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贷款管理操作规程(6)

2018-12-02 14:45

况,明确贷后检查重点:

(一)客户在农发行授信额度占用及融资发放和支付情况。 (二)客户在农发行融资的本息偿还和还款计划执行情况。 (三)客户的风险预警信息。

(四)风险分析会对客户提出的监管意见和风险处臵方案。 (五)本行或上级行对客户提出的其他检查或督办要求。 第六十八条 客户基本信息及风险预警信息检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过现场检查或访谈,对客户生产运营、盈利、重大股权或人事变动、资本构成、投资、债务、外部纠纷、诉讼、环保排放、交通能耗、年检登记等情况进行核实,分析对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影响。

(二)查询客户检查期间的银企明细账、银行对账单CM2006系统总账、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与相应的会计分录、凭证内容相对照,核实期末他行贷款、银行存款的期初余额、期间累计发生额、期末余额、期末库存现金、风险准备金等。

(三)根据销售合同、发票、账面反映的销售收入及货款回笼金额等情况,检查销售事项的真实性,销售收入是否足额回笼归行;对比现金和银行转账回笼的销售现金流入量,判断客户销售及货款回笼与实际现金流入是否衔接。

(四)主办客户经理应审核客户财务报表、会计账、会计凭证等,分析财务报表间数据是否衔接,勾稽关系是否符合逻辑,重要会计科目是否真实,往来款项、所有者权益变化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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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审核后应及时更新CM2006系统中财务报表台账,并在贷后检查报告中对会计报表检查情况进行说明。

(五)根据客户的借据、会计账、银行对账单、支付证明材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结合客户采取的贷款支付方式,检查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用途,是否形成相应数量和价值的库存物资、固定资产或工程等,对应的商品或劳务交易是否如约履行。

(六)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检查情况,适时掌握客户的资金链状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对其他银行信贷资金大幅减少或客户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大幅增加的情况,要及时分析原因。

(七)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凭证、合并报表、关联方的会计报表等信息,检查客户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划转、相互担保、原材料供应、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价格合理性,是否存在超期结算资金或形成其他长期资金占用(股权投资除外)等。

(八)检查客户当期利润分配情况,与客户应收未收贷款本息、权益资本、上年度净利润等进行对比,分析利润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影响财务结构的稳健程度,是否影响偿债能力。

(九)关注客户法人代表、高级管理层和主要股东的变动情况和信用状况,必要时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十)利用媒体、网络等信息渠道,了解客户的市场环境、竞争对手、贸易伙伴、关联方、涉及纠纷或诉讼、法律法规、调控政策、技术革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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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主办客户经理应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及时更新客户档案信息,判断客户是否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特别事件及影响程度。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各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节 担保信息检查与担保监管

第七十条 主办客户经理须按季对保证担保人以及抵(质)押情况进行检查,主任客户经理应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价分析,确保在我行债权存续期间内担保持续有效。

第七十一条 定期核押核保是指按规定的频率定期做好对贷款担保物和保证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分析评价,并以此作为客户评价、信贷支持的重要依据,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结合定期检查一起完成。定期核押核保时必须由“双人”来共同完成,并按规定形成书面核押核保书。核押核保的条件为:

(一)通常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核押核保。

(二)开户行根据监管所获得的信息,认为需要进行核押核保的。

(三)上级行或内外部监管部门要求核押核保的。 第七十二条 对保证人担保监管。主办客户经理应收集保证人财务报表,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保证人资产状况、对外担保情况、信用记录,测评保证人担保能力,分析担保人的担保意愿、资质、能力等是否发生变化。收集保证人营业执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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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或他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经营情况、高管情况、经济纠纷情况,核实保证人主体资质是否存续、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发生高管异常变动、重大经济纠纷等影响实现担保的情形。 主要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以法人作为保证担保人的,应定期分析、监测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产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信用履约能力和担保意愿等,合理控制保证人担保额度。

(二)保证担保人在我行用信调查后,其对外的担保是否增加,增加的额度是否影响担保人的担保额度,是否需要借款人提供补充担保等。

第七十三条 对抵(质)押物的担保监管。

(一)抵(质)押物情况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办客户经理应现场查看抵押物现状,比对我行抵押物清单记载事项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出现被查封、扣押、使用状况改变等情况。定期到登记机构查阅登记簿,核实抵押物有无重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权属是否发生变更。收集相关市场信息,了解抵押物实际价值变化情况。对净地抵押的,在贷款期内,如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应及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办理权证,并在三个月内追加抵押。

2.主办客户经理应检查质押物(权利凭证)保管状况,质押物(质押权利)是否发生毁损、灭失、过期等情况。定期到登记机构查阅登记簿,核实质押登记情况、权属情况是否发生变更、过期、失效等情况。对权证登记权属期限不能覆盖贷款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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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权证登记权属期限到期前一个月申请延长登记权属期限,并取得相关登记资料证明。

3.主办客户经理应检查抵质押物保险办理情况,核实保险是否存续有效。

(二)贷款抵(质)押物重估周期。贷款抵(质)押物重评周期按《贷款担保押品对应折率表》规定的抵(质)押物重评周期执行,房地产一般重评周期为12个月、机器设备重评周期为6个月。主办客户经理应当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中抵(质)押贷款担保覆盖率和押品是否超过重评周期等指标,对押品价值的变化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测。逐合同测算抵(质)押贷款担保覆盖率,分析押品价值是否足额抵贷。

(三)抵(质)押物重估方式。

1.对存单及财政补偿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等押品价值的重估,可根据其账面净值,可采取内部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也可根据其市场价格由借贷双方协商认定。对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收费权等押品价值的重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优先采取内部评估方式,对贷款抵押资产分种类适时开展押品价值重估。重估工作原则上应由行内有专业评估资格或经过培训达到相当水平的人员进行。对特殊情况,如押品评估价值相对于现行市值大幅下降;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资产重组、财务状况恶化、信贷违约事件等,影响抵(质)押权的实现;其他认为有必要重新评估的事项等,应采取外部评估方式或与内部评估方式相结合进行价值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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