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其他行动;
(11)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2.8
授权
2.8.1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
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 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决定事项时,普通合伙人可凭达到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约定数量的有限合伙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其他内容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 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文件。
(3) 当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
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2.9
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2.9.1 普通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
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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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有限合伙
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2.10 合伙费用
2.10.1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
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 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和募集的相关费用; (2) 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
(3) 有限合伙企业之会计、审计、顾问、律师费用; (4) 年度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议费用; (5)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咨询委员会委员津贴;
(6) 所有因对拟投资项目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
审计、评估及其它任何费用;其中能由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的,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使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 (7) 税收和政府收费; (8) 托管费; (9) 管理费; (10) 诉讼费和仲裁费;
(11)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为有限合伙企业利益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9
2.10.2 上述(1)至(5)项每年的费用在整个存续期间不得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
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3%),如超过该比例,超过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2.10.3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
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2.10.4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普通合伙人同意免去有
限合伙企业应该支付的管理费。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1) 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
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 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4) 普通合伙人的雇员完成合伙企业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如差旅费、招待费等。
2.10.5 合伙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认缴出资额
按比例分摊。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3.1
合伙人
3.1.1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名称、住所如下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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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名录
名称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有限合伙人名录
姓名或名称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2 认缴出资
3.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RMB 元)。 3.2.2 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如下表所列:
第一次缴付 认 缴 持股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证件号码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比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年月日前) (年月日前) 第二次缴付 11
3.2.3 本合伙企业不允许公开募集。 3.3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3.4
合伙人登记册
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3.5
缴付出资
3.5.1 各合伙人认缴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根据各方约定及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
资通知分期缴付,每一期出资均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的比例分别缴付。
3.5.2 普通合伙人要求缴付出资款时,应向每一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列明
该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日期(“付款日”)与金额,该合伙人应于付款日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将该期出资款足额缴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企业账户。
3.5.3 有限合伙企业账户设立后,普通合伙人将向合伙人发出首次缴付出资通
知,各合伙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分别缴付。合伙人实际缴付首期出资后,普通合伙人负责向登记机关申请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3.5.4 在 年 月 日前,各合伙人完全缴付其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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