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材料物资采购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集团统一配送范围以外的材料物资由地区公司自行采购。
第一百三十三条 集团统一配送的材料物资由地区公司工程部或其它需求部门申报材料计划,经地区公司工程技术部复核后报管理及监察中心审核,属资产类物资须附资产购臵审批表。
第一百三十四条 集团统一配送标准配臵的资产购臵审批权限及流程 全国标准化的酒店、综合楼、售楼部、样板房(家私)、运动中心、影城、超市等资产购臵,由集团负责编制标准清单,直管副总裁审批后下发。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按标准清单审批后即可申报材料计划。
第一百三十五条 集团统一配送非标准配臵及地区公司自购的资产购臵审批权限及流程
资产购臵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20万元以上报集团工程建设系统分管领导审批。
资产购臵由需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交资产管理员在24小时内审批完毕,并按权限报批。市场常用产品采购部在7天内采购配送到位。
第一百三十六条 集团统一配送的材料物资不允许地区公司自购,因特殊情况申请自购的,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须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六章 综合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及属下单位须严格遵照集团总裁办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制订相关制度,并报总裁办备案。总裁办对集团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制度的各级责任人严肃处理,由总裁办上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发文。
第一百三十八条 集团重大外事及会务活动由总裁办牵头组织策划及实施;地区公司及属下单位发起的抵穗接待活动,由接待单位网上发起《接待工作联系单》,总裁办按《恒大集团接待工作手册》要求负责制定接待方案并共同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集团中心总经理及以上领导赴地区公司公干,地区公司负责接送、住宿、就餐等接待工作。地区公司务必严控接待标准、厉行节约。接待人员只限一人,其职位需比出差公干领导低两个级别,地区公司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参与接待。集团其他人员出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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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不得安排接送、住宿、就餐等事宜。所有出差公干均不得安排或接受超标宴请、旅游观光、健身娱乐和礼品。
第一百四十条 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回广州,总裁办公共关系部负责落实接送、住宿、就餐等服务工作。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秘书将行程提前告知负责公共关系部接待工作的总裁办副主任,公共关系部按照集团对外重大接待标准,第一时间制定服务方案,安排公共关系部专人陪同并每天24小时配备奔驰专车用于回广州的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使用。如出现无人服务或服务不到位情况,每发现一次,对总裁办主任、负责公共关系部接待工作的总裁办副主任各降三级工资。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地区公司及属下单位涉及的商标注册、转让、维权、注销等事务,上报总裁办统一制定方案,报总裁办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所有汽车的购臵,由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裁办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一百四十三条 集团信息化中心对地区公司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地区公司信息系统由集团信息化中心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地区公司须严格按照集团信息化计划执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须按编制要求设臵信息专员,专职负责网络、视频会议、办公计算机等安装与运维管理工作,参与集团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本公司的实施和支持工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信息化中心每月抽查不少于10%比例的地区公司使用信息系统的情况,对不按照集团要求进行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严重违反系统管理办法、出现严重信息安全风险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由信息化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档案印章管理
1、除财务及人事档案外,地区公司监察室负责地区公司所有档案管理并提供档案使用服务。
2、地区公司各类印章由监察室统一安排刻制;除财务印鉴外,地区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及工程、招投标、行政人事部门印章由地区公司监察室负责管理并提供用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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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廉政监察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集团监察一室、监察二室负责集团系统廉政监察工作。
监察一室监察范围:集团总部各部门,长江以南地区的集团各下属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项目主要在长江以南地区的广东、深圳、阳江、海南、海花岛、长沙、南昌、昆明、南宁、福州、贵阳、上海等地区公司。
监察二室监察范围:长江以北地区的集团各下属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项目主要在长江以北地区的南京、合肥、启东、武汉、重庆、成都、济南、郑州、石家庄、西安、太原、兰州、银川、乌鲁木齐、北京、天津、沈阳、长春、大连、哈尔滨、呼和浩特等地区公司。
酒店集团及矿泉水集团廉政监察及档案印章管理工作由其监察室独立负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地区公司监察室负责地区公司廉政监察工作。对地区公司设计、招标、采购、营销、开发报建、委托签证、预决算等各项经营管理环节开展日常监察抽查工作,抽查的数量不得低于其业务量的3%。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地区公司监察室日常监察中发现案件线索或收到投诉举报后经分析认为存在涉嫌腐败问题的,由所隶属的监察一室(二室)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决定是否进行查处。
第一百五十条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未有集团董事局主席批准,不得对任何员工进行任何调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地区公司监察室监察中发现存在管理漏洞的,经所隶属集团监察一室(二室)批准后,由地区公司监察室发函给地区公司相关部门改进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地区公司监察室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于长期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地区公司监察室负责人,给予降职免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察一室及监察二室各自独立设立电话、传真、电子邮箱、QQ等举报渠道,并采取有效方式让员工及合作伙伴知晓,以方便投诉举报。
监察一室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20-89183831 13590480723 举报传真:020-89182679 举报邮箱:HDDC1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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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QQ:2012837064 监察二室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20-89182890 13798197799 举报传真:020-89182890 举报邮箱:HDDC110@163.com 举 报 QQ:2424812091
第十八章 打击官僚主义
第一百五十四条 打击办负责在集团系统范围内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浮夸空谈、不做实事、不解决问题、办事效率极其低下等官僚主义行为进行打击。
第一百五十五条 打击办负责检查集团各部门在工作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以下官僚主义现象严厉查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1、推诿扯皮; 2、不负责任;
3、浮夸空谈、不做实事;
4、办事效率极其低下,不解决问题; 5、长期经常不按时完成工作;
6、服务意识、品牌意识极其淡薄,影响公司品牌和利益; 7、其他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打击办针对上述七种官僚主义表现形式制定检查办法,对集团各部门的工作流程梳理检查;向各地区公司了解集团各部门存在的官僚主义行为;受理关于集团各部门官僚主义行为的举报投诉。对集团各部门的官僚主义行为一经查实,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由打击办主任审批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打击办对责任部门各类官僚主义问题下发《作风整改令》,责令其立即整改。责任部门一把手在收到《作风整改令》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落实整改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打击办。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未按时完成整改且无极其充分及重大理由的,打击办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由打击办主任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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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对地区公司的管理,各地区公司对下属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备案。
第一百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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