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项反措(3)

2018-11-29 16:13

中的积留内容,保证该操作员站稳定工作。

2.4、 应制定相应的软件管理制度,规范DCS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管理。软件的修改、更新、升级必须履行审批授权及责任人制度。在修改、更新、升级软件前,应对原软件进行备份。未经测试确认的各种软件严禁下载到已运行的DCS系统中。

2.5、 应定期对DCS系统文件进行备份,备份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备份后的文件或磁盘应注明备份日期及内容,并妥善保存。

2.6、 应制定相应的防病毒措施,尤其应注重对以WINDOWS为平台的控制系统进行病毒防护。应保证在DCS系统上使用的软盘未在其他地方使用过,避免磁盘的交叉使用。

2.7、 应对运行人员加强培训,针对各厂的DCS系统制订出运行人员操作的注意事项。运行人员应避免在屏幕或各种画面上进行无谓的点击或操作。

2.8、 运行人员应熟悉所调用画面的信息量。对于动态点多,通讯量大的画面,在画面完全显示出来前,应避免其他操作。

2.9、 应制订工程师站的上机制度,未经授权不能进行任何组态修改。对于工程师站的上机人员和修改的内容要进行登记和记录。

2.10、值长站应进行流程监视,不应执行其他无关的程序。 2.11、 运行中的DCS系统,应有足够的备品备件,以备DCS系统部件出现无法修复的故障时进行更换。

2.12、 应加强巡回检查,保证后备硬手操或停机停炉按钮安全可靠,防止DCS系统失灵后,后备硬手操无法以可靠工作而导致事

故扩大。

2.13、 加强对DCS系统的监视检查,特别是发现CPU、通讯、电源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运行人员,并迅速作好相应对策。

2.14、 应定期对DCS系统外接设备(如打印机、拷贝机、鼠标等)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2.15、 DCS系统运行后,若有其他的控制系统或控制装置需要和DCS系统连网或通讯,则应召集有关技术人员充分论证连网或通讯的可靠性,避免外接系统引起DCS系统故障。

2.16、 加强对DCS的日常维护,建立各类卡件故障档案,定期统计、分析故障原因;要从技术档案,运行数据中挖掘出有实用价值的信息来指导DCS的维护、检修工作。

2.17、 严格控制电子室的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洁净度,禁止无关人员随意出入。

3、 DCS系统失灵后的紧急处理措施

3.1、应根据所用DCS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操作员站、工程师站重新启动的详细步骤和注意事项。并培养数名对重启步骤和注意事项相当熟悉的人员,当操作员站或工程师站需要重启时,应安排这些人员进行操作。

3.2、 当单台操作员站出现死机时,应由可用操作员站继续承担机组监控任务,此时应停止重大操作,同时立即对该台操作员站时行重启,若重启后故障无法排除,则视当时情况决定是否停机停炉,并立即处理。

3.3、 当炉侧或机侧的操作员站全部死机时,应停止重大操作,并立即对操作员站进行重启,若重启后故障无法排除,则视当时情况决定是否停机停炉,并立即处理。

3.4、 当全部操作员站死机时,若主要后备硬手操及监视仪表可用且暂时能够维护机组正常运行,同时检查控制器,若控制运行正常,则对所有操作员站进行重启,若重启后故障无法排除,则视当时情况决定是否停机停炉,并立即处理。

3.5、 当工程师站死机时,运行人员应加强对操作员站的监视,同时避免重大操作,并立即按照工程师站的重启步骤或注意事项进行重启,若重启后故障无法排除,则应立即进行处理。

3.6、加强对现场控制单元或控制器的巡回检查,若控制器故障,切换至手动操作。

3.7、调节回路控制器或电源故障时,应将自动切至手动维持运行,同时迅速处理系统故障根据处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8、 当DCS系统出现通讯故障时,应首先检查通讯线路的接头是否松动,再检查通讯程序是否运行正常,若故障无法排除,则应视故障的程度决定是否停机停炉。

4、 防止热工保护拒动 4.1、 加强保护投切的管理工作

4.1.1、 保护的投入和切除必须严格执行《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规定》和《新疆电力公司热控技术监督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保护的投入率必须达到100%。

4.1.2、对于保护系统存在的问题应高度重视,不完善或存在问题的保护系统应在资金和人员上予以保证,及时完善或解决保护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4.1.3、 运行中的保护装置,如确因检修、消缺等需要退出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同时应尽快消除缺陷并尽快将切除的保护装置投入运行。

4.1.4、应制定保护切投的详细措施和注意事项,进行保护切投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同时要对保护切投的时间、内容等进行详细的登记和记录。

4.1.5、 运行中或检修时如果保护定值需要修改,必须由有关部门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热工人员进行,并通知有关人员验收,经验收确认后方可投入运行。

4.1.6、应严格执行煤粉锅炉应装设灭火保护装置的规定。 4.1.7、接插件是控制及保护信号连接的重要器件,选用不当或时间一长会带来或出现如接触不良、脱落、锈蚀等问题。因此要尽可能减少插头、插座式连接方式。

4.1.8、 应重视和加强保护系统的更新改造工作。对于老化和落后的保护装置,各厂应认真考虑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造老旧保护系统,提高保护系统的可靠性。

4.2、加强保护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定期试验,防止保护拒动。 4.2.1、应加强对保护系统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护系统的电源必须稳定可靠,电压波动不得大于±5%。

4.2.2、应保证保护系统一次元件的完好性,保证一次元件取样管路畅通,无堵塞、积灰等现象。

4.2.3、机组大小修时应对保护定值进行核实检查,对保护系统的测量元件进行校验。

4.2.4、与保护相关的测量元件取样管路检修后,风烟系统取样管路应进行彻底吹扫,汽水、油取样管路应进行冲洗,并保证管路的严密性。

4.2.5、机组检修后启动前必须对所有保护进行静态试验,以检查保护装置、保护逻辑、保护定值等是否正常。

4.2.6、 应定期进行灭火保护的动态试验,在役的锅炉炉膛安全监视保护装置的动态试验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年。

4.2.7、 对于独立配置的灭火保护装置,应保证装置本身完全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源必须可靠稳定,同时应具有在线自动/手动火焰检测器和全部逻辑的试验功能。

4.2.8、应加强对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维护与管理,防止火焰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管堵塞等问题的发生。

4.2.9、严禁随意退出火焰探头或连锁装置,确因设备缺陷需退出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

4.2.10、应加强对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ETS)和汽轮机监视仪表(TSI)的巡回检查,所配电源必须可靠,输出继电器必须可靠。

4.2.11、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低油压、低真空等保护每季度及每次机组检修后启动前应进行静态试验,以检查跳闸逻辑、报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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