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及基建主要程序(3)

2018-12-03 19:26

第十条 各市、县、区墙改办要及时到当地国库取回缴款书第四联和第六联(财政部门取回第五联),同财政部门于每月初的5日内进行对账。如有不符,及时进行调整,每月5日前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入明细表”报省墙改办。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二条 各级墙改办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基金缴库的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墙改办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及其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代征部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手续费按实际解额的2‰比例计提,由各级墙改办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划解给征收部门,纳入当地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各级墙改办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 (一)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退还资金。

(二)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三)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与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科研、开发及推广。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30日内,经墙改办现场检查,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和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退还系数组成为:墙体占0.5,屋面占0.1,门窗占0.2,供热采暖系统占0.2。对墙体使用孔洞率不小于25%的粘土多孔砖或单排孔砼空心砌块,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墙体使用孔洞率小于25%的粘土多孔砖不予退还。

市、县、区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清算工作,返还基金在当地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各级墙改办于每月初的5日内,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明细表”报上级墙改办。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同级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新建或改造竣工后,墙改办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将资金收回,并不再安排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改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墙改办备案。年度终了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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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编制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预决算分别抄报上一级墙改办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墙改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督促补缴,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墙改办及有关征收部门不按本实施细则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私自提高或降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的;各级墙改办不按本实施细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虚报减少建筑面积以及扩大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等8部门《关于颁发<陕西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陕建节组发[1993]0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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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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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报建工作程序 (招标办)

承办地点:西安市环城南路 市投资服务中心 承办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

承办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2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时需提供的资料:

1、设单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法人委托书。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加盖有公章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人:卢德道 联系电话:87862612

非国有及一般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管理处) 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程序:

承办地点:市建委办公楼二楼建设处(后宰门51号) 承办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要求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方案修改时间不计)。 受理时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正式申请报告二份;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完成并符合国家关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六套;

2、建设工程立项计划文件、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测量成果表、反映建设项目与四邻关系经规划部门初步同意的总平面蓝图、控制性详规图等各一份(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须报送经市开发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工业项目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工程勘察报告一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一份;

4、与相关部门有协议文件或达成一致的有关水、暖、电、气、热、安防等方面的管线综合布置方案图; 5、建筑效果图(彩色,一份)。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人:骆险峰 李玉祥 联系电话:87452143 87454077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建筑节能及防雷电审查)备案 (勘察设计处) 承办地点:市建委办公楼四楼勘察设计处(后宰门51号) 承办时间:正常工作日

承办时限:接到完整备案材料,2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提供资料:

(1)加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建筑审核章》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2)建筑施工图(加盖《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备案工作完成后退原审查机构);

(3)勘察合同复印件、设计合同复印件、审查合同原件各一份; (4)《陕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陕西省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原件; (5)《陕西省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6)《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原件和《防雷电专项审查意见书》原件; (7)《工程项目勘查设计人员名单》 联 系 人:王海峰 肖宇江 联系电话:87454282 8745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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