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发变组带空载母线升压试验(检修机组)。
5.3、假同期试验。进行断路器的手动准同期及自动准同期限合闸试验,同(断电器闭锁试验,检查整步表与自动准同期装置的一致性。
5.4、断路器操作控制二次回路电缆绝缘满足要求。
6、防止发电机局部过热:加强发电机的温度监测,逐步实现发电机绝缘局部过热监测报警。
7、防止发电机内遗留金属异物
7.1、建立严格的现场管理制度,防止锯条、螺钉、螺母、工具等金属杂物遗留在定子内部,特别应对端部线圈的夹缝、上下渐伸线之间位置作详细检查。
7.2、大修时应对端部紧固件(如压板紧固的螺栓和螺母、支架固定螺母和螺栓。引线夹板螺栓等)紧固情况以及定子铁芯边缘矽钢片有无断裂等进行检查。对铁芯绝缘有疑问时,应进行定子铁损试验。
8、当发电机定子回路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允许的接地电流值如表规定。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的动作整定值按下表的要求确定。当定子接地报警时,应立即停机。绝缘老化或已严重磨损的发电机,其定子接地保护,经主管部门批准,原作用于信号的也可作用于跳闸。
发电机定子绕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允许值
发电机额定容量发电机额定电压(kV) (MW) 10.5 100 3 接地电流允许值(A) 2(对于氢冷发电机为13.8~15.75 18~20 125~200 2.5) 300~600 3 9、当发电机的转了绕组发生一点接地时,应立即查明故障点与性质。如系稳定性的金属接地,应立即停机处理。
10、防止励磁系统故障引起发电机损坏。
10.1、根据调度安排对各类发电机组进行进相运行试验,其低励限制定值应该以试验数据为准。实际运行时进相深度不应超出各有功负荷下的试验数据。
10.2、自动励磁调节器的过励限制和过励保护的定值应在制造厂给定的容许值内,并定期校验。
10.3、励磁调节器的自动通道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并投入运行。严禁发电机在手动励磁调节(含按发电机或交流励磁机的磁场电流的闭环调节)下长期运行。在手动励磁调节运行期间,在调节发电机的有功负荷时必须先适当调节发电机的无功负荷,以防止发电机失去静态稳定性。
10.4、在电源电压偏差交流为+10%~-15%,频率偏差为+4%~-6%时,直流偏差为-20%~+10%时,励磁控制系统及其继电器、开关等操作系统均能正常工作。
10.5、在机组起动、停机和其他试验过程中,应有机组低转速时切断发电机励磁的措施。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措施
为了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失灵,热工保护拒动造成的事故,要认真贯彻《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规定》(国电安运[1998]483号)《单元机组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若干技术问题规定》(电规发[1996]214号)、《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655-1998)、《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656-1998)、《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657-1998)、《火力发电厂顺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658-1998)、《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1998)等有关技术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
防止DCS系统失灵
1.1、 加强DCS系统的选型、设计工作。
1.1.1、加强DCS系统从选型、招标、定货、设计、组态到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工作,明确各级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保证层层有人把关,并使DCS系统的选型招标工作合理有序的进行。
1.1.2、加强对DCS系统选型、设计、组态以及安装调试的监督工作。监督机构应切实起到技术监督的职能,监督人员应对DCS系统的选型、招标、设计、组态以及安装、调试、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工作,应和选型电厂的有关人员一起,尽可能详尽地了解拟选用系统的性能。
1.1.3、拟选用的DCS系统应在系统内有良好的业绩。对于在系统内曾出现过较大事故的DCS系统应谨慎选用。
1.1.4、考虑到备品备件的通用性以及维护工作的方便性,对于数台机组分次进行选型招标的电厂,应在充分总结第一套系统的使用情况后,确定第一套系统无任何大的问题的前提下,后几套DCS系统应尽可能地选用同一厂家同一型号的产品或同一厂家升级后的产品。
1.1.5、选型电厂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邀请已使用过DCS系统的其他厂的人员和电研院的有关人员参与研究和讨论拟采用系统的优缺点,避免在其他系统中存在的不足再次出现的拟用的系统中。
1.1.6、
DCS系统的选型招标人员应充分了解拟选用系统的技
术指标和在系统内的应用情况,应保证技术协议中所规定条款的逐一落实。
1.1.7、
拟选用的DCS系统在配置上应能满足机组任何工况下
的监控要求(包括紧急故障处理),CPU的负荷率在最忙时不应大于60%。
1.1.8、 上。
1.1.9、
电源负荷应留有30~40%的裕量。
I/O点的备用以及I/O插件的备用量均应在10%~15%以
1.1.10、 通信总线的负荷率不应大于30~40%。
1.1.11、 拟选用的DCS系统其主要控制器应为冗余配置。重要的I/O信号应采用非同一板件的冗余配置。
1.1.12、 操作员站及重要操作按钮的配置应满足机组各种工况下的操作要求,特别紧急故障处理的要求。紧急停机停炉按钮应采用
与DCS系统分开的单独操作回路。
1.1.13、 分配控制回路和I/O信号时,应使一个控制器或一块I/O通道板损坏时对机组安全运行的影尽可能小,同时要保证各控制器间的负荷均衡。
1.1.14、 当I/O通道板及其电源故障时,应使I/O处于对系统安全的状态,不出现误动。
1.1.15、 主系统工程以及主系统连接的所有相关系统的通讯负荷率设计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留有一定的备用余度,保证在高负荷运行时不出现“瓶颈”现象。
1.1.16、 DCS系统的电源应设计为UPS电源,备用电源切换时间应小于5ms,保证控制器不初始化。系统电源故障应在控制室内设置独立的声光报警。
1.1.17、 DCS的系统接地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要求,所有进入DCS系统控制信号的电缆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屏蔽电缆,且有良好的单端接地。
2 、加强DCS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2.1、 应充分重视DCS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加强对DCS系统的巡回检查,制定相应的巡检制度。
2.2、 大修期间如DCS系统需要停电检修,应在停电前做好系统软件以及应软件的备份工作。上电前应按DCS系统的要求制定好上电步骤。
2.3、 应在大修期间,对各操作员站逐台进行重启,清除存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