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贷款管理操作规程(3)

2018-12-02 14:45

间、违约责任等必要要素。

(一)对记载明确、资金走向清晰的,开户行核实后形成核查报告,经行长签字确认的,可直接认定本项目已垫付资金的数额。

(二)对记载不明确、资金走向不清晰的,或开户行认为有必要的,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确认本项目已垫付资金的数额。

第四节 用地及行政审批手续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采用分年度、分批次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含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贷款项目,贷款发放进度要与贷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正式批复文件取得情况相匹配,首次发放前须落实第一批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保贷款项目土地政策的合规性。后续贷款要跟踪用地指标落实情况,确保用地手续合法。

第二十七条 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贷款批复要求和项目建设进度落实《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分期拆迁的项目,按照拆迁工程进度提供相应的拆迁许可证明(农村拆迁的不需要提供拆迁行政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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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担保措施落实

第二十八条 担保审核。贷款发放前,开户行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对担保情况进一步审核。主办客户经理应同步在CM2006中发起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流程。在贷款合同生成前,应完成抵(质)押品评估价值的认定并建立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 对抵押担保,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对抵押物进行实地复查,重点检查抵押物是否发生变化,分析担保物(权)的估值是否下降。同时要到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核实登记簿上是否记载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和查封登记等其他登记情况,全面了解该不动产的相关状况,避免出现可能影响我行抵押权的有效性和优先性的情况,并取得抵押登记部门查询回执。对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簿不一致的,要求抵押人到登记部门进行更正,否则不得以此设定不动产抵押。

第三十条 对保证担保,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核实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有效,必要时可进行具有强制执行能力的公证。

第三十一条 对质押担保,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核实质押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有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担保手续。应区别不同方式,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与担保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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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抵押物要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以农发行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

(二)以存款单等出质的,应取得相关权利凭证,并依照规定进行查询并办理止付手续,取得查询查复和止付证明。

(三)以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及其他质押物出质的,应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取得质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

(四)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账户质押的,应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并与相关银行和部门签订资金归集协议。

(五)以本项目贷款形成的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根据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必须同时办理土地抵押。

第三十三条 权证收集。担保手续办理后,主办客户经理应收集相关权证:

(一)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收集他项权利证书。 (二)办理质押担保手续的,应收集存款单等权属证明、查复书和止付资料。

(三)以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其他质押物出质的,应收集他项权利证明。

第三十四条 权证保管。主办客户经理应将抵押登记他项权书、止付证明、质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质物权属证明等收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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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质人共同办理权证、质物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入库,填写《抵(质)押物清单》,由开户行与抵押人、出质人双方签章。主办客户经理应将抵押登记他项权力证书、止付证明、质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质物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等交财务会计部门入库保管。

第三十五条 办理保险。担保合同签订后,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人就担保物办理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主合同债务期限(若保险合同一年一签的,在贷款期限内必须每年均要对担保物办理保险),用动产、应收账款质押的,保险金额不得小于所担保的贷款本金,保险单中不得有任何限制我行权益的条款。

第六节 信贷业务合同作业监督流程

第三十六条 信贷业务合同,是指农发行各级行与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与农发行业务经营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放款与支取使用前,必须进行信贷作业监督流程操作。信贷业务合同的选用、填写、审查、签订纳入信贷业务合同作业监督流程。

第三十八条 开户行选用信贷业务合同文本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业务种类、业务合同文本的使用说明进行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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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选用格式合同文本。对个别业务,农发行有格式合同文本,但在特殊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提出不使用农发行格式合同文本的,在不损害农发行利益前提下,可以使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

(三)选用非格式合同文本的,优先选用农发行制定的业务合同文本。

第三十九条 业务合同内容填写的要求:

(一)手工填写业务合同文本的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晰。打印填写业务合同文本的,要打印齐整。

(二)业务合同内容应当使用标准文字填写。

(三)业务合同主体的名称应当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一致,并与业务合同落款签章一致。

(四)业务合同内容的填写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凡不需填写的空格,应当划线或加盖空白章,不得留有空白。

(五)业务合同内容、文字有变动的,应当由双方签章认可,不得单方涂改。

(六)主从合同及其附件编号应当相互衔接。

(七)采用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惯例和农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各类业务合同在各方当事人签章前均应当进行业务审查。业务审查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开户行主办客户经理进行初审,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进行复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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