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反应的症状、严重程度、起始时间、持续时间、是否可逆)等。对濒死及死亡动物应及时进行大体解剖,其他动物在观察期结束后进行大体解剖,当发现器官出现体积、颜色、质地等改变时,则对改变的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⑦结果处理和分析
根据所观察到的各种反应出现的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分析各种反应在不同剂量时的发生率、严重程度。根据观察结果归纳分析,考察每种反应的剂量-反应及时间-反应关系。
急性毒性试验一般测定最大给药量、最大耐受量、半数致死量LD50。 判断出现的各种反应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或系统等。
根据大体解剖中肉眼可见的病变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可能的毒性靶器官。如组织病理学检查发现有异常变化,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应经检查者签名和病理检查单位盖章。
根据不同剂量组各种毒性反应及发生率、动物死亡情况等,确定动物对受试物的毒性反应的性质与强度。说明所使用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学方法,必要时提供所选用方法合理性的依据。
应根据急性毒性试验结果,提示在其他安全性试验、临床试验、质量控制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同时,结合其他安全性试验、有效性试验及质量可控性试验结果权衡利弊,分析受试物的开发前景。
(2)长期毒性试验
长期毒性试验是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的总称,描述动物重复接受受试物后的毒性特征,它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应包括以下5个方面: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剂量-反应和时间-反应关系、可逆性等;推测受试物重复给药的临床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预测临床试验的起始剂量和重复用药的安全剂量范围;提示临床试验中需重点监测的指标;为临床试验中的解毒或解救措施提供参考信息。
①实验动物
a若处方中各味药材均符合法定标准,无毒性药材,无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又未经化学处理(水、乙醇粗提除外),急性毒性试验(采用最大给药容量、最大给药浓度)未见明显毒性反应,临床实际用药期为1周以上者;b改变已有制剂的给药途径或剂型,若处方中各味药材均符合法定标准,无毒性药材,无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又未经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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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水、乙醇粗提除外),急性毒性试验(采用最大给药容量、最大给药浓度)未见明显毒性反应,临床实际用药期为1周以上者。
可先选用一种动物(啮齿类),当发现明显毒性时,为了进一步研究毒性情况,再采用第二种动物(非啮齿类)进行研究。如果处方中含有非法定标准药材,有毒性药材、配伍禁忌应选用两类动物(啮齿类或非啮齿类)进行试验。
长期毒性试验一般选择健康、体重均匀的动物,雌性应未孕。
原则上,动物应雌雄各半。当临床拟用于单性别时,可采用相应性别的动物。 应根据研究期限的长短和受试物的使用人群范围确定动物的年龄。一般情况下,大鼠为6?9周龄,Beagle犬为6-12月龄。
每组动物的数量应能够满足试验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的需要。一般大鼠可为雌、雄各10?30只。犬为雌、雄各3-6只。
②给药途径
原则上应与临床拟用药途径相同。如选择其他的给药途径,应说明理由。 ③给药频率
原则上应每天给药,且每天给药时间相同。试验周期长(3个月或以上)者,也可采取每周给药6天。特殊类型的受试物由于其毒性特点和临床给药方案等原因,应根据具体药物的特点设计给药频率。
④给药期限
长期毒性试验给药期限的长短,通常与拟定的临床疗程长短、临床适应症、用药人群相关,应充分考虑预期临床的实际疗程,一般为拟临床给药期限的2倍或以上。
当受试物预期会长期使用,或用于反复发作性疾病等而需经常反复给药时,应进行大鼠6个月的长期毒性试验。当临床适应症有若干项的,应按照临床最长疗程的临床适应症来确定长期毒性试验的给药期限。如临床给药需采用多个疗程,疗程之间间隔时间不足以使受试物可能对机体组织器官造成的损害恢复,则需按多个疗程的时间之和作为参照的临床疗程;如疗程间隔时间基本可判断足以使受试物可能对机体组织器官造成的损害恢复,则可按单个疗程的时间作为参照的临床疗程。
⑤给药剂量
一般情况下,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和溶媒或赋形剂对照组,必要时还需设立空白对照组和/或阳性对照组。低剂量组原则上应高于动物药效学试验的等效剂量或预期的临床治疗剂量的等效剂量。高剂量组原则上应使动物产生明显的毒性反应,甚至可引起少量动物死亡(对于毒性较小的中药,可尽量采用最大给药量)。在高、低剂量之间至少应再设一个中剂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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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已有制剂的给药途径或剂型,若处方中各味药材均符合法定标准,无毒性药材,无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又未经化学处理(水、乙醇粗提除外),急性毒性试验(采用最大给药容量、最大给药浓度)未见明显毒性反应,临床实际用药期为1周以上者。建议增加一个原给药途径、原剂型的高剂量给药对照组。
以上仅是剂量调剂的一般原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剂量设计,如出现未预期的毒性反应或不出现毒性反应时,可在设计更长时间的长期毒性试验时适当调整剂量。
若受试物在饮食或饮水中给予时,应能充分保证受试物的均一性、稳定性和定量摄入,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并应根据动物生长和体重的变化情况而调整在饮食或水中的剂量。局部给药时,应尽可能保证给药剂量的准确性及与局部充分接触的时间。
⑥观察指标 一般状况观察:
在试验期间,应观察动物外观体征、行为活动、腺体分泌、呼吸、粪便、摄食量、体重、给药局部反应。
血液学指标:
血液学指标可选择观察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平均红细胞容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白细胞计数及其分类、血小板计数、凝血酶原时间等。
血液生化学指标:
血液生化学指标可选择观察天门冬氨酸转氨酶、丙氨酸转氨酶、碱性磷酸酶、尿素氮、肌酐、总蛋白、白蛋白、血糖、总胆红素、总胆固醇等。
脏器系数:
应对心、肝、脾、肺、肾、脑、睾丸、附睾、子宫、卵巢、胸腺、肾上腺等脏器进行称重,并计算脏器系数。
组织病理学检查:
