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采用投标银行保函、电汇等方式,一般可采用银行电汇,不宜交纳现金。
3.若采用银行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十二)价格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的合同价格是否予以调整,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为便于统一,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合同养护工期在12个月以上时,在合同执行期间,应对养护工程主要材料的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办法可采用:
1.基期(投标截止前28天)和当期(工程计量前28天)价格的确定:
基期价格为材料价格调整计算的基准依据。如当时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站《浙江交通建设工程质监与造价》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为基期价格;
当期价格的选定,以计量时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站《浙江交通建设工程质监与造价》当月发布的价格信息公布的××市材料信息价为准进行价差计算。当期价格如××市有缺项的,则以浙江省信息价平均值为准进行价格调整计算。
2.调差材料数量的确定:钢筋、水泥按工程量清单计量的子目数量进行调差, 3.价格差额调整办法:当期价格与基期价格比较变动幅度在±5%(或±10%)(由招标人按实际情况确定)以内(含),则不予调差;如变动幅度超过±5%(或±10%),对超过±5%(或±10%)部分差价由业主全额补偿或全额扣回。
4.价格差额调整结算:每个月在计量时进行价格差额计算,每季度进行计量支付或扣回,不考虑费率等其它费用。
5.由承包人提出价格调整计算表,报监理人核准,由发包人审定。
(十三)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不得与投标人有上下级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以1:2的人数报行政监督部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被推举为评标委员会主任。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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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评标方法
1.养护工程招标建议采用“综合评估法”、和“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评标办法按下述原则选择:
“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因素中评标价得分建议为90分、技术和管理水平评价得分为9分、企业资质与信誉评分因素分值为1分。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使用“综合评估法”。
养护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小修保养项目一般可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2.“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金额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十五)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应确定评标基准价。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公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的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含高于投标控制价和低于投标控制价8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100-i)/100 式中:C为评标基准价
A为招标人的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设定。调整系数一般可在0.93、0.94、0.95、0.96、0.97五值中选择三个连续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产生其中一个值作为调整系数;
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7天前,将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B为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含高于投标控制价和低于投标控制价8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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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为复合系数(从0.40、0.45、0.50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 i 为下浮系数(从1、2、3、4、5、6六个值中定三个连续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值)。
4.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其数量所发生的变化。
5.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价得分计算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 90-偏差率×9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 90+偏差率×90×E2。
〔偏差率 = 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
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应大于E2。 一般E1可取值为1.2~1.5,E2可取值为1.0。
6.工程量清单预算及调整系数三个连续值应在投标截止期7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风险控制价
为防止投标人低标抢标,招标人应以投标控制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以现金方式额外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增加其履约保证金的额度。
(十七)履约担保
1.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若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以现金方式额外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
2.担保形式:履约担保一般应采用履约银行保函形式。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从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
上述内容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规定。
(十八)开工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
1.开工预付款的比例:一般为合同价的10%,招标人不得随意减少;
2.开工预付款的支付:分两期支付,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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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
3.开工预付款的扣回: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十九)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
发包人必须给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预付款,以供承包人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材料、设备,其比例一般为70%~75%,最低不少于60%。主要材料一般指钢材、水泥、沥青及路面用碎石等,由招标人酌定。没有特殊情况,招标人不得取消或减少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比例。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率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
(二十)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百分比一般为月支付额的10%; 2.质量保证金的限额:5%的签约合同价。
上述数据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
(二十一)支付期限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发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按时支付项目专用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统一规定如下: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具体利率招标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利率应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者降低利率。
(二十二)缺陷责任期
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桥隧结构物大中修养护工程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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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技术规范
第七章“技术规范”由招标人根据《养护招标范本》(下册)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在编制项目专用本时,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技术规范”内容可作出不同的补充、细化内容。
(二十四)违约处理
为了确保养护工程的实施,督促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有必要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课以违约金的方式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予以处理,并统一规定如下:
1.若违反关于养护工程质量必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的规定,则课以1%的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2.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擅离工地或每月在工地不足20天者(特殊情况,经发包人批准例外),每天课以违约金1000~3000元/人;
3.若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移用或挪用本合同资金,则课以与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4.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数额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二十五)招标监督
招标工作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机构要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一般应由公路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二十六)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我省所有公路养护项目,必须推行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养护合同协议书”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上述合同的格式应附在招标文件中。
(二十七)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评标被废除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及依据在浙江交通网(http://www.zjt.gov.cn)及在相关的交易中心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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