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 导论
1,什么是认识论
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是“认识论(也被称为“知识论”)”。大家应该对认识论并不陌生,凡是对哲学稍微有些了解的人都知道,认识论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和比如形而上学、伦理学等等是平行的,都是从哲学上讨论某个专门的问题的,但是,认识论到底要讨论什么问题?什么叫做从哲学上讨论认识问题?
2,认识论的基本问题
当然,一门关于知识论的导论应当尽量包含知识论的主要问题,这不仅是从事物的结构本身出发,也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也就是说,要涵盖知识论在历史发展中的重心转移,这样,米歇尔·威廉姆斯(Michael Williams)就将知识论的主要问题归纳为五个(Problems of Knowledge: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Epistemology, P.1-3):
1,分析问题(The analytic problem):知识是什么?或者更确切地说,“知识”这个词是什么意思?
2,划界问题(The problem of demarcation):这里涉及到我们能够知道什么,不能够知道什么的问题,涉及到知识的内容的问题。这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个子问题:(1)外在的问题:如果我们已经对知识是什么这个问题给出了某种说明,那么,我们能够原则上决定我们可以合理地期望知道怎样的东西吗?换句话说,我们可以确定人类知识的范围和限度吗?(2)内在的问题:在知识内部是不是存在着一些重要的边界,也就是说,我们有没有什么必要和标准和划分不同类型的知识,比如,一些哲学家认为,我们可以从根本上区分后天的、经验的知识和先天的、非经验的知识,前者依赖于经验或者观察,而后者则独立于经验,比如纯粹数学知识,而另外一些哲学家则反对这种区分,当然,还有其他的划分方式,比如,框架内的知识和关于框架的知识等等。
3,方法问题(The problem of method):我们应该如何寻求和获得知识?这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三个子问题:(1)统一性问题:只有一种获得知识的方式,还是说,为了获得不同类型的知识,就需要不同的方式?经验论和唯理论的争论就涉及到知识的来源问题,是知识仅仅来源于感觉,还是还存在着其他来源,比如理性、理智直观等等。比如,有一些哲学家认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就需要不同的方法,比如狄尔泰的解释学就是这么认为的;(2)改良问题:我们能够改进我们寻求知识的方法吗?这个问题是十七世纪哲学界的一个核心问题,他们想要保卫新的科学进步,以反对僵化的经院哲学;(3)合理性问题:是否有这样的研究方法,或者确定信念的方法,它是合理的,如果有,它是什么?这就涉及到辩护的问题了。
4,怀疑论和辩护的问题(The problem of skepticism and justification):这就涉及到,我们是否从根本上能够获得知识?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非常关键的,它真正涉及到认识论的基础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也是非常紧迫的,因为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着一个怀疑论的传统,它通过各种论证来证明我们根本不可能获得知识。怀疑论实际上也就明显是针对知识的辩护的问题,它怀疑的是知识不可能获得最终的辩护,这也从反面提出了一个问题,辩护是知识的核心要素吗?在当代知识论中,知识和辩护的关系尤其受到关注,这和怀疑论不无关系。
5,价值问题(The problem of value):这个问题似乎并不受人关注,但这倒应该是认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也就是说,唯有在知识值得追求的情况下,以上的问题才是有意义的,价值问题问的就是,如果我们想要追求和拥有知识,那么这到底是为什么,我们想要用它来做什么?我们是就为了知识而知识呢,还是为了其他的目的,或者在具体情况下才想要获得知识?知识是探求的惟一目标吗?还是还有其他同样或者更加重要的目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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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标准分析及其困难 1,知道的用法与命题知识
我们可以依据威廉姆斯的划分来一一进入认识论的主要问题,首先是分析问题。如上所述,分析问题要问的是,“知识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不同的学科出发来加以解释,比如,从科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描述我们的认识过程,我们如何获得知识的生理和心理过程,而从哲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会看到什么特殊之处呢?
