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
为养护工程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养护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样本。《养护招标范本》分上下两册编制,上册为“商务部分”,下册为“技术规范”部分。
对潜在投标人需要进行资格审查取得投标资格的养护项目,应按本《编制办法》第二篇要求及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样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只有通过对潜在投标人素质和能力的资格审查,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务院九部委56号令); 4.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的文件和规定; 5.浙江省《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751-2009) 6.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有关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文件和要求。
三、招标文件应明确的有关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下列有关内容,供招标人根据养护项目工程特点,在编制“公路养护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明确和选用:
(一)养护工程施工承包人的确定
1.公开招标: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采用资格后审,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售招标文件。小修保养项目也可采用资格预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邀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参与投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 (1)在新技术应用中,因特种专业机械设备而无法选择或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2)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3)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强制养护的工程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2.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于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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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是抢险救灾,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它情形。
邀请招标必须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3.议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议标:
(1)投资低于50万元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和零星养护工程,但不得将投资大的项目肢解而逃避招标;
(2)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3)按规定实施强制养护的工程项目;
(4)投标无效,招标人应慎重审查招标文件,组织重新招标或与投标人进行议标。 确定议标项目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招标管理机构确定。参加议标的养护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二)招标项目的分类
1.按养护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 (1)小修保养(含公路日常养护); (2)大中修工程。
2.公路的修复、增设、绿化和沿线设施等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大中修、改建工程(按新建项目实行招标)进行招投标。
(三)招标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控制价或标底的能力; 3.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四)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招标条件
1.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2)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批复;
(3)招标人(发包人、公路管理部门)已按照国家或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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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招标文件已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养护工程招标其它有关事项:
(1)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中国道、省道的小修保养项目最小标段划分,原则上不少于20公里;农村公路可采取按整条路线或片、区捆绑的方式进行招标。
(2)公路小修保养招标,一般合同期为二至三年。(合同期满前半年,由发包人申请,经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续签一次合同。续签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
(3)普通公路的养护工程投资不低于50万元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五)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1.资格预审
招标人在发出资格预审公告后,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只有通过对潜在投标人素质和能力的资格审查,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2.资格后审
对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用资格后审。在对投标文件评审前,只有通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才能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
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一般应独家投标;
(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表明;
(3)若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2家。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联合体或联合体成员提出进一步要求,以便于潜在投标人判断其是否满足资格要求,进而决定是否参加本次招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关于“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规定,考核资格条件应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分工为依据,不承担联合体协议有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单位的资质进行考核。如:在公路养护系统内,某养护工程需要可以承担高速公路大型桥隧构造物和中小桥等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具有公路养护“一类”和二类(甲级)资质的承包人只能分别承担各分项工程。若某两个单位组成联合体,其中甲单位具有一类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大型桥隧构造物等的中修和大修工程;乙单位具有养护二类(甲级)资质: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小桥、中短隧道等的大中修养护工程。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甲单位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外,乙单位只能承担中小桥等的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因此,在核定该联合体的资质时只考核甲单位的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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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资质,乙单位的桥隧资质不参加考核,只考核中小桥资质。综合考核该联合体资质为二类(甲级)养护工程资质。
4.是否允许分包
(1)养护工程一般不允许分包。若要分包应经发包人同意; (2)是否允许分包,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六)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除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外,招标人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及其它任何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招标人招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或让没有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招标文件中的强制性条件要求应与招标合同段的规模内容相适应,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项目经理资格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在规定项目经理资格时,其专业和级别,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一致。
1.资质条件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规路发[2003]89号),招标人可按养护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确定需要相应的投标人公路养护资质:
一类:可以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
二类(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大中修养护工程。
二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大中修养护工程。
三类(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和一级或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 三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
此外,具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高速公路项目的大中修养护工程投标;普通公路小修保养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市市内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工程投标。
2.除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招标人按工程内容设定的养护经验、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履约信誉等强制性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七)招标文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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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费用要合情合理,统一规定:
1.每套资格预审文件售价应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500元;
2.每套招标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不含图纸部分); 3.图纸每套售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八)招、投标时间安排
招投标工作应按有关法定程序有序的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时间安排应执行有关规定,特殊情况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具体规定如下:
1.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资格预审文件自开始发售之日起至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天;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养护工程不少于20天。
4.投标有效期一般为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5.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进行; 6.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确定;
7.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8.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九)投标文件的组成
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本《养护招标范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投标文件均采用单信封形式。
投标文件编制、包装方式和标记及如何开标,均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十)偏离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允许细微偏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十一)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应按招标人规定的固定金额计列。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可根据投标总价在5~50万元内确定,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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