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及基建主要程序

2018-12-03 19:26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

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2、由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计划。

3、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登记表》。 4、其他相关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发出《西安市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缴纳费用资金到帐后,当日发出《建

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缴纳证书》、《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和合法财务票据。

联系人:焦燕 魏桂花

联系电话:87214049 87286249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 收费项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主城区 150元/㎡(备注:住宅建设配套费新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 9层以下按总面积14元/㎡ 10层以上按一层面积1500元 易地“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 6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核准);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8%核准) 1.3‰ 已监理1.0‰ 未监理1.8‰ 砖混1.4元/㎡;框架8层以下1.8元/㎡;框架8层以上2元/㎡ 3.55% 6元/㎡ 1.5元/㎡ 甲乙级300丙丁级250申报费20 收费依据 市政办发[2005]159号 陕价费调发(2000)07号 (已作废) 平方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平方米 市人防函(2004)27号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安总造价 建安总造价 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 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 (已作废) 陕价行发[2005]208号 陕建政发(1993)483号 陕建政发(1995)389号 陕政发(1998)60号 陕政办发(2003)74号 市政办发(2003)6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641号 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筑面积 劳保统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费 其它费用 劳动合同签证费 建安合同签证费 元/人 元/人 3.5 万分之一点四,最高2100元,最低1.40元 建安总造价 平方米 平方米 元/次 各文件详细内容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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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表》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表(资料来源于西安市建委) 类 别 工 程 类 别 及 特 征 工 程 范 围 举 例 国宾馆、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体育中心、国贸中心、国际大型航空港、国际综合俱乐部、重要历史纪念建筑、国家级图书馆、博物院、美术馆、剧院、音乐厅、三级以上人防、综合商贸大厦等 标准(元/平方米) 1)、国家重点项目或国家级活动为主的特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2)、有全国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特 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3)、有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筑 4)、25层以上或超过70米高的非住宅建筑 2000 高级宾馆、旅游宾馆、高级招待所、省级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科学实验研究楼、1)、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高级会堂、高级俱乐部、300床位以上医院、1 2)、有地区性或技术要求复杂的中小型建筑 医疗技术楼、大型门诊楼、大中型体育馆、1900 3)、20层以上或超过50米高的非住宅建筑 室内滑冰、游泳馆、火车站、航运站、候机室、摄影棚、邮电通讯楼、综合商业大楼、高级餐厅、四级人防、五级平战结合人防等 大专院校教学楼、档案楼、礼堂、电影院、部、省级机关办公楼、300床位以下医院、1)、中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 疗养院、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2 2)、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 俱乐部、排练厅、报告厅、风雨操场、大中1800 3)、16-19层写字楼、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 城市汽车客运站、中等城市火车站、邮电局、多层综合商场、风味餐厅、高级住宅、锅炉房及附属建筑、构筑物等 35层(含35层)以上住宅楼 1800 1700 高层住宅、 30-34层住宅、公寓、商住楼 3 公寓、商住25-29层住宅、公寓、商住楼 住宅楼、商住楼等 1600 楼 20-24层住宅、公寓、商住楼 1500 16-19层住宅、公寓、商住楼 1450 1)、中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 2)、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 4 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楼等 1400 3)、12-15层写字楼、公寓、商住楼、住宅楼 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重点中学、中专学校教学实验楼、电教楼、5 1200 2)、7-11层建筑及复式住宅 办公楼、住宅楼等 一般办公楼、中小学教学楼、学生公寓、单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6 层食堂、单层汽车库、300平方米(含300900 2)、6层及以下框架结构建筑 平方米)以下别墅、住宅楼等 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7 一般办公楼、中小学教学楼、住宅等 700 2)、6层及以下砖混结构建筑 8 一、二单功能、一般小跨度结构建筑 500 9 工业厂房跨度<12米 1000 10 (不含设备12米<跨度<18米 一般厂矿企业车间 1200 11 安装) 跨度>18米或框架结构 1500 二次装修、道路、堤防、桥涵隧道、给排水、计划投资12 园林建设、市政工程、单独新建的构筑物等 燃气、供热等 额 注:未列入此表的特殊工程,可参照工程概算或可行性报告。此表仅供建设项目缴纳城建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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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1-A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

(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城市配套费征收新标准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其中住宅建设配套费仍按原标准征收,新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

附 件1-B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无法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与构筑物,按核准概算投资的5%计征。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缴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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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

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

(三)符合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2〕40号《关于加强“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高新工程”项目;

(四)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项目;

(五)列入本市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且市财政城建资金全额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减半缴纳城市配套费:

(一)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0〕45号《关于发布〈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展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三)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条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缴城市配套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缴费人应当主动补缴应缴城市配套费与实缴城市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对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未按上述规定缴清城市配套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及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其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备市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单位,应按月将所辖区域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减免情况报备市建设、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8年7月15日市政发〔1988〕127号文发布的《西安市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市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涉及征收和缴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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