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构建策略(4)

2018-11-25 20:41

第三十条 各学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挖掘隐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把安全教育融入学科教学中。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实验课程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

第三十一条 关注师生心理健康,做好师生心理疏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组织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安全演练前要制订详细的演练计划或预案,演练中要做到有效控制,演练后要认真总结。

中小学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幼儿园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每年至少接受1次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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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全体教职工集中安全培训每学年不少于2次,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车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完善《校车服务方案》、校车使用许可审批程序和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制度,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判校车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配备(租赁)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校车日常安全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定期加强校车所有人、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车辆接送学生和校车的违规运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专用校车和在过渡期内运行的非专用校车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依规配备干粉灭火器、逃生锤、急救包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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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通过校车使用许可,依法取得校车标牌,每半年进行1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维修制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岗位操作规程和行为规范等。

第四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选聘合格的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与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校车驾驶人应当建立安全行车日志,记录每日工作内容,并经本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签名。日志应当包括出车收车时间、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车辆状况、天气状况、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通过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四条 随车照管人员要组织学生有序上下车,及时清点学生人数,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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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认真做好跟车记录。

随车照管人员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当制止校车开行,并向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费由校车所有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服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乘车学生监护人签订乘车安全协议。

第四十七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学生遵守乘车秩序。

第四十八条 严禁校车超员、超速行驶。

第七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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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隐患排查工作要做到每周1次,将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落实整改措施。

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应当进行一次全方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五十一条 排查要坚持全覆盖、无盲点、无死角。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一般应安排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4)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5)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6)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书架及其它公共设施)。

第五十二条 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指定责任人,制订整改方案,在限定时间内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落实有效防护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排查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在隐患排查记录上填写整改效果。

第五十四条 坚持安全隐患排查月报告制度。学校应当每月初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上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其内容包括:排查时间、排查部位、排查人员、存在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效果、复验人员签字。

第八章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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