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伙协议(2)

2018-12-01 23:05

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际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实际出资额所享有的上述权益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激励分红的权利。

1.1.13 “最低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

万元人民币(RMB 元)。有限合伙企业达到最低募集规模后,普通合伙人有权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

1.1.14 “最高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应超过

万元人民币(RMB 元)。

1.1.15 “募集截止日”指以下列日期孰早者:(1)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其他

法律文件而认缴的总认缴出资额达到或者超过普通合伙人约定的最低募集规模人民币 万元(RMB 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之日;(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认缴的总认缴出资额达到最高募集规模人民币 万元(RMB 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之日。

1.1.16 “登记机关”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机构,或任何其他被授权向有

限合伙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1.1.17 “成立日”指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之日。 1.1.18 “付款日”指本协议第3.5.2条所述含义。

3

1.1.19 “缴付出资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应当缴纳其最后

一期认缴出资额的付款日,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应当缴付其最后一期出资的付款日不同的,则以最后一个付款日为准。

1.1.20 “交割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实际缴纳其最后一期

认缴出资额的日期,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实际缴付其最后一期出资的日期不同的,则以最后一个实际缴付日期为准。

1.1.21 “募集完成日”指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完成之

日。

1.1.22 “后续募集”指成立日后至募集截止日期间的募集。

1.1.23 “项目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

股权或相关权益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实体。

1.1.24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

与股权相关的投资。

1.1.25 “临时投资”指本协议第6.3条所指含义。

1.1.26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

理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1.1.27 “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费用开支。 1.1.28 “人”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1.1.29 “决策委员会”指普通合伙人按照7.1条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机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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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31 “会计年度”指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1.1.32 “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

1.1.33 “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1.1.34 “可供分配现金”指有限合伙企业因项目退出收到的现金,或是从项目公司

和临时投资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2

解释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如未特别说明,本协议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

2.1

设立依据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 2.2

名称

2.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

定名,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2.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经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

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

5

更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3

注册地址

2.3.1 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为 。

2.3.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经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

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4

目的

通过从事对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为主的投资事业,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5

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投资管理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2.6

经营期限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叁(3)年,自募集完成日起算。如果经营期限届满,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延长经营期限。如果经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有限合伙企业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未能变现,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大会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继续延长经营期限。

6

2.7 普通合伙人权力

2.7.1 受限于本协议其他各条款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作为执

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 决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3) 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

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 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

凭证;

(5)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 订立与有限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服

务协议、托管协议;

(7) 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 (8)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

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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