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多层停车库建筑面积宜按不高于130m2/标准车确定。建筑层数不宜超过4层,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0辆。 8.3.3 公交保养场
公交保养场用地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每辆标准车用地不高于250m2。 8.3.4 出租汽车营业站
出租汽车营业站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高于32m2控制(不包括绿化用地。其中,停车场用地每辆车26m2,营业用地每辆车6m2)。 8.3.5 公交修理厂
公交修理厂用地按所承担年修理车辆数计算,宜按不高于250m2/标准车进行控制。
8.4 公路交通工程
公路交通工程用地包括公路主线、交叉工程和沿线设施3类。 8.4.1 公路红线
1. 高速公路:红线宽度50~70m。
2. 等级公路:一级公路红线宽度45~55m;二级公路红线宽度40~55m;三级公路红线宽度30~40m;四级公路红线宽度20~30m。
3. 上述公路红线宽度不包括根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所需增加的用地宽度。
30
8.4.2 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设施一般由主线或匝道收费站、交通监控和通信管理、路政管理、交通管理和运行管理等部分组成。若管理中心单独设置,其用地指标为4000~5000m2。 8.4.3 服务区
1. 服务区设施一般由停车场、加油站、商店和餐厅、公共厕所、医务室和急救站、免费休息室、公用电话和自助银行等部分组成。
2. 本市服务区按规模划分为大型服务区、中型服务区、小型服务区和高速公路服务点。对外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大型服务区为主,市域高速公路服务区以中型服务区为主。
大型服务区,一侧停车80~150辆,每侧占地1.20~1.70公顷。 中型服务区,一侧停车50~80辆,每侧占地0.85~1.20公顷。 小型服务区,一侧停车30~50辆,每侧占地0.65~0.90公顷。 高速公路服务点,每侧占地0.20~0.33公顷。 8.4.4 收费设施
1. 收费设施分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两类。计算收费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见表8.4.4-1。
31
高速公路匝道及主线收费站用地指标及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表 表8.4.4-1
型式 匝道收费站 3~5车道数 5~10车道数 占地面积 (m2) 800~1000 1330~1670 建筑面积 (m2) 250~300 450~550 容积率 0.3 0.3 0.3 含主线收费、通讯监控站 2330~2670 700~800 含主线收费、通讯监控站、路政0.3 2660~3000 850~950 用房 主线收费站 (22根车道) 含主线收费、通讯监控站、路政4000~4670 1250~1350 0.3 用房、交警用房 含主线收费、通讯监控站、路段2500 0.3 8000~8670 管理用房、路政用房、交警用房 注:①采用底层独立式形式,按中心城外一般镇和其它地区标准,建筑高度在10m以下。 ②房建部分已考虑了由于景观要求而增加的建筑面积。
③交警用房暂按400m2列入,可根据现场情况,由市政局等单位和交警部门协商调整。 ④未考虑出省主线收费站的交运检查、公安设卡等管理用房的面积。
⑤未考虑办公用车停车面积,若需停车,可在绿地内设置植草砖,以备停车使用。
2. 主线收费站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超过表8.4.4-2的规定。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中已扣除主线行车道及中间带宽度范围内的用地。
主线收费站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表 表8.4.4-2
公路等级 行车道宽度及 中间带宽度 (m) 2×15+4.5 2×11.25+4.5 2×7.5+4.5 高速公路 2×7.5+3.5 2×7.5+2.5 2×7.0+2.5 2×7.5+3.0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2×7.0+2.5 9.0 7.0 3 3 5 3 4 7 收费车道数 进口 6 5 出口 13 11 收费广场及过 渡段用地指标 (hm2/座) 2.1598 1.5777 0.6758 0.6997 0.7240 0.7487 0.3389 0.3705 0.2579 0.2872 每增减一个收费 车道调整指标 (hm2/座) 0.1450 0.1190 0.0856 0.0867 0.0878 0.0889 0.0706 0.0706 0.0611 0.0625 8.4.5 互通式立交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见表8.4.5。
32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表 表8.4.5
交叉形式 交叉肢数 主 线 公 路 等 级 高速公路 高值(hm2/座) 中值(hm2/座) 低值(hm2/座) 高值(hm2/座) 中值(hm2/座) 低值 枢纽型 四 55.00 40.00 30.00 45.00 40.00 30.00 单喇叭型 四 16.00 14.50 13.00 16.00 14.50 13.00 菱 型 四 16.00 14.50 13.00 16.00 14.50 13.00 一级公路 注:①表中高值指所有转弯交通量较大或与直行交通量相接近,或交叉条件复杂、用地规模受地形地物影响较大。中值为一般情况,低值指不多于一个方向的左转弯交通量大于单一道的通行能力,或所有左转弯匝道设计车速<60km/h。
②表中四肢交叉的单喇叭不包括主线、被交叉公路和匝道之间的三角区用地。 ③五肢及五肢以上多肢交叉的枢纽型立交,可参照四肢交叉枢纽型立交的用地指标,每增加一肢交叉,用地数量可增加15%~25%,增加的交叉公路等级越高,越靠近高限。
33
第九章 轨道交通工程
9.1 总则
9.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9.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9.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9.1.4 轨道交通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9.1.5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用地包括车辆基地、车站、区间、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五大类。
9.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9.2 车辆基地
9.2.1 车辆基地用地指标见表9.2.1。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车辆基地用地指标表 表9.2.1
车辆基地 用地指标(公顷) 车辆段 30~40 定修段 25~30 停车场 15~20 辅助停车场 10~15 注:车辆基地用地面积的幅度视以下情况确定:设计规模、地块形状、占用水系、周边道路改造、绿化率要求、特殊设施(例如:回转线、三角线、八字出入段线、试车线等)、建设征地差异、地块开发等因素。通常规划控制用地面积应留有适当余地,以便在具体实施时避免发生因面积不足而损失绿化率。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