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现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结算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公司应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二条 库存现金的限额以3—5天的日常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条 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管理。
第四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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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计财科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五条 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章。
第六条 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出纳人员才能据实付款,付款后,应加盖“现金付讫”章。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并结出库存余额。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如出现长短款,应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
第八条 不得用白条抵冲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帐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九条 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帐户、一般结算帐户和专用帐户。
第十条 公司的银行账户仅供本公司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户头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计财科负责人应不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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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或抽查,对不再使用的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三条 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十四条 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十五条 公司除现金开支范围外的所有业务类、非业务类对外付款支出,应采用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的,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支票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如无法明确金额的,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填写限额;暂无法明确收款单位的,交经办人在使用支票时填写。支票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人名章。经办人领用支票后,须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空白支票由出纳统一保管,空白支票的保管视同现金。因故作废的支票,出纳须加盖作废印章,并登记保管,于年末列销毁清单,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单应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如结算方式为汇票结算时,经办人将付款申请经相关领导签字后,交由出纳办理,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人和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出纳将汇票交经办人后,经办人在汇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员采用汇票付款后,应及时将发票传递至计财科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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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出纳应每月根据银行对帐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应每年装订成册归档。
第三章 备用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备用金审批制度。备用金主要用于各科室的经常性的、小金额的日常费用开支及其他零星开支。财务部门可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借支备用金的合理限额,严格控制职员借取大额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借支备用金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备用金金额、预计还款时间等,各科室的负责人审签后,由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备用金支出后,将有关票据按照报销程序交计财科报销,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三条 至备用金使用期满,各科室应将备用金足额交回计财科,并由计财科重新核定备用金限额。
第二十四条 职工出差及其他零星支出,可申请借款。借款申请的程序为:
1、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人、借款部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预计还款日期。
2、《借款单》须经科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后,交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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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3、出纳根据审批后的《借款单》付款。
第二十五条 借支的款项应在业务完成后一周内报销或清还,对未按规定及时清还者,计财科应从借款人工资中予以扣还;并不得批准其再次借款。超过三个月仍未清还且欠款超过1000元者,提交公司或有关部门处理,并视同占用本单位资金,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 职员调离时,原所在科室应督促还清各种借款,欠款未清者,有关科室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七条 计财科应逐月清理,并将借款结欠情况通报各有关科室和本人。
第四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费用报销的程序为:
1、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原始凭据,由经办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
2、财务负责人根据科室负责人审核的《费用报销单》复核; 3、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4、总经理审批。超过20000元的款项,还需由董事长审批。 5、出纳人员根据经审批的《费用报销单》付款或冲销借款,或注销支票。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业务审核、批准、财务审核原则上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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