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款共计20余万元,他分得l7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l3年l月l4日,韦善贵被鹿寨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l5万元。一审判决后韦善贵未上诉。同年2月6日,韦善贵被送往监狱服刑。
忏悔录中说:“2009年,当时我是俄洲村俄滩屯村民小组组长,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工作。征地补偿款对于我这样的农民来说,确实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有着足够的诱惑力。由于发财心切,同时我也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这么大面积的征地,自己利用一点儿小组长的权力,多领点儿征地补偿款应该不会被发现,于是感觉发财的机会来了。我欺骗征地工作组的人,虚报自己被征用的水田,重复测量,骗取了征地补偿款l7万余元。这些罪行,都是因为自己鬼迷心窍贪财惹的祸,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也给国家征地工作的开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点评:村民小组长,在我国行政区划管理中算是最小的“官”了。韦善贵只是一个村民小组长,属于前面我们提到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韦善贵协助政府开展征地测量等工作,手中的权力不大,却能在两个月之内自己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20余万元。
在当前全国各地加强农村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比较普遍的情况下,一些村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征地补偿款、套取集体资金的职务犯罪频发,韦善贵贪污案可以说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典型。
从韦善贵的忏悔中,我们也能找到当前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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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原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心理、监督机制欠缺或不完善等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是连接乡镇政府和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职务犯罪直接侵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其危害不容小觑。
2、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个罪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 是“以单位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或者单位领导的名义。
② 私分的是“国有资产”,而不是一切公共财产。 ③ 立案标准:累计数额满10万元。
④刑罚:即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表现:部分单位将开发工程资金,以管理费、奖金等名义发给职工。单位领导看似为职工谋了福利,实则触犯了《刑法》,自己受处罚、职工也要退款。所以谋福利一要资金来源正当、可以用来发奖金;二要有发奖金的书面依据(起码是组织、人事部门的,或党委、政府的)。
3、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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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①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本人、其他自然人、私营企业,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单位。
②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使用公款,而不是将公款据为己有。
③挪用公款罪,三种不同情况: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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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⑤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⑥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⑦“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需要说明的是,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注意:挪用防汛、救灾、移民工程资金,则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只需0.5万元。
举例:原河南省郑州市公共事业局工程处处长弓丙昊挪用公款案
犯罪事实:2005年至2009年,弓丙昊在担任郑州市公共事业局工程处处长的4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挪用公共事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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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筑资金23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
判决结果:2014年12月16日,镇平县法院判处弓丙昊有期徒刑十二年。
“我至今仍然清楚地记得第一次把30万元公款投进股市的情景:那段时间我根本没有心思上班,每一分钟都惦记着股市情况,生怕股市一夜暴跌。挪用公款以后,我每天晚上不是失眠就是做噩梦。没敢等到股市上升到最高点,我便把手中的股票抛了出去,把公款还了回去。那次运气好,挪用公款没有出事,还让我赚了上百万元。
如果当时我能安下心来投入工作,一切还有回头的机会。然而,收手一段时间后我就按捺不住了,前几次赚钱的经历让我丧失了理智。2009年我一次就把200万元公款投入股市,当时幻想着大赚一笔后辞职当老板。可没想到股市连续暴跌,我尝到了从天堂摔到地狱的感觉。施工单位催要工程款的电话像催命一样,有一段时间我根本不敢听到电话铃声。几年下来,我头发白了,人也老了许多。然而,不断下滑的股市像越来越深的泥潭把我陷了进去,我渐渐地感到绝望,甚至想到过自杀。”
“在铁窗内,我每天都沉浸在忏悔中。假如生活可以重来,我一定会坚守道德防线,不让自己轻易受到钱财的诱惑;假如生活可以重来,我一定会选择安贫乐道的生活,尽职尽责做一个公务员;假如生活可以重来,我宁愿少赚点钱,多陪陪家人,多享受来自亲人的温暖,再也不浪费过多时间应酬于饭桌和风月场。
然而,生活是不能重来的。所以说,在人生的关键时刻,一定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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