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排水工程
2.1 总则
2.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排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排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2.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2.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排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2.1.4 排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2.1.5 排水工程建设用地分为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雨水调节池、通沟污泥转运站和管道养护工人工作场所六项内容的用地。
2.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2.2 污水处理厂
2.2.1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六类: 特大: >100 Ⅰ类:50~100 Ⅱ类: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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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10~20 Ⅳ类: 5~10 Ⅴ类: 1~5
2.2.2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污水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格栅、泵房、预处理、沉淀处理 、生物处理、消毒等污水处理构筑物和供氧系统、污泥处理设施。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维修、仓库、交通运输(含车库)、化验及试验、食堂、供热、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2.2.3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2.2.3。
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2.2.3
序号 1 2 3 4 5 6 建设规模 (万m3/d) 特大(>100) Ⅰ类(50~100) Ⅱ类(20~50) Ⅲ类(10~20) Ⅳ类(5~10) Ⅴ类(1~5) 二级处理污水厂用地指标 [m2/(m3/d)] 0.50~0.45 0.50~0.45 0.60~0.50 0.70~0.60 0.85~0.70 1.20~0.85 深度处理 [m2/(m3/d)] 0.20~0.15 0.20~0.15 0.20~0.15 0.25~0.20 0.35~0.25 0.75~0.35 注:①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控制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设施的用地面积。
②建设用地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不应大于表中限值。 ④二级污水厂的用地面积,按照有初次沉淀池的工艺流程考虑。
⑤二级污水厂的用地面积限定为城市污水,城市污水的水质限定如下:
BOD5≤200mg/L,CODcr≤400mg/L,SS≤300mg/L, NH3-N≤40mg/L,TN≤55mg/L, TP≤6mg/L;出水水质按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考虑。
⑥小于1 万m3/d规模的污水厂占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⑦建设规模大于10万m3/d的二级污水厂,污泥处理工艺包括厌氧消化系统时,可在用地控制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2%的用地面积。
⑧污水厂用地控制面积,不包括污泥处置的面积,不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⑨表中深度处理用地面积是在污水二级处理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需其中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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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污水泵站
2.3.1 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五类: Ⅰ类:50~100 Ⅱ类:20~50 Ⅲ类:10~20 Ⅳ类:5~10 Ⅴ类:1~5
2.3.2 污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3.3 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2.3.3。
污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2.3.3
序号 1 2 3 4 5 建设规模(万m3/d) Ⅰ类(50~100) Ⅱ类(20~50) Ⅲ类(10~20) Ⅳ类(5~10) Ⅴ类(1~5) 用地指标[m2/(m3/d)] 0.0054~0.0047 0.010~0.0054 0.015~0.010 0.020~0.015 0.055~0.020 注:①表中控制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②建设用地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③小于Ⅴ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Ⅴ类规模面积控制。
2.4 雨水泵站
2.4.1 雨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建设工程规模按设计秒流量(m3/s)分四类: Ⅰ类:>20 Ⅱ类:10~20 Ⅲ类: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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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类:1~5
2.4.2 雨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4.3 雨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2.4.3。
雨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2.4.3
序号 1 2 3 4 建设规模(L/s) 20000以上 10000~20000 5000~10000 1000~5000 用地指标[m2/(L/s)] 0.28~0.35 0.35~0.42 0.42~0.56 0.56~0.77 注:①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②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③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④合流泵站可参照雨水泵站指标乘系数1.1。
⑤市区采用表中下限,郊区可用中值,不可超过上限。
2.5 雨水调蓄池
2.5.1 雨水调蓄池推荐用地指标为0.35~0.40m2/m3。
注:①雨水调蓄池容积大的取下限,容积小的取上限。
②雨水调蓄池尽可能设置在城市绿地内。
2.6 通沟污泥转运站
2.6.1 通沟污泥转运站推荐用地指标为80~130m2/车。
注:①车辆较多的取下限,车辆较少的取上限。
②通沟污泥转运站尽可能设置与雨、污水泵房或公共厕所合建。
2.7 管道养护人员工作场所
2.7.1 管道养护人员作息场所建筑面积推荐指标为3~4 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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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变电工程
3.1 总则
3.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变电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3.1.2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变电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3.1.3 变电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3.1.4 变电工程的建设用地指标根据电压等级,分为35kV、110kV、220kV和500kV 四类。
3.1.5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3.2 变电工程
3.2.1 35kV~500kV变电站用地指标见表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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