决副科级待遇。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十六)收受五河县经委副主任兼商务局局长李振义人民币1.3万元
2006年春节前至2007年上半年,李振义为感谢被告人徐社新在女儿李洁琼工作安排及其本人招商引资上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先后二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3万元。2006年初,徐社新给时任县人事局局长的朱向雷打招呼,李洁琼被安排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2006年,徐社新应李振义要求多次出面与上海骏晖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春晖洽谈投资办厂事宜,后五河县政府与该公司签订投资协议。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李洁琼任职及五河县政府与上海骏晖服装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李振义证言:2006年春节前至2007年上半年,他为感谢徐社新在其女儿李洁琼工作安排及其招商引资上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先后二次送给徐社新人民1.3万元。
(2)朱向雷证言:2005年下半年,徐社新就李振义之女李洁琼工作安排一事,要求他按照助残政策给予安排。2005年10月,经五河县编委研究,李洁琼签约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就业。
(2)荣晓波证言:2006年5月,他和李振义随徐社新等县领导到上海参观考察上海骏晖服装有限公司,后签订投资协议。2007年2月,县政府召开招商引资表彰大会,奖励给李振义人民币10万余元,李振义送给徐社新1万元。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十七)收受五河县临北回族乡党委副书记张厚政人民币1.2万元
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下旬,张厚政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2万元,徐社新均收下,并答应考虑。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张厚政任职情况。
2、张厚政证言: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下旬,他为请徐社新提拔其任临北回族乡人大主席,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2万元,徐社新答应考虑。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讳。
(四十八)收受五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樊向东人民币1.2万元
2005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樊向东为在职务调整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2万元。2005年9月,樊向东被任命为五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樊向东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樊向东证言:2005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他为在职务调整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2万元。
(2)郑忠军证言:2005年9月,徐社新同意樊向东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并让他按规定履行程序。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十九)收受五河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张圣玉、五河县残联理事长熊泽芳和五河县小溪镇镇
长谢怀优人民币1.2万元
2004年春节前至2005年春节前,张圣玉、熊泽芳、谢怀优为在工作调整及职务晋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2万元。2004年9月,熊泽芳被任命为五河县残联执行理事会理事长。2005年3月,谢怀优当选为小溪镇镇长。2006年4月,张圣玉被任命为五河县粮食局党委书记。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张圣玉、熊泽芳、谢怀优任职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张圣玉证言:2004年春节前至2005年春节前,他为调离小溪镇曾先后二次单独送给徐社新4000元,还和熊泽芳一起送给徐社新4000元(每人2000元),和谢怀优一起用公款送给徐社新4000元。
(2)熊泽芳证言:2004年春节前,她为调回县城工作,和张圣玉一起到徐社新家中每人送给徐社新2000元。
(3)谢怀优证言:2005年春节前,他为在选举镇长时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和张圣玉一起送给徐社新4000元。后以招持费的名义在镇财政报销。
(4)郑忠军、齐瑾辉、倪涛、华如军证言:2004年8月,徐社新同意熊泽芳担任县残联理事长,并让华如军按规定履行程序。2004年11月,徐社新提议让谢怀优到小溪镇当镇长,2005年3月,谢怀优当选为小溪镇镇长。2006年1月,徐社新提议让张圣玉任县粮食局党委书记,让倪涛按规定履行程序,2006年3月,张圣玉被任命为五河县粮食局党委书记。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五十)收受五河县宣传部副部长兼广电局局长傅强人民币1万元
2006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傅强为感谢被告人徐社新对其提拔重用及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先后三次到徐社新的办公室,共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万元。2005年8月,傅强被任命县广电局局长。2007年5月,徐社新提议让傅强兼任宣传部副部长,后傅强被任命兼任五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傅强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傅强证言:2006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他为感谢徐社新对其重用及在兼任宣传部副部长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先后三次到徐社新的办公室,共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万元。 (2)倪涛证言:2007年5月,徐社新提议让傅强兼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并让他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傅强被任命为县广电局局长兼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关于辩护人提出该起属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证人傅强证明他送钱是为感谢徐社新对其重用及在兼任宣传部长上得到关照,与徐社新供述相印证,傅强送钱并明确表示了请托事项,徐社新收受傅强人民币1万元,显然不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应认定为受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五十一)收受五河县招商干部强虎人民币1万元
2006年9月的一天,强虎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到徐社新的办公室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万元。徐社新收下,并答应考虑。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强虎被行政撤职处分及解除处分等情况。
