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自从2002年,“弱势群体”一词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之后,与之相关的问题立刻开始受到广泛的关注。可以说在中国社会改革中期的政府报告里出现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问题”这样的词句,体现出我们的国家务实的态度和对弱势群体进行有力保护的决心,而由此产生的便是一个法律如何看待,将弱势群体保护纳入法治轨道的问题,这也是学术界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及具体构成 1、弱势群体的涵义
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亦称社会脆弱群体,是社会科学的一个概念,主要用来分析社会结构的不协调和社会分配的不合理。对这个名词有过多的理解,郑杭生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1]。陈成文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2]。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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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3]。目前来界定弱势群体,应该紧密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变革这一时代背景主要指那些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多方面陷入不利与困难境地,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也可以说,所谓弱势群体,就是指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在社会财富和权力分配过程中被不公平地受到排斥而处于弱者地位的群体[4]。
2、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尽管每一个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因各不相同,我认为,弱势群体的出现主要有生理和社会两方面的原因。生理原因是与个体的生物性发展相关的,如年幼、年老、残疾、体弱多病都会影响一个人的竞争能力。社会原因是指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有些人不能参与与其有关的决策,没有机会参与社会财富和机会的分配,从而成为社会弱者。基于此,人们习惯上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即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状况大致是:
(1)生理性弱势群体
未成年人群体。未成年人群体是一种年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一部分因家庭贫困而不能就学,也有一部分虽然受着良好照顾,但由于没有选择能力,往往只能按照家长的意志来规划和设计自己的生活,在过度保护中,他们的独立人格与平等权利、尊严与感情、意志与追求往往被忽略了。此外,无孔不入的社会文化如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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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的开放性带给他们以巨大的不良影响。
老年人群体。同未成年人群体一样,老年人群体也是一种年龄弱势群体。1982年维也纳“老年问题世界大会”以60岁作为老年人口的年龄起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以60岁作为老年人口的年龄起点。这一群体由于年龄的原因,恰值生理上的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从而处于社会生活弱势地位。其中,独居的高龄老人、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 3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12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9.6%[5]。
残疾人群体。残疾人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目前有6000万残疾人,其中大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主要是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他们的生活、就业、婚姻遭遇极大困难。
妇女群体。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
(2)社会性弱势群体
下岗失业者群体。失业者群体是一种就业弱势群体。20世纪90年代以来,下岗失业问题日益严重化。1999年末,我国有下岗职工约为650万人,登记失业人口为600万人,下岗失业人口总数为1250万人。2000年,这一数字则达到1350万人[6]。考虑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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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与失业并轨,所有的下岗职工都将转为失业人员,我国的真实失业率将会很高,失业人数将会更加庞大。
农民工群体。关于进城的农民工的统计数字,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数据。但不管怎样,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客观存在的规模庞大的群体,已经是当今中国经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大多就业不稳定,很少有人长期从事固定工作,所从事的只能是一些边缘性的职业,其住房、医疗、子女教育、法律救济都十分困难。
城市低收入人员群体。这部分人员包括:第一,“体制外”人员,即那些从来没有正式工作的,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这部分人员有时也被称之为散工人员。第二,“体制内”较早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主要是从集体企业或部分国有企业退下来,当初退休时工资水平非常低,只有100多元,加上各种补助也不过两三百元,生活在城市,这点收入只够吃饭。许多人原来的单位要么破产,要么奄奄一息,没人为他们缴纳医疗等社会保险。
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群体。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发展。“农民”成了劣等人的代名词,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激发了农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但此制度所带来的激励仅仅持续了五六年的时间,随着农用物资价格不断上涨,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大,农业收益越来越低,甚至入不敷出,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1978年,我国城乡人均收入之比是2.4:1,1993年缩小到1.7:1,但1997年又扩大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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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扩大到2.79:1,达到历史上的新水平[7]。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三大根源 1、制度性根源
我们通常所说的制度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人类的社会制度,如原始社会制度、封建社会制度等;二是指一个社会中普遍的游戏规则,它是人类自己设计出来调节人类之间关系和活动的一些约束条件,即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约束、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的一系列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国家制定的法律、组织章程等正式规则,也可以是社会认可的道德传统、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非正式规则。在本文中所指制度,主要是前者,即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
(1)经济制度的影响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论述,制度变革过程中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适应与不适应相互转化的过程。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则促进经济增长和繁荣;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不仅阻碍经济增长,还会再生贫困[8]。这是因为:第一,制度是决定资源配置效率关键的因素。现代社会,资源有两种基本配置法:行政配置和市场配置。从世界经济发展史和各国实践看,市场配置效率显然高于行政配置效率。资源配置效率高,制度能容纳高效率的劳动生产率,则社会财富增长迅速,缓解和消除贫困的物质基础强;资源配置效率低则劳动生产率低,社会财富增长缓慢,甚至出现负增长。第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制度,对缓解和消除贫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初次分配根据效率原则,再分配则根据公平原则,即当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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