当所用动物为非啮齿类动物时,应对所有剂量组、所有动物的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当所用动物为啮齿类动物时,应对高剂量组和对照组的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如果高剂量组出现组织病理学变化时,更低剂量组也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以确定剂量-反应关系。若在尸检时发现器官和组织有肉眼可见的病理变化时,应对此脏器或组织进行详细的组织病理学检查。应注意对脏器和组织的标本取材保存。高剂量组发现有异常病变时,应对保存的更低剂量组的相应脏器、组织标本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异常变化,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应经检查者签名和病理检查单位盖章。
病理指标应尽量检测多脏器,但如有合理的理由说明所申报的中药制剂有一定的安全性,所检查的脏器和组织可考虑:心、肝、脾、肺、肾、脑、胃、小肠、大肠、垂体、脊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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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淋巴结、膀胱、睾丸、附睾、子宫、卵巢、胸腺、肾上腺及给药局部组织等,但作用的靶器官和靶组织必须检测。
除必需的检测指标外,长期毒性试验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相应的检测指标。
⑦观察指标的时间和次数
应根据试验期限的长短和受试物的特点而确定试验期间观察指标的时间和次数,原则上应尽早、及时发现出现的毒性反应。
试验前,啮齿类动物至少应进行适应性观察5天,应对试验动物进行外观体征、行为活动、摄食量和体重检查。非啮齿类至少应驯养观察1-2周,至少进行2次体温、心电图、有关血液学和血液生化学指标的检测。试验动物相关指标的历史数据在长期毒性试验中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试验期间,一般状况和征状的观察,应每天观察一次,饲料消耗和体重应每周记录一次。大鼠体重应雌雄分开进行计算。试验结束时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当给药期限较长时,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中期阶段性的检测。
长期毒性试验应在给药结束时留存部分动物进行恢复期观察,以了解毒性反应的可逆程度和可能出现的延迟性毒性反应。恢复期观察期间除不给受试物外,其他观察内容与给药期间相同。
在试验期间,对濒死或死亡动物应及时检查并分析原因。 ⑧结果及分析
试验报告应全面客观反映整个试验过程收集的原始资料和信息,应详细描述毒性的主要表现、大体解剖检查和/或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等,并说明数据处理的统计学方法,如用计算机处理数据,应说明所用软件。结果应以清楚、准确的方式来表示。
分析长期毒性试验结果的目的是判断动物是否发生毒性反应,描述毒性反应的性质和程度(包括毒性起始时间、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可逆性等)和靶器官,确定安全范围,并探讨可能的毒性作用机制。
应重视对动物中毒或死亡原因的分析,注意观察毒性反应出现的时间和恢复的时间及动物的死亡时间。应对所获取的数据进行全面和科学的分析,对在正常范围以外的各实测值应在试验结果中详细列出,对异常数据予以合理的分析。
根据长期毒性试验结果,分析讨论需在临床、质量可控性研究中注意的问题。 其他安全性试验(如妊娠期、哺乳期妇女用药或改善性功能的制剂)可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及有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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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制剂临床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
本基本技术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医疗机构制订临床研究计划和方案,规范临床研究行为,真实客观地获得中药制剂安全性、有效性的数据及结论;明确免报临床研究资料的条件及范围;为中药制剂临床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
(一)一般要求
临床研究用的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配制的制剂应当符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临床试验用制剂不得销售。
应遵循随机、对照、重复的原则,进行临床试验设计。
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要求实施。
临床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需通过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单位的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必须由有经验的合格的医师及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医药理论负责临床试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病例选择(包括病名诊断、证候诊断标准,病例纳入标准及排除标准,病例的剔除和脱落等);给药方案;试验方法;疗效判断;不良反应观察;观察和记录等。中药制剂的临床研究一般应在提出申请的本医疗机构进行。
申请人应当向受试者免费提供临床试验用制剂和对照用药品,临床试验所需要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一般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不得扩大研究单位。在确保研究人员和受试者依从性的前提下,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对照组不少于60例。特殊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必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查批准。同一制剂有多个主治病症或适应症的,应分别进行临床研究,每个主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亦不能少于40例,对照组不少于40例。
对以下制剂(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的; (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的。
其临床病例数量及试验单位应遵守如下规定:本院和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单位各完成不少于30例。
试验过程请规范记录,详细要求见《中药制剂临床研究观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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