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工程准备监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准备监理的内容应包括技术准备工作监理和工程开工条件审查。
7.1.2 项目监理部可协助业主单位做好工程开工前的技术准备工作,解释技术规范、解决技术问题和接受技术咨询。
7.1.3 项目监理部应监督检查探测单位技术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审查开工条件。 7.1.4 项目监理部应参加业主单位主持召开的开工工作会议。
7.2 技术准备工作监理
7.2.1 技术准备工作监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资料核查;
2 现场踏勘工作检查;
3 仪器校验工作和方法试验工作的验证; 4 技术设计书审查; 5 技术交底监督。
7.2.2 项目监理部应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巡视检查方式,核对分析业主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可利用程度,并按本规程附录A表A.0.7和表A.0.8分别填写《巡视检查记录表》与《资料审查记录表》。资料审查与现场巡视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资料的完整性和齐全性;
2 控制点的精度和点位保存状况; 3 地形图的现势性;
4 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与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的一致性; 5 地下管线现状调绘资料情况。
7.2.3 当业主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时,项目监理部应向业主单位提出补充资料的书面建议。
7.2.4 当业主单位提出利用已有地下管线数据成果时,项目监理部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有关技术要求,对其进行评价,并向业主单位提出意见。 7.2.5 项目监理部应进行现场踏勘,验证和核对检查探测单位的现场踏勘结果,并填写《巡视检查记录表》。现场踏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线的种类、材质、埋设情况和分布规律; 2 探测范围、环境条件、地形地貌; 3 审查方法试验场地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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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项目监理部应通过现场巡视检查或审查校验报告的方式,检查管线探测仪校验工作情况,并填写《巡视检查记录表》或《资料审查记录表》。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校验剖面的选择应具有合理性和代表性; 2 校验的管线点不应少于20个;
3 现场记录数据完整,精度统计正确;
4 投入探查的每台管线探测仪均方误差不应大于精度限差的1/3; 5 应编制仪器校验报告。
7.2.7 项目监理部可选择巡视检查或验证的方式,检查探测单位的方法试验工作,并填写《巡视检查记录表》或《资料审查记录表》。检查或验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场地和试验条件的代表性和针对性; 2 方法试验人员的能力; 3 试验使用仪器的校验记录; 4 方法试验结果的记录和报告。
7.2.8 项目监理部应审查探测单位的技术设计书,并按本规程附录A表A.0.9《技术设计书监理审查记录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业主单位。技术设计书变更时,应重新审查。 7.2.9 项目监理部宜通过巡视检查和询问检查的方式,对探测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检查,并填写《巡视检查记录表》。
7.2.10 经监理不符合要求时,项目监理部应向探测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责成其整改。整改后,应按本规程第7.2节的有关规定重新监理。
7.3 开工条件审查
7.3.1 项目监理部应在探测单位提交按本规程附录A表A.0.10填写的《开工报审表》后,进行开工条件审查。开工条件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专业技术人员审核; 2 仪器设备审核;
3 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审核。
7.3.2 项目监理部应通过资料验审的方式,审查探测单位投入的人员和仪器设备。投入的人员和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员与投标书或施工合同承诺相符,能胜任岗位工作; 2 仪器设备经校验合格,计量器具在有效检定周期内。
7.3.3 项目监理部应将通过审查的人员和设备,分别填入本规程附录A表A.0.11和表A.0.12规定的《工程上岗人员清单》与《工程投入设备清单》。审查未通过的,应责令探测单位整改。
7.3.4 项目监理部应审查确认探测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措施。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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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 2 质量管理制度; 3 安全保证措施。
7.3.5 具备下列开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探测单位签发《开工令》,并报业主单位: 1 技术设计书已获业主单位批准;
2 探测单位的工程准备工作已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认;
3 探测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已到位,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已进场。
7.4 工程准备监理记录
7.4.1 项目监理部应及时整理和汇总工程准备监理记录。工程准备监理记录应清晰、齐全、完整、规范和准确。
7.4.2 工程准备监理记录可分为监理记录表和所形成的相应文字记录。工程准备监理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过程监理记录:巡视检查记录表、资料审查记录表、技术设计书监理审查记录表、整改通知单、开工报审表、工程上岗人员清单、工程投入设备清单、开工令、监理日志;
