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医嘱制度”及时完整开具医嘱。 2、医师和护士签名清晰可辨。
3、药品名称应按《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书写。 4、医嘱不得涂改。
5、一般情况下,在以下情况下应重整医嘱:①超过两页;②超过1页且医嘱变动较多。 6、转科后重新开具的长期医嘱应另起页,用红色墨水笔写明“重开医嘱”。
7、出院带药写在临时医嘱中,仅书写药品名称、单药剂量和数量并注明“出院带药”。 8、出院医嘱、转科医嘱写在长期医嘱中。 三、陪护管理
陪护人员由患者监护人承担或委托。新入院患者是否需要留陪护,由主管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必要时请示上级医师。无陪护的患者,住院期间如出现:严重合并症及躯体疾病、病重、病危时,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告知病情,要求来院陪护。主管医师应与陪护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其应承担的责任。
四、查房
(一)主管医师查房
1、主管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每日至少查房2次。先查看危重、被约束、伴躯体疾病、疑难、待诊断、新入院、MECT治疗后的患者,再查看一般患者。查房内容包括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及专科检查,及时掌握患者病情变化,并进行患者自杀、攻击等风险评估;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与责任护士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患者全身状况、精神症状的变化、风险评估情况、饮食、二便等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随时观察危重患者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对疑难、疗效不佳及症状加重的病例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做好上级医师查房前准备工作,如病历、相关检查结果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在上级医师查房时,简要报告病历及患者目前情况,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作好记录。
2、对于新入院患者,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接到护士接诊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查看(急危重症患者应立即查看),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的收治程序进行复核。
(二)上级医师查房 1、主治医师查房
(1)主治医师每日对下级医师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对危重、被约束、伴躯体疾病、疑难、待诊断、新入院、MECT治疗后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主管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患者的陈述,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及精神检查,及时掌握患者病情变化;审查下级医师的病历;对转科、转院、出院等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下级医师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解答,并做出明确指示。
(2)对于新入院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对非自愿住院患者的收治程序进行复核,提出诊断、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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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
(1)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至少每周1次,特级/一级患者查房至少每日1次。应有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护士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并进行记录。查房内容包括:审查新入院、诊断未明、危重、被约束及合并躯体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计划;解决疑难病例的诊疗及其他问题;对被约束患者进行约束指证评估,决定是否继续约束;对非自愿住院患者进行住院适宜性评估; MECT等特殊检查、治疗前对其适宜性进行评估与核准;决定转科、转院、出院问题;对下级医师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解答,并做出明确指示;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2)对于新入院患者,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的收治程序进行复核,提出诊断、治疗意见。
(三)科主任查房
1、科内医护联合查房:由科主任或科副主任主持,护士长、主管医师、责任护士参加,每周两次对特级、一级患者和二级重点患者进行联合查房。
2、科主任大查房:由科主任主持,护士长、全体医师、在班护士参加,每周1次对全科患者进行审核式查房。
(四)值班医师查房
1、病区值班医师查房:非正常工作时间,对负责病区日间至少2次查房,夜间至少1次查房。对特级、一级患者重点查房,对被约束患者的约束指证定期评估。
2、医务总值班查房:
医务总值班每日至少对临床科室进行1次查房。查房内容包括:值班医师在岗情况;新入院患者的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值班医师对所负责病区的新入院患者及危重患者的病情掌握情况,及处置、记录是否及时、正确;一级患者是否存在未及时处理的异常情况;非正常工作时间,各病区主、副班交接班情况;夜间突发事件时,值班医护人员有效的紧急联系方式及值班医师到达现场的时间。
(五)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定期参加各科的查房,检查了解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相关人员应做好查房及改进反馈记录。
(六)接受实习医师的病房,应设置教学查房工作制度,进行相应教学工作。 五、医嘱管理
医嘱是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 (一)开具及执行医嘱资质
必须是本院具备注册执业医师及注册护士资格人员,其它人员不得开具与执行医嘱。
(二)医嘱内容
1、医嘱应书写规范,签名完整,下达后应复查一遍,确认无误再交由护士执行。针对护士提出疑问的医嘱,应再次认真核对、确认。起始和停止时间具体到分钟,不得修改。同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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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的多项医嘱,首尾项的时间及签名应相同。同一行内只允许有一项医嘱,其内容较多时可以跨行。一组医嘱可包含两种以上药物,只停用其中一种药物时应停止整组医嘱,然后重开。临时医嘱项目内不能书写每日几次,如需要应开具长期医嘱。出院带药仅书写药品名称、单药剂量和数量并注明出院带药。
2、药物医嘱应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写明药物的通用名称、剂量和用法。静脉用药应注明给药速度,如果超过一瓶,应列出使用顺序。药物皮试医嘱应单独一行,其后标注括号,由执行护士将皮试结果填入括号内。
3、每个检验或检查项目逐项单列。短期非药物治疗可开出执行时间(如鼻导管吸氧2小时,2L/分)。
(三)常规医嘱一般应在每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开出。新入院及转科患者的医嘱应在患者到达病房后两小时内开出,急危重症患者应随时开出。须立即执行的医嘱需做特殊标记,并口头告知相关护士。如须更改或撤销时,临时医嘱应当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及注明取消时间。长期医嘱应当在长期医嘱单上注明停止时间并签名。
