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监理规程(4)

2018-11-27 17:22

2 参加监理技术交底及监理工作会议;

3 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做好检查、复核和记录工作; 4 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5 填写监理日志及有关监理记录。

4.3 监理工作管理

4.3.1 项目监理部宜保持监理人员相对固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应只负责一个工程的监理工作。需要调整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业主单位的同意;调整监理人员应及时书面通知业主单位和探测单位。

4.3.2 项目监理部的探测仪器设备及监理软件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 2 所使用的监理软件应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效; 3 使用仪器设备前应对其进行检查或校验。 4.3.3 项目监理部使用的技术文件应为有效版本。

4.3.4 监理工作方法应符合监理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4.3.5 监理人员应在每天工作后,按本规程附录A表A.0.1及时填写《监理日志》;召开监理工作会议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按本规程附录A表A.0.2做好《会议记录》。

4.4 监理资料管理

4.4.1 项目监理部应及时整理、保存和汇总监理资料。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分类有序,不得伪造、涂改和转抄。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保管监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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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同履行监理与工作协调

5.1 一般规定

5.1.1 项目监理部应了解和掌握施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监理的任务和方法。 5.1.2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的要求,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应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工作协调。

5.1.3 施工合同变更时,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变更后的施工合同进行合同履行监理。

5.2 合同履行监理

5.2.1 项目监理部应监督施工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当发现任何一方未能履约时,应及时提出建议。

5.2.2 项目监理部应监督探测工程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不充分时,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认探测单位具备开工条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按本规程附录A表A.0.3的规定签发《开工令》。

5.2.3 项目监理部应监督检查探测单位的资源配置情况。当发现其资源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时,应责成探测单位补足资源。

5.2.4 项目监理部应确认探测单位工程进度、工作量和质量状况,并应通过监理月报及时通报业主单位。

5.2.5 项目监理部发现探测单位出现潜在的工期延误或质量隐患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应书面报告业主单位。

5.2.6 项目监理部发现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要求探测单位立即整改,并应监督检查整改结果。

5.2.7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按照本规程附录A表A.0.4签发《工程停工令》,并报业主单位:

1 经调整探测技术力量仍不能满足工程要求; 2 工程质量或进度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3 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5.2.8 探测单位因故停工,经整改后提出复工申请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具备复工条件后,按本规程附录A表A.0.3签署《复工令》,并报业主单位。

5.2.9 探测单位因故提出工程延期申请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业主单位处理。

5.2.10 因业主单位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部应如实记录。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令探测单位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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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工作协调

5.3.1 项目监理部进行工作协调时宜采用会议协调、现场协调或书面协调方式。

5.3.2 项目监理部宜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协调有关问题。对于重大和普遍性问题,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

5.3.3 召开监理例会前,项目监理部应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确定有关事项的处理原则。监理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业主单位代表和探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监理例会应包括下列议题: 1 通报工程进展情况;

2 检查阶段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

3 提出工程进度、质量和技术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明确改进措施; 4 确定下一阶段工作目标。

5.3.4 监理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地点、时间、会议主持人和与会人员姓名及单位、职务,议定事项及负责落实单位、时间要求、存在与需要解决的问题。会议纪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阅后,应发至与会各方。

5.3.5 当巡视发现探测单位施工有意见分歧或外部环境影响探测施工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现场协调,记录协调事项和协调结果,并在协调后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5.3.6 当不便于会议协调或现场协调无效时,项目监理部应采用书面协调方式提出协调意见。书面协调意见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起草,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要求有关各方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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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进度监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进度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包括进度计划审查、进度监控和进度协调。 6.1.2 工程进度监理应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对作业活动实施控制。

6.2 进度计划审查

6.2.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探测单位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作分解结构的合理性与完整性; 2 工作活动衔接的正确性; 3 工作活动历时估算的科学性;

4 进度计划与工作量、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6.2.2 进度计划审查的依据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合同对工期的要求 2 测区预计工作量;

3 投入的各专业人员与数量; 4 投入的设备类型与数量; 5 同类城市人员负荷的分析资料; 6 测区调绘资料、控制点的现状; 7 气象资料与交通状况。

6.2.3 进度计划通过审查后,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规程附录A表A.0.5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发至探测单位。当进度计划不完整或与其它计划不匹配时,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程附录A表A.0.6填写《整改通知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后,发至业主单位和探测单位。 6.2.4 《整改通知单》中提出的问题经探测单位纠正或进度计划经调整后,项目监理部应按本规程第6.2.1条~第6.2.2条的规定,重新审查进度计划。

6.3 进度监控

6.3.1 工程开工后,监理工程师应记录和收集下列资料:

1 各项工作进程; 2 人员和设备变动状况;

3 调绘资料与实际管线的不一致情况; 4 每日天气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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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探测单位投入的人员数量、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进度,分析各工序的人员实际负荷。

6.3.3 监理工程师应将各项工作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进行比较,并根据人员实际负荷和气象统计分析资料,重新审查进度计划。

6.3.4 当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已经影响或潜在影响到工程工期目标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分析原因后,向探测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或向业主单位提出建议。

6.3.5 监理工程师应对探测单位的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理。

6.3.6 当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时,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程第6.3.4条、第6.3.5条的要求重新监理。

6.4 进度协调

6.4.1 进度协调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延期申请的处理和进度计划的调整。 6.4.2 工程延期申请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延期申请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处理;

2 应根据工程情况确认其合理性,并与业主单位、探测单位协商确认后,对工程延期申请予以签认;

3 工程延期影响总体进度计划时,应要求探测单位修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修改后的计划应经三方签认。

6.4.3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探测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 进度计划与工期要求不一致时; 2 各探测单位间进度计划相抵触时;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施工需要调整进度计划时。

6.4.4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经审查确定的探测单位进度计划,及时修订监理进度计划,并发至业主单位和探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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