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投资业务
6.1
投资目标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主要对国内文化产业中稳健型和价值型及稳健成长型的产业、动漫科技产业、航天航空高科技产业及新型文化科技产业领域的项目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以期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 6.2
投资限制
6.2.1 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应以获取短期交易差价为目的买卖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的上市股票。
6.2.2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对他人之负债提供担保;
6.2.3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50%),
但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的除外。 6.3
临时投资
6.3.1 为实现有限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
用备付的现金在商业合理原则之下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限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
7.1
决策委员会
7.1.1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组建决策委员会,决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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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由普通合伙人提名,两名由有限合伙人中按其出资额多少,排名第一位和第二位的有限合伙人提名。普通合伙人提名的委员担任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7.1.2 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叁年,期满后,普通合伙人可邀请到期委员连任。决
策委员会成员可用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辞职,并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该成员视为自动去职:1)其所代表的有限合伙人成为违约合伙人;或2)决策委员会除该成员之外过半数成员表决认为该成员不适宜担任委员,普通合伙人已将此事书面通知该委员。3)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决策委员会会议,或普通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不称职且已书面通知该委员。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有权安排他人接替去职委员。 7.1.3 决策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 批准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及项目退出事项; (2) 批准有限合伙企业重大资产处置;
(3) 批准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之间
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4) 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分配等所涉及的估值事项;
(5) 批准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关
联交易事项,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人收购或出售投资标的,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已完成投资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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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批准有限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7) 讨论并决定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决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8) 听取普通合伙人就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运
作符合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情况所作的说明。
7.1.4 对于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有表决权的成员一人一票。
(1)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致通过: (2)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20%);
(3) 人民币壹仟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
算,下同)事项;
(4) 金额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含)(以成本计算,下同)的资产处置; (5)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
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6)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关联交
易事项;
(7) 其他应由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7.1.5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民币叁仟万元(含)以上伍仟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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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 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
同)事项;
(2) 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7.1.7 决策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期为五天
(5)天。成员参与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通知期的要求。 7.1.8 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过半
数有表决权委员参与的会议方为有效会议。
7.1.9 决策委员会可不召开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签字同意的方式做出决议。 7.1.10 如委员在表决时弃权的,不计入表决基数。委员可自行或书面委托他人代
为参会和表决。
7.2
合伙人大会
7.2.1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大会行使的职权为:
(1) 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 根据本协议第4.8条约定除名和更换普通合伙人; (3) 根据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人; (4) 解散有限合伙企业;
(5) 根据本协议第3.6.4条的约定表决违约合伙人相关事项; (6) 根据本协议第10.4条约定同意普通合伙人转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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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据本协议第2.6.1条的约定延长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8) 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有限合伙协议
其他内容的修订。
7.2.2 上款表决事项(2)及(3)项须由合伙人大会代表实际出资额百分之八十
五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表决事项(4)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表决事项(5)须由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非违约合伙人通过,表决事项(6)至(8)项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7.2.3 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
持。召开合伙人大会,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百分之三十(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7.3 托管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与一家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有限合伙企业所有资金委托银行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行使托管职能。
第一条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1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1) 有限合伙的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为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额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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