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及合伙人出资级别分配或承担;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可合理预期的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费用、清偿
债务或履行其他义务的需要,普通合伙人有权在分配时,预留合理数额现金。
(3) 有限合伙的现金和非现金分配应当按照如下约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
方式进行。
(4) 有限合伙经营期间,可供分配现金不得再次进行6.3条约定以外的投
资。对于可供分配现金,普通合伙人在综合考虑合伙人的利益以及符合届时之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有权单独决定以合理的时间和方式按下列原则和顺序尽早分配给所有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认为需要分配的,也可以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现金分配事项。 (5) 强制分红 1.2
现金分配顺序
(1) 首先预留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
(2) 根据本协议约定,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有
限合伙人累计分配的优先回报金额(P)达到全体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年平均投资收益率达到百分之十八(18%)为止(核算收益率的期间自募集完成日起至收回各该出资之日为止)。
(3) P= (C1?T1/365?8%+C2?T2/365?8%+……Cn?Tn/3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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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为本有限合伙根据上述第(1)款约定累计分配金额达到C后的若干次分配金额之和, T1、T2……Tn分别为募集完成日起至C1、C2……Cn次现金分配日之间的时间差(以日计算)(有限合伙人年收益分配=有限合伙人出资总额*15%)。
(4) 经过上述分配后的可供分配现金向普通级合伙人分配。 1.3
非现金分配
1.3.1 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有限合伙企业的
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非现金分配时,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以自分配决定做出之日起十五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除非超过一半的决策委员会成员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普通合伙人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价值。如决策委员会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以此价值为准。但涉及国有资产交易或国有主体的,应当遵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3.2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进行了现金分配,分配金额
应计入8.2条所指之现金分配。
1.3.3 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
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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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1.4
其他分配
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计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在全体合伙人(但不包括支付该等违约金的合伙人)之间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1.5
费用收入
因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活动收到的所有投资管理费、投资终止费、投资顾问费、投资终止补偿等费用归有限合伙企业所有。 1.6
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资金中,在投资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或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
第二条 会计及报告
2.1
记账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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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会计年度
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月31日。
2.3 审计
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时,审计机构由普通合伙人选定,当决策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更换审计机构时,普通合伙人应召集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计机构的更换事宜。
2.4 财务报告
2.4.1 普通合伙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未经审计的财
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之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该等财务报表应包括: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现金流量表;
(4) 各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本账户余额及在该会计期间的变
化。
2.5
半年度经营报告
普通合伙人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第一个完整半年度结束时起,每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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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后二十日之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半年度经营报告,内容为该半年度经营活动报告以及未经审计的财务摘要信息,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每一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信息。(受有限合伙企业与项目公司达成之保密协议限制的信息除外)。 2.6
年度报告
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当年之后的每一年度,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召开一次合伙人年度会议。年度会议之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业绩评估报告。年度会议不应讨论有限合伙企业潜在投资项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此会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2.7
查阅财务账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有限合伙企业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 后续募集、权益转让及退伙
3.1
后续募集
(1)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至募集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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