我们可以从分析“知道”这个概念入手。 在日常生活中,“知道”这个概念通常会有三种用法,比如,我们看以下三句话: 1,我知道张三这个人, 2,我知道开车,
3,我知道这张桌子是白色的。
那么,我们知识论中要讨论的会是哪一种呢?我们先来对知道的这三种用法逐一加以分析。第一种知道我们大致可以用了解、熟悉这样的词来代替,我说,我知道张三这个人,指的是我了解,我熟悉张三,这种用法也可以用在我们的知觉上,比如当我听到声音时,我就可以说是知道了声音,这种知道是动物和婴儿也具有的;第二种知道可以说是一种能力的知识,人们一般称为“知道如何(Know-how)”,我知道如何开车,我知道如何游泳,这些都是一些技能、实践的知识;第三种知道有一个典型的特征,就是知道后面接一个命题,所以一般称为命题的知识,它具有S知道p这样的形式,在这里,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个知道包含了真实性的主张,也就是说,当我说,我知道p,我同时就主张p为真,这几乎是一个分析命题,让我们考虑一个相反的论断,比如我说,“我知道巴金写了“阿Q正传”,但事实上这一错误的”,这听起来很别扭吧,其实,在这里,用相信会更加确切合理。在这里,知识论的主要兴趣还是在于命题的知识。
2,标准分析
现在,我们来看一看一种所谓的知识的“标准分析”,也就是历史中被很多人所接受的对知识的定义。
一般来说,人们愿意将知识论追溯到苏格拉底,尤其是他的《泰阿泰德篇》中。(略,参考《泰阿泰德篇》)
知识问题常常被人称为“泰阿泰德问题”,这是苏格拉底提出的一个难题,在《泰阿泰德篇》这篇对话中,苏格拉底和他的对话伙伴最终并没有给出一个定义,但是,他们最后提出的这个思路,就是真实的信念加上什么能够成为知识的标准却成了许多哲学家所接受的一个定义,这个第三项被称为“辩护(justification)”,这样,知识就被定义为“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
3,盖蒂尔问题
现在,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讨论知识的定义,我们可以从知识不是什么出发来反过来考虑知识是什么,对此,人们很自然地会想到这样三种事物:无知(ignorance)、错误(error)、和(单纯)意见(opinion)。这样,反过来说,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达知识的定义,S知道p(其中“S”代表某个人,“p”代表某个命题),当且仅当:
1, S相信p(信念条件)。 2, P为真(成真条件)。
3, S相信p这件事得到了辩护(辩护条件)。
其中,信念条件排除了无知,成真条件排除了错误,而辩护条件则排除了单纯的意见。这里给出的标准分析完全是形式的,它并没有规定知识需要何种辩护,而且它也适用于各种知识,包括先天知识和后天知识。这个标准分析实际上也已经指出了,知识论的关键问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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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辩护。
将知识定义为真的信念,这一点从苏格拉底以来似乎就被接受为不言自明的了,而第三个要素似乎就不那么自明了,真的信念不就是知识了吗?但是,我们也会在很多情况下知识碰巧有了真的信念,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很难说我们知道某件事情,我们可以用罗素的一个例子来说明,比如,我问你现在几点了,你看了一下墙上挂的钟,然后你说,现在三点钟了,这样,我就有了一个信念,现在三点钟了,而且这是一个真的信念,但是,事实上这个钟已经停了好长一段时间了,只不过你不知道,而碰巧指针停留的地方就是此刻的时间,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说,我知道现在三点钟了吗?他在《哲学问题》这本书中给出了一些有趣的例子,在这本出版于1912年的小册子中,罗素已经认为,将知识定义为“真的信念”,这并不符合“知识”这个词的日常用法,比如,如果有一个人相信已故首相的姓是以字母B开头的,那么他所相信的就是真的。因为已故首相的姓是班纳曼(Bannerman),但是,其实他心里想到的是贝尔福(Balfour),把他想成是已故首相,从而相信已故首相的姓以字母B开始,尽管这个信念是真的,但我们很难把它称为是知识。如果一家报纸在收到战报之前就预测了战役的结果,而结果恰好是它所预见的那样,这样,一些读者从报纸中获得了一些真的信念,但我们很难说他们具有了知识。这些例子实际上都要说明,一个出于错误的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的真的信念还不是知识,这样,知识还需要这个信念得到辩护。
