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与技术负责人、分(子)项目或施工分包单位负责人、分(子)项目或施工分包单位质量与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与检验人员;
(7)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单位:检(试)验项目负责人、检(试)验项目技术负责人、检(试)验项目主操作人员。
3、第(二)款中关于施工图文件的审查问题:对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规定必须报送当地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对石化工业建设项目,按照石化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意见》(中国石化[2000]建化字074号)第二条中关于施工图审查的规定,由建设单位主持施工图会审。
4、第(三)款中关于“各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程序”是指针对所承担项目而确立的管理文件和组织机构,在一般情况下,质量管理体系或质量控制程序文件中均应包括质量检验、验收计划的内容。但考虑到有些项目的规模或复杂程度,不一定专门制定管理体系或控制程序文件,但必须有质量检验、验收计划;各责任主体在本单位总体层面上的管理文件和组织机构可以覆盖该项目但不能代替。
5、第(四)款中:
(1)“责任主体的质量控制点”是指:施工单位策划确定的内部质量检查检测控制点(包括自检、互检、专检);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别策划的内部质量监管控制点(包括旁站监控、平行检验、双方或多方共检等);上述单位共同策划并与施工单位协调形成统一意见而确定的质量停检点(包括双方或多方)、见证点(包括监理见证或多方见证)和巡检点。
(2)工程划分是从便于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控制、检验及评定的角度出发,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将工程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利于质量管理和监管控制。工程划分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在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时策划完成并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协调沟通,取得统一认定。具体工程划分的方法和原则,在相关的验评标准中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6、第(五)款中,“各有关责任主体”是指涉及“分包或劳务分包”的责任主体,有项目管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对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检查其经营范围的资质符合性,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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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检查经营范围的资质符合性,又要检查其从业资质许可的符合性。所有分包与劳务分包,均应检查其从业资质许可的符合性。
7、第(六)款中,各专业应检查的开工条件中:
(1)“施工方案”是指各专业开工时要进行的作业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作业指导书、作业质量检查控制方案、第二方或第三方监控活动策划;
(2)“到达现场的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需要到达现场的第二方或第三方监控责任人员;
(3)“现场条件”是指具体现场的操作条件、作业环境条件、作业安全条件、作业质量控制条件;
(4)“工序作业的技术交底”包括首开工序作业技术交底和后续工序作业技术交底,本款主要指前者,以强调专业开工前的控制,后者应在工序衔接前进行交底。
4.9.2-4.9.7 本条款是在4.9.1条要求的监督检查内容以外对各责任主体分别提出的监督检查要求。
1、 4.9.2条是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检查要求。在第(一)款中,“原始资料”是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赖以进行勘察作业、设计作业、施工作业、监理作业的基础性资料。向有关方提供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准确、齐全,是建设单位基本的责任和义务。所谓“真实”是就原始资料的合法性而言,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的来源、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即必须是合法的,不得伪造、篡改;所谓“准确”,是就原始资料的科学性而言,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的原貌,数据精度能够满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需要;所谓“齐全”,是就原始资料的完整性而言,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的范围必须能够满足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作业的需要。因原始资料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工作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4.9.3条是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检查要求。
在第(三)款中关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定”,通过后方可在设计中采用。这种“审定”活动包括进行必要的事先试验,并应有权威性的技术鉴定机构(或组织)的鉴定结论及提供设计作为依据的质量数据、指标。
3、 4.9.4条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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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款中“特殊过程”的监督检查应有以下理解:
(1) “特殊过程”是指施工作业活动所实现的成果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的“作业过程”。
(2)“特殊过程能力的鉴定”是指施工单位为保证特殊过程的作业满足质量要求所进行的“能力确认”活动。主要包括:
? ? ?
对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的“特殊过程”进行识别、确定; 为已识别确定的特殊过程分别制定对其进行评审和批准的准则; 对特殊过程作业所使用的设备、设施的能力(适用性、可靠性)进
行检验、评估认可;
? ?
对参与作业的人员资格(作业能力)进行考评鉴定;
对作业中特定的方法和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进行必要的操作策划
(例如:培训、试操作等);
?