(四)病重病危医嘱标准:患者有一个或多个脏器功能衰竭已经直接威胁患者的生命,或者经医师评估,患者病情随时有可能出现变化并导致死亡时,应告病危;患者生命体征出现明显异常,或出现一个脏器功能严重异常,或者经医师评估患者病情随时可能出现变化并导致严重后果时,应告病重。病危、病重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实施特级护理。
(五)禁止下达和执行电话医嘱。非抢救、手术等紧急、特殊情况,医师不得下达、护士不得执行口头医嘱。必须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后护士须复诵一遍,确认无误方可执行,并及时在抢救用药登记本上记录所用药物的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保留用过的安瓿。抢救结束后,由二人核对用药记录与空安瓿,医师应详实补记医嘱并记录。
(六)严禁不检查患者开具医嘱。
(七)一般情况下,无医师医嘱护士不得对患者做对症处理。如遇患者病情突然危重而医师不在的紧急情况,护士在掌握病情的基础上可给予适当处理,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报告。
(八)长期医嘱在以下情况应重整医嘱:1、超过2页; 2、超过1页且医嘱变动较多。 (九)药学部对临床用药进行监督,可适时向临床医师发出整改通知。临床医师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整改并报告科主任,如有异议应与药学部沟通,说明理由。
六、医患沟通
通过医患沟通,使患者和其监护人对患者的诊断情况、治疗方案、重要检查目的及结果、疾病及诊疗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疾病的转归、费用情况等有全面的了解;使医护人员对患者和其监护人的意见和建议有全面了解,并及时回答其所要了解的问题。患者和其监护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诊疗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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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沟通的对象:患者本人、患者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原则上要与患者本人沟通,需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
2、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意识障碍、精神病发作期、痴呆、未成年人等患者的监护人,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有以下情形时,可由患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双方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委托缘由。
(1)患者因文化程度所限、文化差异等因素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不能对诊疗方案作出评价和决定;
(2)患者因病或其监护人因故无法签字;
(3)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后可能造成患者不安,进而影响诊疗工作; (4)患者、监护人因其他原因愿意委托他人代其行使知情同意权。 (二)沟通的程序及内容 1、入院前沟通
患者或其监护人决定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门诊工作人员根据《精神卫生法》及医院相关规定,针对病情和住院有关事项与患者及其监护人进行沟通,签署相应知情同意书。
2、入院后沟通
病区医师接诊后针对病情、治疗及风险等与患者及其监护人进行沟通,签署相应知情同意书,同时要掌握患者入院前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情况。
(1)病情沟通:针对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和不良后果等评估结果进行沟通。
(2)治疗沟通:针对目前诊疗方案、特定情况下可能实施的诊疗措施,以及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进行沟通。
(3)风险沟通:针对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等自身原因可能发生的过敏、恶化和并发症等可能的情况进行沟通。
(4)费用沟通:针对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依据进行沟通。
3、住院期间出现下列情况需进行沟通 (1)选择进入临床路径时;
(2)需进行特殊检查及治疗时(包括输血、无抽搐电休克治疗等); (3)选择及变更重要治疗方案(特别是涉及高额费用及不良反应)时; (4)患者病危(重)时;
(5)患者出现严重合并症及躯体疾病时; (6)需为患者进行保护性约束时; (7)发现患者合并传染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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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需转科、转院、出院时;
(9)自愿住院患者要求外出,或家属要求带非自愿住院患者外出时; (10)使用医保目录以外的诊疗项目或药品时; (11)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时;
(12)由于欠费而影响诊疗时; (13)患者或家属不配合医师检查、治疗建议而有可能导致不良后果时。 (三)沟通的方式及记录
1、医护人员应本着尊重、诚信、同情、耐心的态度,以易懂的方式和语言与患者及监护人充分沟通,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由相互沟通的医患(患者、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时间具体到分钟。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无法签字的患者,可委托他人代其签名,患者本人在签名处按压指印,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患者无法签字的原因。如为电话沟通,需准确记录沟通时间及沟通双方的电话号码,家属来院时补签字。书面沟通、签名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操作。
2、患者住院期间至少应有包括入、出院沟通记录在内的3次沟通记录,住院时间超过1个月的患者,每月至少应有1次沟通记录。
3、沟通内容应全面,用词应严谨、准确、通俗易懂。应因人而异,结合患者病情、患者及家属的职业、文化程度、性格特征等进行沟通。存在潜在纠纷的应请示上级医师或科主任,谨慎沟通,必要时保留沟通过程的影音资料。
4、当患者病情危重,需要进行有创诊疗、输血及血液制品等,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且家属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电话与其沟通,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准确记录电话沟通时间、电话号码及在场工作人员姓名,必要时对沟通电话进行录音。如无法与家属取得联系,应紧急请示科主任、院总值班或医务科,必要时报告业务副院长,经批准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5、如果患者或监护人拒绝接受告知内容,医师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如果患者或监护人执意不同意应该施行的诊疗方案,应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书面告知,由监护人签字,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必要时终止治疗关系。
6、死亡患者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患者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国家有法律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七、临床用药
(一)精神药物:包括抗精神疾病药物、抗抑郁药物、心境稳定剂、抗焦虑药物。 (二)用药原则
1、了解患者的病史特点,包括既往史及药物过敏史。 2、掌握药物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量、用法及不良反应。 3、一旦明确诊断应尽早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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