2、强虎证言:2006年9月的一天,他为请徐社新对其重新提拔使用,到徐社新的办公室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万元,徐社新答应考虑。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五十二)收受五河县人大副主任王峰人民币1万元
2003年中节至2007年中秋节,王峰为在担任县人大党外副主任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九次和陆建民一起到徐社新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万元。2005年11月,徐社新向蚌埠市委组织部推荐王峰为五河县人大副主任(党外)人选,2006年初,王峰当选为五河县人大副主任(党外)。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王峰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王峰、陆建民证言:2003年中秋节至2007年中秋节,王峰为在担任县人大党外副主任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九次和陆建民一起到徐社新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万元。
(2)华如军、郑忠军证言:2005年底,徐社新推荐王峰任县人大党外副主任,2006年初,王峰当选为县人大副主任(党外)。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五十三)收受五河县林业局局长王厚方人民币5000元
2006年中秋节至2007年中秋节,王厚方为在职务调整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三次和陆建民一起到徐社新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5000元。2007年初,徐社新提议让王厚方任五河县林业局局长,2007年4月,王厚方被任命为五河县林业局局长。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王厚方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王厚方、陆建民证言:2006年中秋节至2007年中秋节,王厚方为请徐社新将其从县科协主席调任县职能局局长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三次和陆建民一起到徐社新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5000元。
(2)倪涛证言:2007年1月,徐社新提议让王厚方任五河县林业局局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五十四)收受五河县临北回族乡党委书记刘家鹏人民币9000元
2006年12月,徐社新提议让时任朱顶镇镇长的刘家鹏接任临北回族乡党委书记,后刘家鹏被任命为临北回族乡党委书记。2007年春节和2008年春节,刘家鹏为表示感谢,先后二次到徐社新的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9000元。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刘家鹏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刘家鹏证言:2007年春节和2008年春节,他为感谢徐社新在他担任临北回族乡党委书记上的关照,先后二次到徐社新的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9000元。
(2)倪涛证言:2006年12月,临北回族乡党委书记空缺,组织部门初步提出包括刘家鹏在内的几个建议人选,徐社新提出由刘家鹏提任临北回族乡党委书记,并让他按规定履
行程序。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张永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张永证言:2004年中秋节至2008年春节前,他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6000元和2000元购物卡。
(2)倪涛、华如军、郑忠军证言:2005年5月,徐社新向郑忠军提议让张永任民政局党组书记,后张永被任命为县民政局党组书记。2006年12月,徐社新建议张永为民政局局长人选,2007年4月,张永被任命为县民政局局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五十五)收受五河县政协副主席兼沫河口工业园管委会主任邓衍新人民币9000元 2003年春节前至2005年春节前,时任五河县政协副主席兼任县发改委主任、县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的邓衍新,为在工作安排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五次到徐社新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9000元。2004年9月,邓衍新又兼任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办公室主任,2006年5月,又兼任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管委会主任。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 1、相关书证:证实邓衍新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邓衍新证言:2003年春节前至2005年春节前,他为在兼任县发改委主任、县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得到徐社新的支持和继续得到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五次到徐社新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9000元。
(2)郑忠军、倪涛证言:2005年4月,在徐社新提议下,邓衍新被任命为县政协副主席兼沫河口工业园筹备组组长。2006年5月,沫河口工业园管委会成立,徐社新同意邓衍新继续兼任管委会主任。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五十六)收受五河县农委党委书记兼主任李建兵人民币8000元
2005年9月,郑忠军向徐社新建议让时任五河县农委党委书记的李建兵兼任农委主任,徐社新表示同意,后李建兵被任命为五河县农委主任。2006年中秋节至2007年初,李建兵为表示感谢,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8000元。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李建兵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李建兵证言:2005年9月,他被任命为县农委党委书记兼任农委主任。2006年中秋节至2007年初,他为感谢徐社新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8000元。(2)郑忠军证言:2005年9月,县农委主任职位空缺,组织部门向徐社新提出让李建兵担任农委主任,徐社新表示同意,当月,李建兵被任命为农委主任、党委书记。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关于辩护人提出该起属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徐社新收受李建兵人民币8000元时的身份与李建兵的职务晋升具有关联性,其收受钱财的行为实质上具有权钱交易的特征,应当以受贿论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五十七)收受五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县人事局局长张耀对人民币8000元
2004年4月,张耀对被任命为五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2007年春节前,张耀对为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