对作业过程的记录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
(3)、 对特殊过程能力的鉴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要点主要是: ? 是否对特殊过程进行了识别确定,识别确定的“过程”是否恰当; ? 是否规定了相应的评审、批准的准则,准则是否适用; ? 是否对相关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资格进行了认可、鉴定;
? 是否对特定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规定,操作策划的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 是否对记录要求有明确的规定; ? 上述内容是否已经形成了管理文件。
4、 4.9.5条和4.9.6条是对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提出的检查要求。 在第(一)款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转让检测业务的行为”是指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在获得监理、检测项目后,将监理、检测业务的全部或局部委托、转交、分包给另外的监理、检测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违法行为。
5、 4.9.7条是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检查要求。 在第(一)款中“转包或违法分包、肢解工程发包的行为”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定义的行为。 4.10 工程实体形成过程的监督检查
4.10.1 本条款是对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各责任主体在工程实体形成过程(即从破土动工到完成中间交接的施工活动过程)的质量行为都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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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款中“有关人员的资格的变动和到位情况”是指:
(1)建设单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任免变动情况,项目质量与技术负责人的任命变动情况、专业管理人员(包括分[子]项目经理、质量与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工作人员)的调动变化情况;上述人员在项目现场实际到岗情况。
(2)项目管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分(子)项目经理任免变动情况和任职资格的符合性,项目及分(子)项目质量与技术负责人的任命变动情况及任职资格的符合性,专业工作人员调动变化情况及执业资格注册、技术职称的专业和级别与项目要求的符合性;上述人员在项目现场实际到岗情况。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的任免变动情况和任职资格的符合性,总监代表的任命变动情况及任职资格的符合性,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调动变化情况及执业资格注册的符合性,专业监理员的调动变化情况及专业技术职称与项目要求的符合性;上述人员在项目现场实际到岗情况。
(4)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免变动情况及任职资格符合性,项目质量负责人或现场联系人调动变化情况及任职条件符合性。
(5)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免变动情况及任职资格符合性,现场设计代表调动变化情况及任职条件符合性;设计代表现场实际到岗情况。
(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免变动情况及执业资格注册、任职条件符合性,分(子)项目或施工分包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变动情况及任职条件、执业资格注册符合性,分(子)项目或施工分包单位质量与技术负责人调动变化情况及任职条件符合性,质量管理与检验人员调动变化情况及上岗资格符合性,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调动变化情况及上岗资格符合性;上述人员现场在岗情况。
(7)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单位:检试验项目负责人的任命变动情况,检试验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操作人员的调动变化情况及上岗资格的符合性;上述人员现场在岗情况。
(8)对各责任主体有关人员的资格的变动和到位情况的检查应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有关工程记录和资料追溯检查方式进行。
2、第(四)款中按“程序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序交接”具体是指: (1)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的规定及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具体要求;
(2)各专业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对工序交接过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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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石化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例如:单机试车、系统清洗、吹扫、气密的要求等)
3、第(六)款中的“质量信息管理能否客观反映整体工程质量状态”主要是指以下4个方面的检查:
(1)质量信息、文件、记录资料及其管理台帐的清晰与条理性; (2)质量信息、文件、资料、记录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3)质量信息流转过程的及时性; (4)质量信息档案、台帐管理的可追溯性。
4.10.2-4.10.7 本条款是在4.10.1条要求的监督检查内容以外,分别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监督检查要求。
1、 4.10.2条是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检查要求。
第(五)款中关于“见证取样”制度是指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必须实施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在确认取样符合有关规定后予以签认,同时将试样封存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对混凝土试块、钢筋及焊接试件、砌筑砂浆试块、外加剂、防水材料等,必须进行见证取样。
核查建设单位对“见证取样”制度执行与监管情况主要是指: (1)在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了“见证取样”的要求; (2)是否指定了本单位见证人员或审查认可了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的见证资格;
(3)是否确认了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的取样资格;
(4)是否督促并落实了“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试验机构;
(5)是否按规定将选定的检测、试验机构向(或委托监理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
(6)是否将已确认的见证取样人员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动情况(或委托监理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审查认可;是否向检测、试验机构进行了沟通备案;
(7)是否对“见证取样”活动过程的程序合规性进行了抽查和监管; (8)是否存在以“见证取样”代替承包单位必须进行的自检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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