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自我 远离犯罪
大家好!今天在这里与大家一起探讨有关职务犯罪的问题,深感荣幸,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请大家首先看大屏幕,这是一名税务官员的人生算术题: 130+60-25=0,这位官员因为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如果没有被查处,这位官员13年以后就可以退休了,那么这个式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130万在职收入+60万的退休收入-25万第一笔贿赂=零收入。用这位贪官自己的话说就是:一切都归零,什么都没了。这样一位被光环笼罩的税务官员,就是因为身陷职务犯罪的泥潭,丢掉了事业与家庭,丢掉了自由与幸福,迷失了人生的坐标。
看到这些,或许有人会说,我就是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没有什么实权,职务犯罪跟我没有关系。可是,事实真的如此吗?
刚刚我们观看了一些警示教育实例。但是这些仅仅是职务犯罪的冰山一角。
所以今天想借此机会与大家一起具体讨论三个问题:第一是什么是职务犯罪;第二职务犯罪的危害、原因及特点;第三是如何预防职务犯罪问题。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1、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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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职务犯罪在国外也称“公务员犯罪”,或者称“白领犯罪”,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
2、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 国家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在后面 的渎职犯罪里我们还要详细介绍。
②拟定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说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发放、社会捐助、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发放、代征或代缴税款、计划生育管理、户籍、征兵以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职务犯罪的种类
职务犯罪,刑法规定有三类五十三种,由检察机关管辖。 ①贪污受贿类有十二种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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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渎职类有三十四种犯罪;比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等。
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有七种犯罪。 重点罪名:
1、贪污罪(刑法382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①?? 贪污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的
三类人员,都是贪污罪的主体。
②?? 主观上是故意,即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
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④?? 贪污的对象:“公共财物”,这里不要求单位对公共财物
占有的合法性,如国家机关非法征收的款项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如: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
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的行为就构成贪污罪。
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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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注:这是2015年8月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原来的刑法第383条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规定了具体数额,但从实践来看,规定数额虽然具体明确,但此类犯罪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的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所以,,,,
举例: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原发改委主任科员兼山城区沉陷治理办公室主任李双喜贪污案
犯罪事实:李双喜利用职务便利,2005年将一套空置无户名公房登记在其父亲名下参与拆迁安置,2008年置换了一套115.83平方米的住房。经鉴定,这套住房价值17.9万余元。李双喜仅出资10.6万余元,其贪污数额为7.3万余元。
判决结果:2014年10月,山城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双喜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同年12月,鹤壁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李双喜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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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忏悔录中,李双喜这样说:“我已经50多岁了,从上山下乡到现在,各种艰苦的生活条件都经历过了,算算自己担任领导职务的时间也30多年了,这期间我没有做过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可我守了几十年的“忠”,却在“孝”面前土崩瓦解。
我所谓的“孝心”,现在想来,是多么的可笑、可悲、可恨。80岁的老父亲希望我尽的孝道,一定是安安稳稳地待在他的身边,陪伴着他,而不是看到儿子被关进监狱;已经成为“植物人”、卧床两年多的母亲,虽然不知道我发生了什么事,但她一定不愿意看见儿子为了他们犯下如此大错。
我利用职务便利,钻政策的空子,将空置房登记到我父亲名下,让父亲享受到了本来享受不到的拆迁政策,置换了一套新区的住房。可当时我并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只是以为沾了国家的光。其实,作为一个领导干部,我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样做的结果是犯罪,可顾及亲情的我当时却没有这样想。”这就是李双喜,为了孝而贪,但不管是为了什么原因,贪总是不对的。
再比如,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俄洲村俄滩屯村民小组长韦善贵贪污案。
犯罪事实: 2009年5月,鹿寨县成立柳东大道延长线鹿寨段征地指挥部,时任俄滩屯村民小组组长的韦善贵被安排在江口征地工作组协助征地工作。2009年6月24日至8月l3日,韦善贵采取谎称被征用土地系自己家的等手段,单独或者伙同时任俄洲村村委会原副主任李运桂等人(均另案处理),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和青苗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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