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2013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法,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能够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将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其次,流转税额发生变化。营业税根据取得收入计提,一般无抵扣项,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营业税转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的特性,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包括购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购置商品和服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企业承担的流转税负及相关的各项附加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进一步来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折旧也将发生变化。
最后,收入的确认发生变化。如果企业所处的是经济学上所谓的“完全竞争市场”,企业的价格由市场决定或根据政府指导价,企业无定价能力或者说是无定价权,则企业客户的购买金额不会因为营改增的变化而变化。假如企业可以自主定价,且客户属于一般纳税人,能够抵减“营改增”后的进项税额,那么有可能提高买方支付的含税购买金额。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一个属于价内税,一个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企业收到的将会是含税的收入,计算增值税及所得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因此“营改增”后收入的确认将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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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推行“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3.1部分企业税务负担加重
由于部分企业税率有所上升, 但抵扣项较少, 导致实际税收负担较以往有所加重。如
交通运输业从原来征收3%的营业税率提高到征收11%的增值税率, 尽管允许进项税额抵扣,但部分企业实际上可用于抵扣的只有购进固定资产、生产材料等,假如企业生产周期面临成熟阶段,新增固定资产不多,人工成本为其主要的成本支出,而恰巧这部分支出又无法抵扣,税务负担将明显有所加重。虽然有数据指出,大部分“营改增”纳税人税赋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仍些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行业(例如现代服务业)税负增加。比如电视节目播映权属于“商标著作权”被纳入“营改增”,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较之前的5%营业税率上升1个百分点。从目前情况来看,电视剧制作成本实际抵扣项较少,且由于电视剧制片形式、核算主体的多样性,会造成增值税销项税额远高于进项税额,还会出现无进项税额抵扣的极端现象,实际税负不降反增。比如电视台的广告收入中的终端环节,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广告发布成本。根据合同约定,在满足一定收视率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的广告收入,因此购买影视节目播映权和节目制作的支出成为电视台付出的相应代价。并且在本次试点范围的企业中并不包括转让影视节目播映权的企业。此外物流企业发生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现象同样也体现在现代服务业中。
3.2固定资产抵税给财政带来压力
资本密集型产业中,航空运输业即为典型,它购进固定资产的支出金额较大。在完善
的消费型增值税体系下,新增固定资产在购买时一次抵扣,增量大的期间可抵扣数额较大,应缴税额较少;反之,则导致应纳税额大幅提高。例如:一架飞机的机起降费及维修费用约5亿元,约占航空公司成本总额的60%左右;而不能抵扣的部分中存量固定资产的折旧、三项费用及人工成本等约有30%-40%,假如在目前价格基础上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很可能导致实际税负增加。粗略估计, 为了使“营改增”后航空运输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才能大致与税改前的水平一样,成本支出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应在70%-80%之间。但在实际操作中,想真正实现结构性减税,则需要进一步探讨降低航空运输行业适用的税率,或选择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3.3融资租赁进项税无法抵扣
通过试点方案,我们发现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有一定幅度的减少,下游企业支付的税项也可以允以抵扣,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双方都非常有利。但是我们仍应该关注到,企业一般一次性支付购进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而销项税额则是随租金逐期收取,并且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一般会跨越几个年度周期,这样,就使得租赁公司的效益、现金流与进销项税额之间的抵扣不能匹配。尤其是当承租人出现财务问题时,租赁公司的销项税小于其进项税,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抵扣无法实现。
3.4汇总纳税面临困境
在上海推行的“营改增”政策中,公司可以进行汇总纳税,但从税收征管现状来看,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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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困难重重。由于纳税主体的复杂多样,其内部管理水平也不尽相同,因此而税收监管成为了汇总纳税的薄弱环节。此外汇总纳税方案要求由总公司统一采购机器设备,限制了分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影响了其公司治理结构,此外在汇总纳税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中也包括分支机构进项税额抵扣数据及抵扣资料的传递上,并且该问题还有可能导致监管不力。
3.5企业不知违法成本急剧上升
我国税法领域的违法案件诸如偷税漏税案件时有发生,很大原因之一在于违法成本相
较于违法所得而言是低的,有利可图,那么违法者选择铤而走险,也是符合常理的。那么,“营改增”之后,违法成本到底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呢? 到底类似的违法行为会带来怎样不同的后果呢?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各类关于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其刑罚从三年有期徒刑直至最高的死刑,其惩罚力度是非常之大,自实施增值税征收至今,国家税务系统查处的重大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已经超过400 宗,被处以极刑的也近200 人。在经济大环境遭遇困难的时候,个别企业在开源手段缺失的情况下,为减轻负担防止企业崩溃而沿用在缴纳营业税时因各种原因未被处罚的侥幸心理而选择铤而走险,这种情况是非常值得警惕的。否则,一幕又一幕的重大悲剧,可能还会无情地上演。
3.6纳税审核和监管难度加大
建筑行业具有以下特点:施工地点流动性大,施工工艺复杂,产品同质性少等。税务
