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道路交通工程
8.1 总则
8.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8.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8.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8.1.4 道路交通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8.1.5 道路交通工程分为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和公路交通工程三大类。
8.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8.2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包括城市道路、交叉口、管理设施、城市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加油站和互通式立交等7类。 8.2.1 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用地宽度指标见表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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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用地宽度指标表 表8.2.1
快速路(m) 40~80 主干路(m) 45~60 次干路(m) 30~50 支 路(m) 15~30 注:①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用地宽度不包括根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所需要增加的用地宽度。 ②跨海越江通道、地下道路、超大桥梁等需根据运营安全、养护管理需要专题研究用地指标。
③在城市风貌区、居住区、商业区等区域的次干路和支路红线宽度下限可根据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现场实施条件适当缩减。
④上述用地宽度不包括公交港湾式停靠站的用地宽度。
8.2.2 平面交叉口
1. 依据上海市《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DGJ08-96-2001的规定,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需展宽,宽度增加值和展宽长度见表8.2.2。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宽度增加值和展宽长度表 表8.2.2
相交道路 交叉口 主-主交叉口 主-次交叉口 主-支交叉口 次-次交叉口 次-支交叉口 支-支交叉口 规划红线 宽度增加值(m) 主干路 10~15 5~10 3~5 - - 次干路 - 5~10 - 5~10 3~5 支路I - - 3~5 3~5 3~5 进口道规划红线长度(m) 展宽段长度(m) 主干路 80~120 70~100 50~70 - 次干路 - 50~70 - 50~70 40~60 支路I - - 30~40 30~40 20~40 展宽渐变段长度(m) 主干路 30~50 20~40 15~30 - 次干路 - 20~40 - 15~30 15~30 支路I - - 15~30 15~30 15~30 注:①相邻两交叉口之间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或超过两交叉口的距离时,应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
②跨河桥梁两侧亦应作相应展宽,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长度,按道路类别参照执行。
2. 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红线应增宽3m,增宽长度视道路等级取60~80m,渐变段为30~50m,干路取上限,支路取下限。当相邻两交叉口之间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和超过两交叉口的距离时,应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
3. 进、出口道展宽段及渐变段规划红线长度和街区地块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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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起向上、下游计算。 8.2.3 管理设施
1. 在越江桥隧道、高架快速路建设中,应遵循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设置管理中心管理用房,供设施运行安全、应急停车、交通监控等使用。
2. 道路桥梁面积超过20万m2或区域范围超过2km2,建设单位应提供管理用房和道班房。
3. 管理设施占地面积3500~4500m2,建筑面积2500~3500m2。其中,对越江设施合建管理用房采用高限,单独设置管理用房采用低限。
8.2.4 城市广场
城市广场推荐用地指标见表8.2.4。
城市广场用地指标表 表8.2.4
序号 1 2 名称 市级广场 区级广场 用地指标(hm2) 4~10 1~3 8.2.5 城市公共停车场
城市公共停车场推荐用地指标见表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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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指标表 表8.2.5
序号 1 2 3 名称 汽车 摩托车 自行车 规模 >300停车位 用地指标(m2/车位) 25~30 2.5~2.7 1.5~1.8 8.2.6 公共加油站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见表8.2.6。
公共加油站用地指标表 表8.2.6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用地面积(hm2) 300 0.12 500 0.18 800 0.25 1000 0.30 8.2.7 互通式立交
城市道路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见表8.2.7。
城市道路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表 表8.2.7
交叉道路 主 线 道 路 等 级 城市快速路 高值(hm2/座) 中值(hm2/座) 低值(hm2/座) 高值(hm2/座) 中值(hm2/座) 低值(hm2/座) 高速公路 城市快速路55.00 40.00 30.00 45.00 40.00 30.00 城市主干路 一级公路45.00 40.00 30.00 40.00 30.00 20.00 其他道路 16.00 14.50 13.00 16.00 14.50 13.00 城市主干路 注: ①表中高值指所有转弯交通量较大或与直行交通量相接近,或交叉条件复杂、用地规模受地形地物影响较大。中值为一般情况,低值指不多于一个方向的左转弯交通量大于单一道的通行能力,或所有左转弯匝道设计车速<60km/h。
②表中四肢交叉的单喇叭不包括主线、被交叉公路和匝道之间的三角区用地。 ③上表一般立交为四肢交叉,五肢及五肢以上多肢交叉的枢纽型立交,每增加一肢交叉,用地数量可增加15%~25%,增加的交叉公路等级越高,越靠近高限。
④城市道路立交应根据实际地形、地物设置,立交用地面积可根据实际用地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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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包括公交起讫站、公交枢纽站、公交停车场、公交保养场、出租汽车营业站和公交修理厂6类。 8.3.1 公交线路起讫站、枢纽站
公交线路起讫站、枢纽站建筑面积和用地指标见下表8.3.1。
公交线路起讫站、枢纽站用地指标表 表8.3.1
序号 1 2 3 4 项目 车道面积 (m2) 候车廊 (m2) 车队用房面积(m2) 占地总面积 (m2) 1线路站点 2线路站点 3线路枢纽站 3线路以上枢纽 750 60 190 1000 1100 120 280 1500 1500 180 320 2000 2000 200 350 2550 注:①公交线路起讫站、枢纽站用地宜按以上标准控制。具体占地面积可视地形作相应调整。 ②以上标准适用于新建城市公共汽(电)车起讫站及枢纽站。
③三条以上的公共汽电车枢纽站,每增加一条线路,车道扩大300~500 m2,候车廊增加60 m2。车队用房视实际情况适度增加。
④车队用房包括生产用房(调度室、维修储藏室、办公室)和生活用房(职工休息更衣室、用餐室、厨房、厕所)等。
⑤以上标准不包括配建的自行车停车位(场)和公共停车位(场)用地。
8.3.2 停车场(库)
1. 停车场(库)用地的前提是保证公交车辆在停放饱和的情况下,每辆车仍可自由出入,而不受前后左右所停车辆的影响。公共汽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垂直式或斜列式。电车应采用平行式停车方式。
2. 停车场的生产、生活用地(包括各种必要设施及生产、生活建筑,不包括绿化用地)宜按150m2/标准车确定。
注:①本标准仅适用于上海市交通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及停放标准大型车(长
12m,宽2.5m,高3.2m~4.2m)的专用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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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与加油加气合建站,用地再增加10m/标准车。
③新建场(库)绿化率宜按20%~30%设置,改建停车场(库)绿化率按规划要求,不宜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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