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及鉴定标准.(3)

1970-01-01 08:00

1、符合溃疡性结肠炎的症状和体征,有反复发作或持续性的腹痛、腹泻、粘液脓血便史。

2、结肠镜或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五、消化性溃疡(有效期限2年)

1、符合消化性溃疡的临床诊断,有反复发作的上腹部疼痛病史,并伴有黑便或呕血症状,或出现消化道穿孔、亚急性穿孔。

2、胃镜或上消化道钡餐发现溃疡或溃疡伴有出血及幽门梗阻。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4、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治疗方案或依据。

二十六、慢性肾炎

1、有一年以上的临床症状:如乏力、纳差、水肿、高血压、血尿、蛋白尿等。

2、有导致慢性肾炎的危险因素或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病及肾脏自身疾病等,病史五年以上。

3、一年以上临床检查报告,如尿蛋白1-3g∕d、肾功能轻度异常、肌酐清除率下降、氮质血症,有彩超等影像学检查资料。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七、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有引起慢性肾脏损害的相关疾病和原因(肾脏损伤病史>3个月);除原发病的临床表现外,可有不同程度的高血压、贫血及食欲减退等。

2、有肾脏损害依据:蛋白尿,血尿,不同程度的肾脏病理改变,影像学异常等。

3、肾小球滤过率<50ml/min/1.73m2;血肌酐大于186umol/L,小于707 umol/L。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八、精神疾病

1、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CCMD-3)或《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并有明确多次的临床诊断。

2、诊断为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痴呆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的精神障碍)的,需有一年以上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资料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资料(住院时间不少于半月)。

3、诊断为轻性精神病(符合CCMD-3或ICD-10的非重性精神病),需有两年以上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资料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资料(住院时间不少于一周)。

4、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治疗方案或依据。

二十九、癫痫(有效期限3年)

1、符合癫痫的临床表现并有明确的诊断。 2、有脑电图改变的检查结果。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系统性红斑狼疮(有效期限3年)

1、诊断明确。

⑴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⑵光过敏。 ⑶口腔溃疡。

⑷非畸形关节炎或关节痛。 ⑸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⑹肾炎(蛋白尿或管型尿或血尿)。 ⑺神经系统损伤(抽搐或精神症状)。

⑻血象异常:WBC<4×109/L或血小板<8×109/L或溶血性贫血。 ⑼抗双链DNA抗体或抗核小体抗体或抗核糖体P蛋白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

⑽抗核抗体阳性。 ⑿狼疮带试验阳性。 ⒀C3补体低于正常。 以上有4项者即可确诊。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一、重症肌无力

1、有肌力减弱、肌萎缩等临床表现。

2、肌电图、肌肉疲劳试验、抗胆碱药物实验示重症肌无力。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二、帕金森综合症

1、有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减缓和姿势反射减少等临床表现。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三、股骨头坏死

1、有髋关节疼痛病史。

2、有CT和MRI等支持股骨头坏死的临床资料。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四、颈、腰椎病(有效期限2年)

1、有明显的颈腰部症状及神经根或脊髓症状。 2、有X线、CT、MRI支持椎体改变的影像资料。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五、周围血管疾病

1、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1)患肢有疼痛、发凉和感觉异常、动脉减弱或消失、坏疽和溃疡等临床表现。

(2)多普勒超声检查、血管造影或MRA检查发现有动脉闭塞、狭窄。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2、下肢静脉曲张。

(1)患肢浅静脉曲张,酸胀和疼痛,肿胀,足靴区皮肤营养障碍性改变(皮炎、湿疹、色素沉着、皮下硬结和溃疡),或合并血栓性浅静脉炎和曲张静脉出血。

(2)下肢深静脉超声检查示深静脉通畅,瓣膜功能好,浅静脉瓣膜功能不全。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六、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有效期限2年)

1、有相关疾病的病史(心血管病、脑血管病、周围血管病等病史)。

2、有血管造影及支架置入手术记录。 3、有住院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七、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主要标准:(1)血红蛋白:男性>185g/L、女性>165g/L或其它血细胞比容增加的证据;(2)存在JAK2V617F突变或其它类似功能突变例如JAK外显子12突变。

2、次要标准:(1)骨髓活检显示符合年龄的三系增生活跃;(2)血清EPO水平低于正常参考值;(3)体外EEC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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