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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太仓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太仓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建筑节能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建筑节能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 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参与项目的申报评审;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对建筑节能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示范效应显著、节能成效突出的建设节能项目。
第四条 建筑节能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建筑节能监管体系项目。支持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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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等;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支持机关办公建筑和医院、学校及其它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包括: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电转换、照明;
2.利用土壤源、水源(包括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项目申请单位及其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
(四)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包括获得部、省授牌的一至三星级绿色建筑,按国外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并获认证的项目参照执行;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煤以上的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六)其它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五条 建筑节能资金申报材料:
申请建筑节能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填报《太仓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建立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引导资金项目,应编制能耗监测技术方案,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在实现数据上传后按工作量补贴。
二、申请建筑节能改造引导资金项目,在项目改造结束后以奖代补,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建筑节能技术改造补助。对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三、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引导资金的项目,综合考虑项目节能效益、示范效应和节能增投资,在通过专家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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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验收或获得授牌后给予一定奖励。
四、申请合同能源管理引导资金项目,对节能服务机构,按照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年度节能效果给予差别奖励:即在年度节能量达到50吨标煤以上(含50吨)的前提下,与项目实施前用能量相比,年度节能量达50%以上的,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节能量达30%以上的,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节能量达20%以上的,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项目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有封面和目录,并装订成册,附材料电子文档。
第六条 建筑节能资金的拨付,根据所支持项目性质,在项目通过专家组评审验收后按照第五条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四季度受理项目申报,并组织进行评审,必要时赴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经市政府审定确认的项目,按第六条的规定下达项目经费。
第九条 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两年申请建筑节能资金资格;已经下达补助经费的,由市财政局追回奖励资金,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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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 7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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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起止年限: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申报联系人: 电话:
太
仓
市
财
政
局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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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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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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