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5)

2018-11-28 18:53

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审核,再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九十九条 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负责制定项目租赁定价文件,经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经营中心审核,再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租赁定价文件须包括呈批报告、市调报告、价格审核表、租赁价格明细表、项目总平面图、出租商铺户型图;其中首次招商的新项目还须提供招商策划方案。

第一百条 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社区商业招商推广方案,经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审核,再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一百零一条 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负责社区商业租金催收工作,承租方逾期 10天未缴租金的,须向其寄发《催缴租金通知单》;逾期30天未缴租金的,经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同意后向其寄发《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合同终止后3天内,商业经营管理部联合物业公司依法收回商铺。

第一百零二条 当地政府对合同备案版本有强制性规定的,集团下发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须作为补充协议同时签订;主力店或知名品牌商家未按合同范本签订的,其合同须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负责对承租方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或存在消防隐患的承租方须立即整改,整改结果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

第一百零四条 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对地区公司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如发现违规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由直管副总裁审批后发文执行。

第十章 售后服务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地区售后服务部负责对客户投诉进行受理、跟进,对责任部门就客户投诉处理进行协调、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地区公司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1、地区公司售后服务部的项目售后服务中心在接到投诉2小时内将投诉信息录入售后服务信息系统,并自动转至地区公司售后服务部及集团售后服务中心。地区公司售后服务部在收到投诉信息24小时内在系统签发《客户投诉督办令》给相关责任部门并电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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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部门在接到《客户投诉督办令》后2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回访客户,24小时内将处理措施录入信息系统自动转至地区公司售后服务部及集团售后服务中心。

3、地区公司售后服务部负责对每单投诉进行监督,跟进责任部门的处理进度,并及时回访客户。

4、投诉处理完成后,责任部门在系统中申请结案,系统自动转至地区公司售后服务部及集团售后服务中心。地区公司售后服务部在接到结案申请后2小时内进行客户回访,确认投诉问题解决情况后,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第一百零七条 信息系统每日自动汇总未按《客户投诉督办令》完成的投诉(无极其充分及重大理由),集团售后服务中心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由直管副总裁在系统审批后发文执行。

第十一章 物业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地区物业公司由地区公司直接管理。物业管理中心对地区公司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及考核。

第一百零九条 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任免、解聘等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核,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属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地区物业公司定岗定编方案经物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地区物业公司维保修人员及配合营销人员的定岗定编方案,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批后执行,报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地区物业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集团维保修管理规定推进维保修工作,妥善处理相关问题,提高维保修完成率。如发现违规行为,给予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查处的,则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地区物业公司必须遵照执行集团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并严格落实。如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的,给予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查处的,则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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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标准(住宅、商业、公建、停车场等)由地区物业公司核算,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字,经直管副总裁审核,报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章 预结算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对地区公司的预结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每月对工程结算进行考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审核

地区公司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每月对上月已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按份数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工程结算

1、工程结算审批权限:所有工程结算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审批前,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必须已经过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抽查审计完毕,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已经过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审计和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抽查审计完毕。工程结算必须按流程审批后才能按合同付结算款。

2、结算争议的裁决:与施工单位的结算争议采用会议谈判形式解决。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3%以下(含3%)的由地区公司预决算部负责人裁决;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且比例为5%以下(含5%)或50万元以下且比例为3%~5%(含5%)的由地区公司主管预决算部的公司领导裁决,200万元~600万元(含600万元)且比例为10%以下(含10%)或200万元以下且比例为5%~10%(含10%)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裁决,6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或600万元以下且比例为10%以上的由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裁决; 20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分管领导裁决。

3、结算审计:对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进行全面审计。

4、结算抽查审计: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结算,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按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均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对已审计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按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均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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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月5日前,地区公司预决算部须将上月的结算争议会议解决汇总表报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每月10日前汇总并呈集团董事局主席阅。

6、每季度第一月的5日前,地区公司预决算部将上季度结算审计意见落实情况报表报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10日前汇总并呈集团董事局主席阅。

第一百一十七条 项目成本测算

地区公司接到集团营销中心成本测算提示函后,主管预决算部的公司领导组织预决算部、开发部、财务部、营销部、总工室等部门完成成本测算,并上报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管理及监察中心和经营中心审核。

第一百一十八条 销售面积计算

地区公司须在开盘前确认符合当地测绘部门要求的图纸,按图完成预售面积的计算,同时委托当地房管局认可的测绘部门进行面积测绘。地区公司对预测结果进行复核、协调、确认,对各项目首次开盘楼栋及新增物业类型的销售面积须再报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审核。

第十三章 品牌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品牌部主要负责人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任免、调动、解聘等人事管理须统一报集团品牌中心审核。

第一百二十条 地区公司所有涉及品牌的公共材料(文字、照片、音视频等),须与集团已公开的最新内容一致,不得涉及敏感数据及重大事项,由地区公司品牌部审批后方可实施。超出公开内容的,须报集团品牌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体员工有维护公司品牌的义务和责任,在集团品牌中心统一指挥下履行。未经集团品牌中心同意,所有员工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发布及评论新闻事件;接获媒体采访需求后,须第一时间报地区公司品牌部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由于品牌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够,地区公司造成影响公司品牌事件发生的,必须给予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降薪、降职、免职、开除处分,由品牌中心上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发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 网络及各类渠道反映的地区公司问题,地区公司品牌部须第一时间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及集团品牌中心,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须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于问题引发的任何突发事件,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须亲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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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地区公司的广告投放计划,由地区公司营销部与品牌部共同完成;地区公司的媒体品牌合作,报集团品牌中心统一处理。

第十四章 法律事务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对各地区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区公司所涉及的起诉、反诉、上诉、执行,由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出具相关意见,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标的1000万元以上的,再报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涉及品牌影响等重大事件的,报董事局主席。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诉讼过程中涉及调解的,根据谈判情况及时将调解方案上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重大案件的调解,须经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收到判决后,10分钟内将判决结果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同时报法律事务中心。需上诉的,经法律事务中心审核,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涉及执行或执行和解的,经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区公司遇特殊情况确需外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由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律师代理费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100万元以上的,再报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方面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逾期交楼、业主纠纷等严重违约情形,合同管理部对履约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如发现关键证据存在缺失或瑕疵,可能对案件结果带来不利影响的,法律事务中心给予相关责任人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地方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提示相关部门防控法律风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地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向法律事务中心报告;法律事务中心每月5日前汇总完成并上报集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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