但是,这种对知识的标准分析,或者说,知识的“三要素分析”(tripartite analysis)遭到了质疑,实际上,上面提到的罗素的例子已经涉及到了这个问题,就是怎样的辩护才是知识所需要的恰当的辩护,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有一个叫盖蒂尔(Edmund Gettier)的人发表了一篇只有三页的文章,发表在1963年的《分析》杂志上,题目就叫“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是知识吗?(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没想到,这样一篇短小的文章既然引起了轩然大波,甚至改变了认识论的研究路径,此后,很多哲学家花了很大的力气来回应他所提出的问题,并且将辩护作为了知识论的核心问题。
分析哲学惯用的一种手段就是设想出一些反例来反驳某种观点,这些反例不必是实际存在的,但是合乎逻辑的,现在,我们来看一看盖蒂尔给出的两个小例子(Louis P. Pojman编辑的The Theory of Knowledge: 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和Ernest Sosa与Jaegwon Kim编辑的Epistemology: An Anthology均有收录):
例1
假定史密斯和琼斯同时申请某家公司的某项工作,并且假定史密斯对于下面的这个联言命题有着很强有力的证据:
(d)琼斯是那个将会得到这份工作的人,并且琼斯口袋里有十枚硬币。
史密斯关于(d)这个联言命题的证据可能是,这家公司的经理曾经向他保证,琼斯会最终被录用,而且史密斯本人在十分钟前刚刚数过琼斯口袋里的硬币。这样,上述的联言命题(d)就蕴含了:
(e)将得到这份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枚硬币。
现在,让我们假定,史密斯看到了从(d)到(e)的蕴含关系,并且根据联言命题(d)而接受了命题(e),而他对联言命题(d)又有很强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史密斯相信命题(e)为真是得到明白的辩护的。
但是,我们可以进一步想象这样的情况,史密斯并不知道,正是他而不是琼斯将得到这份工作。而且正好史密斯也不知道,他本人口袋里有十枚硬币。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命题(e)为真,虽然命题(d)——史密斯由此推导出(e)——为假。这样,在我们的例子中,以下情况都是真的:(1)(e)为真,(2)史密斯相信(e)为真,并且(3)史密斯相信(e)为真是得到辩护的。但是,同时,史密斯并不知道(e)为真。
现在,我们看到,在这个例子中,虽然它明白无疑地符合知识的标准分析中所包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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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条件,即成真条件、信念条件和辩护条件。但是,没有人会说,史密斯知道(e)为真。这样,我们不得不说,标准分析不能为知识提供充分的条件。
例2
现在让我们假定史密斯拥有有力的证据来相信以下命题a: (a)琼斯有一辆福特车。
史密斯的证据可以是这样的,他记得,琼斯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确实有一辆车,而且这辆车就是福特车,也就是在前几天琼斯还让他坐过福特车兜风。
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假定,琼斯还有另一位朋友布朗,但是他并不清楚布朗现在究竟在哪里。史密斯于是随意选择了三个地名,构成以下三个选言命题:
(b)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波士顿。 (c)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
(d)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布雷斯特——立陶宛。
上述三个命题中的任何一个都蕴含在命题(a)之中。现在,我们又进一步假定,史密斯看到了他根据命题a构造的命题间的蕴含关系,而且根据命题a去接受b、c、d。史密斯从自己有充分证据的命题a推导出了命题b、c、d。于是史密斯也就完全证实了自己可以相信这三个命题中的任何一个命题。当然,史密斯并不知道布朗身在何处。
但是,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假定另外两个条件。第一,琼斯实际上并没有一辆福特车,他现在开的车是租来的。第二,碰巧布朗就在巴塞罗那,而史密斯是不知道的。这样,我们就不得不说,史密斯不知道c为真,尽管(1)命题c为真,(2)史密斯本人也相信命题c为真,(3)史密斯相信命题c为真得到了证实。
这个例子和第一个例子一样,实际上都是要说明,尽管知识的标准分析的三要素都有了,我们仍然不能将知识归属于这个人,也就是说,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并不就是知识。
波伊曼把盖蒂尔所提出的反例1的基本形式描述如下(《知识论导论》,p91): 例1:
1,S相信p。 2,p是真的。
3,S的信念p是得到辩护的。
4,p是从某一命题q推出或大致推知的。 5,S是有辩护地相信q。 6,q是假的。 因此
7,S不知道p。