2 管理记录: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监理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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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探查监理
8.1 一般规定
8.1.1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探查作业进度进行探查监理,探查监理的内容应包括探查过程监理、探查成果资料检查和探查成果质量检验。
8.1.2 探查成果资料检查和探查成果质量检验应在探测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8.1.3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探查监理的具体内容选择相应的监理方法。
8.1.4 项目监理部发现的探查质量问题经整改后,探查质量仍不合格的,应责成探测单位返工,并应重新进行探查监理。
8.2 探查过程监理
8.2.1 探查过程监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控探查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变动;
2 监督检查探查范围和管线取舍要求的执行情况;
3 检查探查技术方法使用的规范性和技术措施运用的有效性; 4 检查管线点设置与标注的完整性、正确性; 5 检查管线点属性和线属性调查的完整性、正确性; 6 检查探查仪器操作方法的规范性; 7 检查原始记录填写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8 监控探查作业进度;
9 监督复杂及疑难管线的探查; 10 监督探测单位的探查质量自检; 11 监督探测单位的探查安全作业。
8.2.2 项目监理部应跟踪检查探测单位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变动情况。当发现与《工程上岗人员清单》和《工程投入设备清单》不一致或不能满足工期和质量需求时,应及时填发《整改通知单》,责成其整改。增加人员和仪器设备时,应按本规程第7.3.2条的规定重新审核确认。 8.2.3 项目监理部应巡视检查探测单位的探查范围和管线的取舍。
8.2.4 项目监理部应巡视检查作业人员使用的探查方法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8.2.5 项目监理部应巡视检查探测单位管线点的设置与现场标注、属性调查。 8.2.6 项目监理部应巡视检查作业人员探查仪器的操作方法。
8.2.7 项目监理部应巡视检查或现场抽查探测单位的探查原始记录和探查草图。
8.2.8 项目监理部应采用计量工作量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动态监控探查作业进度。当实际工程量比计划增加较大,探测单位提出工期延期要求,按本规程附录A表A.0.13填写的《工程变更单》后,项目监理部应对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业主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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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项目监理部应了解和掌握测区内复杂条件和探查疑难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审查探测单位探查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巡视检查其采取的探查方法、技术措施的有效性。现有技术条件难以解决时,可作为遗留问题报业主单位。
8.2.10 项目监理部应现场检查探测单位质量检验工作的实施。
8.2.11 项目监理部应巡视检查或随机抽查探测单位的安全保证措施。当发现违章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成其现场整改;当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按照本规程第5.2.6条或第5.2.7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8.2.12 项目监理部应在《巡视检查记录表》中,及时、如实填写探查过程监理的巡视检查结果。
8.2.13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探查监理工程师应填写《整改通知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后,发至业主单位和探测单位。
1 探查范围和管线的取舍不符合规定;
2 使用的探查方法不符合规定或采取的技术措施无效; 3 管线点的设置与现场标注、属性调查不符合规定; 4 作业人员探查仪器操作不规范;
5 未按规定在现场如实填写探查原始记录和绘制探查草图;
6 探测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不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有关规定。
8.2.14 项目监理部应对《整改通知单》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理和结果验证。
8.3 探查成果资料检查
8.3.1 项目监理部应采用室内审查、实地巡视对照检查的方式,检查探测单位提交的探查成果资料。探查成果资料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探查质量自检记录表和检查报告; 2 明显管线点调查表; 3 隐蔽管线点探查记录表; 4 综合地下管线图。
8.3.2 项目监理部应审查探查质量自检记录表和检查报告,并应结合监督检查所掌握的情况,填写《资料审查记录表》。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检记录表填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2 样本抽取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规定要求的符合性;3 检查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审批的有效性。
8.3.3 项目监理部应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明显管线点调查表和隐蔽管线点探查记录表进行室内审查,并应填写《资料审查记录表》。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记录的真实性,转抄、涂改或伪造的记录应为无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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