机关一直不能对其成本收益作出精准核算。建筑业施行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可用于抵扣,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压力。由于建筑公司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存在大量的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且大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账务核算不规范,不如实申报营业收入。建筑业营改增后,税收征管面临的一道难题则是如何将这些中小企业纳入增值税体系,以此来保证建筑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断裂。另外,建筑业施工地点分散,而主管税务机关人力有限,加大了纳税审核和监管难度。主管税务机关不能逐一到工程所在地了解工程情况,很容易造成外来施工企业拖欠甚至少缴税款的发生,导致增值税链条断裂。
3.7纳税人认定困难
为保证税收政策延续性和降低征管难度,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将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认定为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建筑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建筑业营改增后,我们将如何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呢?众所周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以票抵扣的制度,并且要求纳税人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因此,我们可以采用此方法,按照建筑业企业类型、经营规模和财务核算健全程度等标准,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建筑企业都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比如,我们可以将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和建筑安装业企业中具备资质等级的企业直接认定为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此类企业一般都是具备资质的企业,经营规模较大,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对于其他资质企业规模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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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小,如果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将其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3.8补贴税增加企业的资金来源
上海市试点时期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相关企业在进行
纳税申报时,可以同步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税负变化申报( 审核) 表》,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对因试点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加重的,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故难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将区别不同情况,在过渡期内给予适当财政扶持。由此可见,“营改增”方案对于各方利益的考虑是很充分的,然而,这样的过渡期的财政资金支出的安排缺乏相应的预算支持,在小范围内改革最多因为是试点可以选择特别处理,如果全国性地如此操作,那么预算的严肃性必然荡然无存。如果说上述只是形式层面的压力的话,那么,在实践之中,这样庞大的资金量,对于财政宽裕的地方政府而言,不会是多大的负担,但是对于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区来说,它是没有这样的资金来承担改革的成本,那么,这些成本会算到谁的头上呢? 乱收费、乱摊派等顽疾会继续滋生出空间吗? 即使不会,那么改革的顺利推进肯定是空中楼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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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解决“营改增”问题的应对措施
4.1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针对运输业平均毛利率为23%,营业成本中折旧费用所占比重较大,而外购材料和其他费用中可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占总成本的比例非常小,再加上运输业初期投入非常大,受益时间长,实际不动产构成中可抵成本有限,因此建议适当降低运输业增值税税率,更好地发挥“营改增”政策在结构性减税方面的作用,以及采取差别对待等政策效应。在许多运输业中,最为明显的是航空运输业。 航空运输企业主要成本包括航油成本、飞机起降费、人工成本及飞机折旧费用等,以国航航空公司2012年披露的年报数据为例,成本支出中包括可以产生进项税额的航油成本、飞机升降费及维护费用,大约为航空公司成本总额的65%左右;而存量固定资产的折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及人工成本等约有35%-45%比重的部分不能允以抵扣,假如航空公司在当前价格基础上按 11%的税率直接缴纳增值税,很大程度上将导致实际税负增加。粗略估算,如果可抵扣进项税额占成本支出的比重在75%-85%之间的情况下,航空运输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缴纳的税负才能大致与改革前的水平相当。在下一步的实际操作中,需要继续研究降低航空运输行业适用的税率,或选择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才能完成结构性减税的初衷。
4.2提高纳税人增值税类型划分标准
根据目前“营改增”政策中纳税人类型划分标准,导致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户数比例
测算达到40%以上。此外根据现实情况进项税额抵扣的事实,在中,可抵成本所占比例过低。面对此类情况,我们建议采取一些措施提高运输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类型划分标准。 改革下,适合“营改增”企业较容易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同时《试点实施办法》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4.3完善“营改增”政策
目前上海试点“营改增”政策体系包括“一个方案、一个实施办法、两个规定和若干
补充性规定即:纲领性文件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营改增”试点企业以及行业作出原则性规定,不可违反其纲领性文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应税服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率和征收率、纳税义务、税收减免以及征收管理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前者主要针对的问题为目前营改增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该如何延续,以及对造成部分行业因税制改革造成税负上升该如何处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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