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4)

2018-11-29 16:36

会严重贫富分化,贫困和弱势群体大量产生。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产业机构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我国劳动力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九五”期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人数由1.4908亿人减少为1.1773亿人,净减少3135万人,下降幅度为21%,其中国有单位人员减少了23.9%,集体单位人员减少了45.6%。由于产业技术进步、企业改制和自身经营等原因,也造成了大批行业性下岗和失业人员。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2004年,我国累计下岗失业人员达到1400万人。正是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没有妥善考虑下岗工人的利益,使得很多人沦为新的社会弱势群体。

(三)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分析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14]。

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

16

典型表述,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这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发展的目的。因此,要求我们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之上,对弱势群体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体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如果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即使是在短期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最终也会停滞不前,但与此同时,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应忽视的。因此,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如果贫富差距扩大到使一部分人无法正常生活的程度,尤其是当这部分人占大多数时,社会就会畸形发展,政府的可信任程度就会降低,社会犯罪率就会急剧攀升,从而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遏制贫富差距的加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及特点 1、物质生活及其贫困

由于社会政策和历史原因,我国贫困人口大量聚集在农村。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988年,占农村常住人口2%的居民,人均纯收入仅371.5元,恩格尔系数(恩格尔系数=家庭的食品支出总额/家庭消费支出总额)为62.2%,另占农村常住人口13.2%的居民,人均纯收入795.5元,恩格尔系数为66.2%。国家统计局

17

1998年的调查表明,全国城镇有580万户最低收入的贫困户,其人均年收入只有22186元,仅相当于该年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42%。而在1999年8月的抽样调查中,户人均收入和支出不到100元的城镇居民家庭仍然超过6%,在黑龙江、江西、内蒙古、青海、新疆等地区甚至超过10%。有关资料表明,在我国城市贫困人口中,各类下岗人员占40.2%,失业者占2.4%,提前退休者占5.5%,个人收入低者占56%,家庭人口多者占16.1%[15]。同期全国城镇人均平均水平为4798元[16]。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人均基本生活消费水平还不到全国城镇平均消费水平的50%,属于满足基本生存的消费。另据报道,我国中等偏上收入群体只占总人数的28.62%,而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却占总人数的64.15%.。据有关数据显示,弱势群体年收入绝对值还不到高收入阶层的1/6,而且超过56%的收入是用于食品支出,因此其物质生活状况十分贫困[17]。

2、制度和政策法律是重要成因

从经济上看,我国社会贫富悬殊呈现三个特征:一是“赢者全得”规则,即个人掌握的资源越多,获得各种资源的机会就越多,也越能取得成功;二是部分人收入急剧增长,另一部分人收入则显著下降,即一部分人收入增长是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相对下降基础之上,而非经济总量自然增长的结果,如私营企业主、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演艺界和体育明星等收入不断高涨,农民、下岗工人和一些离退休人员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包含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因素)

18

则明显下降。

客观地说,造成我国社会贫富分化,形成弱势群体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个人因素,也有国家因素。综合近20年国家政策和社会体制看,更多的是国家和社会因素。如户籍制度和工农业剪刀差人为地扩大了城乡差距;在发达地区,搞经济特区,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给予更多的自主权;在出口上,向沿海地区倾斜;在财政上,多“锦上添花”,少“雪中送炭”,拉大了地区差距;对垄断性行业,缺少制约;还有价格双轨制、退税免税等等。总之,在国家分配体制和社会政策法律不够面面俱到的多重作用下,处于社会结构变迁、利益结构重组中,我国的弱势群体,承受了更多改革成本而受惠很少,正式这种经济地位的弱势化和政治地位的被边缘化,使这些人最终成为了“沉默的大多数”。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社会贫困人口是制度性贫困,社会弱势群体是制度性弱势群体。

3、数量规模庞大

《中国经济时报》载文认为,我国贫困人口由城镇贫民、农村困难户和农民工三大板块组成。根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3年3月31日,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140.3万人;根据中国扶贫基金会公布的数据,我国农村目前为解决温饱问题处于饥饿状态的人口为3000万人,低收入人口(人均年收入以865元为准)为6000万人,两项相加为9000万人。另我国有约1亿左右的“农民工”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地带,人均年收入约6000元人民币。按现有统计方法。“农民工”及其家属贫困人数不低于4000万人[18]。

19

可见,我国弱势群体的数量相当庞大。

(二)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1、立法上

我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逐步把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和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都作出了对弱势群体权利予以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另外还制定了专门法,使法律保护措施更有效、更便于操作施行。

未成年人方面,中国在1991年制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颁布了《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以及2002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1994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1991年《收养法》、1985年《继承法》以及《义务教育法》等。并且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劳工方面,我国的法律相对而言数量是比较多的,主要有:1994年《劳动法》、2001年《工会法》、2002年《安全生产法》、1992年《矿山安全法》、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1987年《尘肺病防治条例》、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等。

妇女方面,主要有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90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

残疾人方面,中国在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把我国残疾人人权保障事业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另外还有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1998年《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

20


定稿: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日用塑料制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