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构建策略(5)

2018-11-25 20:41

第五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编制具有完整性、预见性、可操作性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内容包括:对可能发生的危机进行预测和评价;人力、物资等资源的确定和准备;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程序;制定训练和学习计划;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和恢复。

第五十七条 学校要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定期召开应急管理专题工作会议,分析学校安全危险源,评估学校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第五十八条 组织师生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升学校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应急指挥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小组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妥善应对,迅速组织师生撤离到安全区域。

第六十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110、120、119等相关部门报告,以最快速度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尽最大努力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提供车辆和救援物资,安抚伤亡人员家属,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开展救援的同时,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需要,逐级上报。

第六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全力善后处置工作,及早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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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基本控制后,应成立调查组,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相关责任,认定事件性质,形成调查报告,并对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一般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学校组织调查,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调查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必要时邀请系统外专家)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对于借安全事件殴打师生、毁损教育教学设施、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制止,并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九章 校园周边环境治理

第六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公安、司法、住建、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各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六条 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及时清理学校周边违章建筑、流动摊点、商店违规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影响师生安全的不安全因素,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第六十七条 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疏导学校附近交通秩序,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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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不法行为。

第六十八条 学校要对校园周边经常出现的吸毒人员、精神病人等危险人员进行排查,时刻关注他们的行踪,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聘请有责任心、热心为学校安全工作服务的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或社会人士作为学校安全监督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每学期至少对所属学校进行1次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增强责任意识,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第七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各学校要将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范围。

第七十二条 对因学校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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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平顶山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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