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3)

2018-11-29 16:36

分配造成收入差距进行调节,从而有效消除或减少贫困现象的发生。由于制度的负面作用可能产生贫困,而正面作用又可减轻和消除贫困,因此被称为“贫困的总根源”。

现代西方很多学者将贫困与社会弱势群体归结为市场竞争的结果和体制的原因,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市场竞争的失败者;也有学者从制度变迁和体制转型来分析发展中国家贫富分化和弱势群体产生的主要原因。倪志伟等通过对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研究认为,计划经济机制和市场经济机制、再分配权力和市场权力是相互对立的两极。一方面,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再分配权力和再分配者的地位逐渐削弱,另一方面,弱势群体也可能利用新的机制和机会,实现社会地位的上升。从我国实际来看,分配制度是导致收入分配的差距加大的主要原因。这些社会弱势群体一般都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单一、身体较弱、观念守旧或缺乏与时俱进的思想和能力(当然也有例外),这一定程度上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不能全由他们自身来承担改革和时代发展的成本。因此形成了收入分配上的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分配效应,更加快了弱势群体的产生。

(2)政治制度的影响

美国学者理查德·乔治说:“任何一个当代经济制度的运行模式从现实的角度都不可能与它建立于其中的政治与法律体制截然分开”[9],“一个社会中的政治制度可能会弥补其经济制度中存在的某些道德缺陷。抑或反之,政治制度有可能以非道德的方式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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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的运行”[10]。在我国,目前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最主要的形式是选举人大和政协代表,其他就是信访和领导接待日等,而其中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途径却很少。邓小平曾说:“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11]”因此,改革政治体制,建立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迫切需要。

2、法律性根源

(1)权利不平等的法律根源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人人平等”,但我国农民和流动人口从某一个方面来讲没有享受到平等权利,这是农民和外地人权贫困最主要的表现。在我国,一些城市都对本地人和外地人及进城的农民工进行区别对待,其都有法律或政策依据,致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定的不平等。这种情况发生的根源在于立法机制。1949年后,我国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基本沿袭苏联的制度安排,即保证工人阶级在国家中的领导作用。我国在建国后通过的几部宪法也毫无例外地确立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并且以政策法规或条列等形式将公民的地位依“成分”和“家庭出生”分为三六九等,规定不同的家庭出身才能担任不同的社会工作。80年代后,法律制度和立法体制中的出身论有所淡化,却形成另一种特色,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审议和通过法律,还将大部分法案委托给行政主管行政机关起草,如委托司法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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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委托公安部起草《道路交通管理法》,委托人事部起草《公务员法》等等。在我国,立法权虽由代表人民意志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但由于缺乏普遍民众参与意见的程序保障,往往使人民的利益难以真正通过立法途径来实现。

(2)经济不平等的法律根源

亚当·斯密说,在中国,“即使制造业使财富增加,穷人的情况也不会得到改善”[12],“中国也许很久以前就已富裕到了其法律和制度的性质所允许的程度,如果改变法律和制度,如果重视对外贸易,中国也许会更加富裕得多”[13],表明当时中国的法律制度对社会贫困的影响。经济法律作为一种资源,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的安排,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因为所有的制度和规则在履行中都会给当事人或行为带来收益或成本,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即非生产性支出),提高经济效益。按照库兹涅茨的倒“U”形曲线理论,在市场转型初期,贫富分化会急剧扩大;在市场转型完成后,随着市场体制和法制的健全,贫富差距又会逐渐缩小,恢复到相对合理状况。由于市场转型中,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结构的重构还没有完成,这是一个“不够规则”的市场化过程,贫困问题产生和贫富差距的扩大,反映了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可见,如果没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贫穷国家也许就永远不可能发展到能够支付得起良好法律制度的富裕水平。

(3)事例研究:我国户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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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法律制度在我国古已有之。根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就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临时征集兵员)之说。根据《周礼》记载,周时在秋官司寇之下设置了名为司民的专职掌管户籍的官吏,负责计算全国的户口人丁数目。隋文帝时,改五家为保,五保为闾,四闾为族,皆“有正”等。可见,我国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户籍制度。

我国现行户籍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逐步确立的,是一系列关于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总称。1954年《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利”;1955年6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户口登记制度的批示》,开始在全国建立户口登记制度;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正式确立户口迁移审批制度。该《条例》规定对境内居民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7项登记制度,每一项登记制度又有较为详细的登记内容和具体的规定要求。我国户籍制度中有很多项涉及城市和农村的不同规定,本意本着是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的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在城乡之间筑起了一道坚实的壁垒。这些法规对我国社会生活的主要影响体现在:第一,它是造成国民身份差等的重要法律根源。我国现行户籍法律制度不仅具有人口登记、管理作用,还附着与基本权利相关的特定功能——社会保障制度。严厉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民被固定在乡土中,无法合理流动,处于不利的地位,不能与城镇居民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得不到充分的社会政策保护,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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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必要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一旦遇到不可抗逆的自然灾害、疾病等,则很快陷入困境。除了各种社会保障,很多城市在劳动就业方面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职业保留和地方保护现象。不仅如此,它还是造成很多其他权利不平等的重要法律根源,如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在办理涉及有关民众权利义务事项时,要求公民出示常住户口证明,没有常住户口证明,就意味着没有平等的权利和资格。第二,它限制了人口自由迁徙和人才流动。从我国户籍法律制度实施50多年的历史看,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口的正常流动,影响了市场对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要实现真正的自由经济,必须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分割,改变户籍迁移审批制等,取消对城镇和城镇居民的各种政策倾斜,保障农村居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拔除造成广大农民贫困和弱势的最主要根源。

3、公共政策根源

所谓公共政策,就是政府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配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法令、措施、方法、条例等的总称。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政府根据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将公共政策制定的理论依据确定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有一定的经济文化背景,但由于多种因素,公共政策的实施结果并没有实现这个目标,反而使改革成为“双刃剑”,即:它使一部分人受益,同时使另一部分人遭受损失。如技术改进、减员增效,经济效益提高了,但大量下岗工人却成了改革政策的受害者,其直接后果就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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