Rescher给出了例2的基本形式: 1,S相信p或者q。
2,q是真的(并且由此,p或者q也是真的)。 3,S的信念p或者q是得到辩护的。 4,S不相信q。
5,S相信p或者q,但是这(只是)因为他相信p。 6,p是假的。 因此
7,S不知道p或者q。
掌握了这个基本形式,我们可以就构造出很多类似的反例来反驳知识的标准分析。
4,盖蒂尔问题成为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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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很容易看到,盖蒂尔的反例挑战的是标准分析中的第三个要素,也就是辩护条件,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盖蒂尔并没有否认这一条件,而只是说,这个条件还不是充分条件。面对盖蒂尔的挑战,之后的哲学家们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法,其中大多数仍然想要修补和维护这一标准定义,因而他们着重于思考如何添加上第四个条件,从而使得标准分析成为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这种解决方案被称为“四合一解决”方案,不过,也有一些哲学家则建议干脆将辩护条件去除,既然辩护不足以保证真的信念是知识,不如用其他条件取代辩护条件,以下,我们来看几种有影响力的解决方案。
一种直观的看法是,盖蒂尔问题其根源在于,这些反例的结果是从错误的前提中推导出来的,比如,例1中的命题d和例2中的命题p。但是,这并不构成对盖蒂尔问题的根本反驳,有哲学家,比如Richard Feldman就提出了一个修正的例子:
Feldman针对Meyers和Stern所提出的只有p为真,它才能为另一个命题辩护这样的原则,他将他们提出的例子作了一点修正,从而证明这一原则并不能反驳盖蒂尔的挑战。
我们先来看看原始的例子:
假设琼斯告诉史密斯,他有一辆福特车,甚至还给他看了这方面的证件。再假设,直到目前为止,琼斯在和史密斯的交往过程中都总是诚实可靠的。现在,我们称所有这些证据的联言命题为m。这样,史密斯就是得到辩护地相信,他办公室里的琼斯有一辆福特车(命题r),并且,他也就进一步得到辩护地相信,他办公室里有人有一辆福特车(命题h)。
现在,我们还要假设,他们办公室里的另外一个人亚当正好有一辆福特车,但是他并从来没有驾驶过它,而是把它放在了车库里,而且根本没有向任何人提起过他有一辆福特车,这样,史密斯根本没有任何证据来知道亚当有一辆福特车。
这样,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看到,m和h都是真的,但是r是假的。这样,盖蒂尔的例子就表明了,史密斯有一个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h,但是,他显然不知道h。
在这个例子中,用来为h做出辩护的是命题r。但是,既然r是假的,这样,这个例子就和上面所说的原则相违背了。根据这个原则,既然命题r是假的,而一个假命题是不能为其他命题辩护的,因而,命题r就不能为命题h提出辩护。于是,人们就可以说,盖蒂尔的反例是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原则之上的,这个原则就是,假命题也可以为其他命题辩护。
针对这种反驳,Feldman提出了一种修正的方法,他只需要将这个事例做一点改变,就能够证明,即便是给出辩护的命题为真,得到辩护的命题也可以不是知识,这个例子是:
假设史密斯从m中推导出它的一般形式:
(n)办公室里有一个人告诉史密斯,他有一辆福特车,甚至还给他看了这方面的证件,而这个人直到目前为止,在和史密斯的交往过程中都总是诚实可靠的。。
我们可以说,命题n是真的,并且史密斯也知道它是真的,因为他是正确地从一个他知道为真的命题m中推导出来的。根据n,史密斯相信了h——办公室里有人有一辆福特车。这样,在这个例子中,是n,而非原始例子中的r为h提出了辩护。这样,史密斯就有了一个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h,并且知道他的证据是真的,但是,他还是不知道h。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即便史密斯用来辩护的命题n和m为真,并且他也知道这些命题是真的,这仍然不能保证他知道h。
这样,我们可以看到,盖蒂尔的挑战是有效的,我们必须积极应对它。
5,不可挫败的辩护
在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哲学家们对盖蒂尔问题的回应都集中在辩护条件上,有些人希望通过改良或者补充这一条件来完善知识的标准分析,我们可以称这样的策略为保守的策略,有些人则主张将辩护条件从知识的定义中去除,取而代之的是其他的非辩护的条件,我们可以称这样的策略为激进的策略。我们可以先来看一种比较典型的保守的策略,这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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