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条文说明(4)

2018-11-27 10:19

第(六)款中关于“工程分包队伍的监管”应有以下理解:

(1)这是建设单位自身权益的要求,也是法定应负的责任,不因委托了监理或实施了总承包而免责;

(2)工程分包队伍包括:项目管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管理的设计、施工、检测队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管理的专业施工分包和劳务分包队伍;施工单位分包管理的劳务分包队伍;

(3)对建设单位的“监管”活动的监督检查要点是:是否对“监管”活动进行了策划和制定了监管要求;是否进行了监管活动并对监管情况进行了记录;是否存在分包违规行为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置。

2、 4.10.3条是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检查要求。第(二)款中“勘察、设计问题的处理”应包括必须及时参加验槽、基础工程验收等活动内容。

3、 4.10.4条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检查要求。 4、 4.10.5条是对监理单位提出的检查要求。

第(四)款中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现与整改闭合的管理情况”是指: (1)监理单位对被监理立单位实施各类监管检查活动中对所发现的质量问题与业主及责任方沟通、处置并进行记录、备案和保持有效追溯的管理情况。

(2)监理单位对责任单位进行的质量问题整改过程实施跟踪检查确认的记录、备案管理情况;

(3)“整改闭合”的管理包括:

? 对质量问题本身的整改是否得到监理责任人员的质量认可;

? 责任单位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整改报验;其报验内容中是否存在

没有进行整改或没有完成的整改工作,是否做出了明确落实的承诺,是否存在含义不清的虚假承诺;

? 监理单位是否对承诺的整改事项进行了再跟踪、再确认。

上述任何环节的缺失或失控,都应视为整改闭合的管理不到位,视为监理质量行为方面的问题。

5、 4.10.6条是对检测单位提出的检查要求。

6、 4.10.7条是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检查要求。

第(三)款中对所监控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进行监管的情况”包括: (1)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单位是否对这些监管活动进行了事前策划;策划是否得到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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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管工作是否保留了必要的记录;监管的有效性是否得到证实。 4.11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4.11.1 本条款是对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现场控制的监督检查要求,包括:

1、核查各有关责任单位对进入现场的各类物资进行接、保、检的活动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和程序规定。

2、对各类物资实物质量验收结果进行核查。

3、对各责任单位进行物资保管、领用过程的管理与监管控制情况进行核查。 4、对不合格品的处置管理进行核查。

监督组的上述核查活动以抽查方式为主,但应策划对重要物资的必查项目。 4.11.2 本条款是对质量控制点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

1、已确定的停监点必须在《计划书》中一一列出。

2、对巡监点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在《计划书》中列出,包括: (1)巡监必查的内容(部位及必查项目); (2)巡监中需要重点监控的质量检查项目类型。

3、对巡监必查的部位,监督组可以向停监点报验责任单位提出事先告知的要求,但应列出清单,在交底时明确。

4.11.3 本条款是监督组实施强制抽检、复测的规定。

监督组在现场实施监督抽检和复测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计划书》事先策划确定的项目,二是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行为违规或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需要质疑的情况,需要通过抽检、复测等方式进行分析、证实,确认质量状况。本条即是对后一种情况的强制性规定。

4.12-4.13 本条款是对施工过程的工程验收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

1、主要分部工程应在《计划书》中界定明确,一般设置为停监点; 2、单位工程验收、工程中间交接等活动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督组对其活动过程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 4.14 调试试车阶段的质量监督工作

4.14.1-4.14.3 本条款是对调试试车过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 4.15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

4.15.1-4.15.5 本条款是对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督组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

1、竣工验收活动,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监督组对其活动的程序符合性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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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

2、建设项目没有取得《注册通知书》,是建设单位监督手续没有完成,监督组不得向项目批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报告》,也不得在“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主要是指SH3503《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中需要质监机构签署意见的表格、文件。

4.16~4.17 本条款是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主体不良记录进行闭环管理要求及对质量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4.18 本条款是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情况进行监督管控的规定。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石油化工专业建设工程实际,对“重大质量问题”,按以下原则把握:项目在现场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质量问题导致作业中止、工期延误或其他危害,但其危害后果尚未达到“质量事故”的划分限度者。

2、本程序要求12小时内及时上报的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具体是指:由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过失造成建、构筑物和设备、装置、系统工程的结构、核心或关键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规定的质量缺陷,影响结构安全、实用功能和使用寿命,需要返工重做或需要加固补强,从而造成永久性缺陷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造成1人以上重伤的或导致相关部分施工进度延误10天以上的质量事件。

4.19-4.20 本条款是明确: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的时限与格式要求。

4.21 本条款是明确工程质量监督资料的整理与归档要求。

5、附则

5.1~5.2 本条款是明确:对执行本程序所需要的工作用表和配套管理文件由总站具体规定。

5.3 本条款规定本程序具体解释工作的负责单位。

5.4 本条款规定本程序施行日期,并明确有关文件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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